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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东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大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东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内容导航:
  •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 公司大股东的权利义务是
  • 股东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
  • 股东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 公司大股东私自转让其股份,要其他股东同意吗
  • 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 股东间私下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 Q1: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权利大概有以下八项内容:
    1、股东身份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通过股东会实现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3、资产收益权,股东有权分取红利,在公司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4、退出权,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
    5、知情权,股东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的优先认购权。
    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义务,主要有以下三项内容:
    1、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2、按期足额缴纳认购的出资额的义务。
    3、公司验资完成后,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

    Q2:公司大股东的权利义务是

    公司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就是他可以决定公司的命运可以决定公司最终的曲

    Q3:股东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

    股东权利大概有以下八项内容:
    1、股东身份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通过股东会实现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3、资产收益权,股东有权分取红利,在公司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4、退出权,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
    5、知情权,股东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的优先认购权。
    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义务,主要有以下三项内容:
    1、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2、按期足额缴纳认购的出资额的义务。
    3、公司验资完成后,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

    Q4:股东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股东有股东身份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退股权、知情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股东需履行的义务包括: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权利不得滥用义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Q5:公司大股东私自转让其股份,要其他股东同意吗

    是的

    Q6: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您好,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Q7:股东间私下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只要是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管理章程,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如果公司股东之间规定不能进行股权转让则另当别义。

    1、股权转让和公司设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因此,股东按照合同法规定自愿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是有效的。

    2、其次,不能以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来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为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但公司法对两个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也就是说,两个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是合法的。如果以公司设立的条件来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

    那么就意味着两个股东设立的公司,无论是否自愿,一律不允许转让股份。即使双方不愿意继续合作,也不能转让其股份。这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和人合共存的性质相违背,也不符合客观实际。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34条规定:“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因此,当两个股东完成股权转让后,可由受让方依法履行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同时,也可将受让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并完成公司变更登记手续,从而继续保持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

    扩展资料:

    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

    1、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新加入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住处、出资额等。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强调的是,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

    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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