配股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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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样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例如:凯诺科技于2006年8月发行了4.3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年票面利率仅为1.4%。该公司2007年上半年基本每股收益为0.223元,其6月末的股本总额约为2.84亿股,尚有1.96亿元可转债未转股,因此,凯诺科技“稀释后期末股本”约为3.23亿股(可转债可按一定比例转换为0.39亿股),稀释每股收益相应下降到 0.196元,可见凯诺转债的稀释作用为12.11%。
Q2: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能不能列出计算公式,具体解释各代表什么?谢谢啦!)
1.基本每股收益=(税后利润-优先股股利)/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平均股数。现在主要计算加权平均股数。
发行股票股利期数为27000*0.1*8/12=1800万,高管的股票在第二年,不用计算,回购即减少股票股数为6000*1/12=500万,所以加权平均股数为27000+1800-500=18300。
所以基本每股收益=18000/18300=0.98元。
2.稀释每股收益,就是由于其中的股票期权所影响普通股股数。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6000-6000*4/10=3600万股。所以总的加权平均股数为18300+3600=21900.
稀释每股收益=18000/21900=0.82
Q3:计算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每股股利时,是否需要使用加权平均数?
计算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净利润是一年中取得的,是期间数据,与此相对应,分母要使用加权平均股数,这样,可以保持分子和分母口径一致。这里要注意的就是,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并不是所有的股数都使用加权平均股数,如果增加的股票是由于送红股造成的,是将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转为普通股,转化与否都一直作为资本使用,因此新增的股份数不需要按照实际增加的月份加权计算,直接计入分母即可,转增股本也是如此;而公司发行新股,则这部分股份是由于在某月增加,对全年的利润贡献只有发行后的月份,因此应按照权数进行加权计算,对于配股增加的股数,同样也是如此。
计算每股净资产和每股股利时,都是按照年末股数计算的。每股净资产的分子是时点数据,因此分母相应地使用该时点的股数计算;由于股利是按照年末股数发放的,按法律规定,同股同权,即无论是原股票,还是本年中新增加的股票,不论是发放股利、转增股本,还是新发行的股票或配股增加的股票,其在分配股利的权利上是相同的,有一股就算一股,因此每股股利的分母使用年末股数进行计算。
Q4: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原理
资料:什么是“非流通股”?
指尚未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非流通股”是对目前不能上市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的统称。
法人股是中国所特有的一种股份形式。在我国股份公司的股东设置中,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
国家股大部分都是原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通过折股而形成的;法人股一般是通过社会中各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概括地说,法人股就是法人机构持有的公司股份。
Q5:稀释每股收益计算问题,求高手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40×5.5÷5-240=24(万股)”这里是净增加的概念,也就是说假设以5元价格要发行募集(240*5.5)=1320w元的话,需要发行数量是264w股,用此资金进行回购后,股份减少240w股,净增加24w股。
所以在“稀释每股收益=400/(1 000+24×10/12)=0.39(元/股)”已经包含了上述回购的240w股。
Q6:能具体举例解释下什么是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
每股收益(Earning Per Share,简称EPS) ,又称每股税后利润、每股盈余,指税后利润与股本总数的比率。它是测定股票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分析每股价值的一个基础性指标,是综合反映公司获利能力的重要指标,它是公司某一时期净收益与股份数的比率。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对普通投资者来说,稀释每股收益是个新名词。上市公司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报告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这里又出现了一个新名词“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其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基本每股收益是相对稀释每股收益来说的,就是不做扣除和稀释的每股收益 。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Q7:可转债稀释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45/400=0.113元/股
假设可转债转换增加的净利润=100×8%×(1−30%)=5.6万元
假设可转债转换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00/1*110=110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45+5.6)/(400+110)=0.099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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