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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退出方式包括(私募股权投资退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退出方式包括(私募股权投资退出)

内容导航: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盈利的方式有哪些?主要退出渠道有哪些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实现退出?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中“股权转让”和“股份回购”有区别吗?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方式有什么好处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 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期3年是什么意思
  • 什么是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
  • Q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盈利的方式有哪些?主要退出渠道有哪些

    盈利方式就一种,股权被别的人或机构溢价收购。退出渠道有并购、IPO、融资方回购等。这三种方法都是别人溢价收购股权投资基金所持股权的方式。并购、融资方回购属于机构溢价收购,通常回报率低一点。IPO在股票市场上公司估值往往会比基金买入高,所以回报率高。

    Q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实现退出?

    每一款私募股权基金在设立的时候就会有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可能各款产品都不一样。
    针对专项基金,总体来说,大致有两种退出模式:
    1、企业上市,股票在二级市场流通退出。
    2、企业未上市,融资方按承诺的本息回购退出。
    如果是项目池,根据基金设立时的规定有相应的退出细则。

    Q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中“股权转让”和“股份回购”有区别吗?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
    股权回购是公司原股东A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B,然后一定时期后B再将股份转让给A,A必须是之前转让给B的那个人。
    形象点,一栋居民房,里面的房子全部卖出去了,里面的每个房主就相当于股东,一个房主在这栋楼里可能有几套房子,相当于大股东,假设其中一个大股东A,有多套房子。有一天,A将自己其中一套或者几套卖给另外的房主(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B(不是股东),就相当于股权转让。有一天,A将自己其中一套或者几套卖给第三方B(不是股东),然后过了很久,B不想住了,将这套房再卖给A,这相当于股权回购。
    区别在于,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是A以外的股东或者第三方,而股权回购则必须是原有股份持有者在转让股份后的某一时段再次受让此股份。
    说的有点多,其实都是一个意思,不知道解释清楚了没,不懂希望继续提问,我尽量给你解释哈。

    Q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方式有什么好处

    股权投资最好的退出方式就是IPO。
    因为一般私募股权的投资都是在PE或者VC阶段,股价较低,一旦公司上市,那股票上涨的空间就进一步打开了,但同时为了防止二级市场股票的波动给私募收益造成影响,一般都是首次公开上市后趁着股价在连续涨停,利益最大化后退出,望采纳或者追问

    Q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IPO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一般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经营达到理想状态时进行。当被投资的企业公开上市后,私募基金再逐渐减持该公司股份,并将股权资本转化为现金形态。IPO 可以使投资者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转变为可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实现资本的盈利性和流动性。根据Bygraveand和Timmons的研究发现,IPO 退出方式可以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得最大幅度的收益。
    IPO退出方式主要的有利之处在于:
    1、能够让投资者获得较高的收益回报。
    对于PE的投资方来说,通过IPO退出能使其获得较其他方式更为可观的收益,一般可达投资金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尤其是在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较高的情况下,目标企业公开上市的股票价格相应较高,基金公司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所持股份,可以获得超过预期水平的高收益。例如2007 年11 月6 日,阿里巴巴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融资额高达15 亿美元,其投资者软银、高盛约获得超过34倍的收益率。IPO是金融投资市场对被投资企业价值评估的回归和投资的价值凸显,资本市场的放大效应,使得PE退出获得高额的回报。
    2、是实现投资者、企业管理层、企业自身三方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途径。
    在投资者获得丰厚回报的同时,企业家和企业管理者所持股份也会因股市较高的市盈率而获得大幅增值,若在二级市场套现可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被投资企业也由私人企业变为公众企业,除了提升企业的知名度以外,更增强了企业资金的流动性,IPO所募集的资金有力地保障了企业规模经济和战略发展的需要,满足了企业进一步发展和扩张的需求。企业为成功上市经历的股改、完善治理结构、清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也为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内部发展环境,从而对企业长期发展有着积极而长远的影响。

    3、有利于提高PE的知名度。
    目标企业IPO的成功,实际是对私募股权基金资本运作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的肯定,不仅提高了目标企业的知名度,同时也提高了私募股权基金的知名度。一方面,私募股权基金通过IPO退出所获得的丰厚收益将吸引更多有着强烈投资愿望和一定资金实力的投资者前来投资,以便更好地开展下一轮私募股权投资。另一方面,在市场优质项目源较为匮乏的时期,IPO退出的成功也会扩大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在市场中的影响力,为其获得优质企业项目资源创造了条件。
    IPO作为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具有实现PE和目标企业双赢的效果。但就现实情况来看,IPO退出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
    1、上市门槛高。
    各国股票主板市场的上市标准都比较高,因为涉及到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所以对其监管十分严格。拟上市企业需要满足诸如主体资格、经营年限、公司治理方面的较高规范和要求,使得大批企业望而却步,而PE的投资收益也可能因为退出渠道不顺畅而有所减少甚至发生亏损。鉴于此,创业板上市成为了新兴中小企业的第一选择。
    2、IPO所需时间长、机会成本高。
    即使被投资企业满足上市条件,繁琐的上市程序使得企业从申请上市到实现上市交易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再加上对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原始股东持股锁定期的规定,PE从投资到真正退出之间的周期相当长。从机会成本考虑,在等待IPO退出过程中,市场上一定存在很多投资机遇,可能会错失更好的投资项目。

    Q6: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期3年是什么意思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获得所投资企业的经营控制权,而是为了股权获得增值,顺利撤出资金而获得高额利润,从而使得完善的退出策略成为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成功的关键。退出机制是否畅通决定着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是否成功以及能否顺利收回资本开始投资循环的下一个环节。没有健全的退出,私募股权基金就难以实现私募股权资本的回收和增值,无法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良性循环,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自身的发展,也无法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因此研究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对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采用IPO(首次公开上市)方式退出时,面临着相当严苛的法律法规制约。
    一、 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与发展状况

    (一) 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ond),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特定的机构投资者或者自然人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最终通过被投资公司首次公开上市、兼并收购、股权回购、清算等方式退出,从而获得投资收益的一类投资基金。

    界定私募股权基金有三要素:

    一是私募股权基金在资金的募集渠道上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进行募集。区别基金是否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关键在于看其募集方式是否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者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任何其他认为是公开或变相公开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投资者进行推介。

    二是投资领域只能是非公开交易的股权。而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此投资领域限制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降低投资风险。

    三是退出渠道较为固定,一般为公开上市(IPO)、兼并收购、股权回购、清算等较为普遍,其中尤以公开上市(IPO)最受私募股权基金的青睐。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根本目的并不是掌握目标投资企业的控制权或者长期经营权,而是在恰当的时机退出目标投资企业来获取高额收益。

    (二) 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状况

    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1976 年,华尔街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的三名投资银行家合伙成立了一家投资机构KKR,专门从事并购业务,这就是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到20 世纪80 年代发展日趋成熟;2000 年伊始美国网络科技股泡沫破灭,美联储连续调降利率,给私募股权基金带来了空前机遇,私募股权基金由此发展壮大,进入上升期;近年来,随着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的过程中介入企业的管理层,改变企业经营模式,共同治理被投资企业而让被投资企业逐步发展壮大,使得银行或IPO 已经不是企业融资的首选渠道,引进私募股权基金共同治理,放手让私募股权基金共同经营正逐步变成主流之一。

    而我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政府力量的推动下出现了私募股权基金最初形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1997 年—2000 年,随着上海、北京等地多家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我国的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进入一个发展时期;自从2000 年开始,由于互联网泡沫的破灭,我国风险投资业进入低谷,国家自此开始关注政策制度的完善;自2005 年我国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的证券市场形势好转,中小板市场在2006 年开启,多层次资本市场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重新恢复并得到加强;2007 年6 月1 日《合伙企业法》修订并实施,有限合伙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标志着我国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开始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二、 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模式与弊端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一般包括三个阶段,一是募集资本,二是寻找目标企业并投资,三是退出。这三个阶段是紧密相连、不断循环的过程,其中任一阶段的不成功都会导致整个投资项目的失败。在这三个阶段中,退出是最后一个环节,也是灵魂环节。

    私募股权基金在确定投资目标之时就已经确定了退出计划,只不过对不同的私募股权基金会针对不同的投资项目结合现时的市场环境形成不同的退出计划,当然,这种退出计划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会根据投资目标企业或市场环境的变化做出不同程度的调整,以利于高经济效益回报的战略投资目标的实现。本文将对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退出模式做简要阐述:

    (一) 公开上市

    公开上市就是首次公开募股发行,即我们平时常说的IPO(InitialPublic Offerings),是私募股权基金最向往的退出方式,它可以给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人和被投资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目前为止,私募股权基金通过IPO 上市的途径主要有境内A 股主板上市、境内B 股上市、创业板上市、境外直接上市和境外间接上市五种,其中:

    境内A 股主板上市,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市场上市。主板与中小板并没有实质上的不同,法定上市条件是一致的,区别在于中小板适合规模较小(股本总额在人民币3000 万元到5000 万元之间)的公司。

    境内B 股(专供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表明股票面值以外汇买卖的记名式股票)上市,从H 股和红筹股崛起以来B 股地位直线下降,市场效率显著降低,已经逐渐丧失融资的功能。

    创业板上市,自从2009 年3 月31 日证监会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从同年5 月1 日开始正式实施创业板市场上市,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更加有利于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型中小产业的发展与壮大。但同时对这些企业的高成长性有较高要求,要求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创业板市场不仅给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与成长空间,同时也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成长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境外直接上市,是指国内企业在境外直接上市,一般有H 股(香港证券市场上市)、N 股(纽约证券市场上市)和S 股(新加坡证券市场上市)。但现阶段我国除香港外没有发布任何有关申请在其他国家创业板上市的法规,所以,目前为止,国内企业选择国外创业板上市只能选择香港。

    境外间接上市一般是指在境外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等设立离岸控股公司在境外直接上市,这种上市模式也成为“红筹模式”,但随着我国11 号文、29 号文、75 号文、106 号文、19号文和10 号文2的相继出台,对红筹上市模式造成了前所未有的障碍,造成大量的境外上市项目的无期限搁置。

    IPO 退出虽然被普遍认为是最成功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之一,但它并非适合于所有的目标企业,与其他的退出方式相比,首次公开发行(IPO)退出也有其内在的优势和劣势,优势在于相对于其他退出方式收益率较高,容易受到目标企业管理层的欢迎,同时可以提高私募股权基金和目标投资企业自身的知名度和社会形象,在限售期内股价上升投资者收益增加,为目标企业今后发展提供资金来源;但IPO 也有其固有的劣势存在,如退出所需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较高,需要深入的尽职调查和大量准备工作,在禁售期内不能完全退出有较大风险,以短期股价上升为目标不利于企业发展等都是IPO 的致命伤。

    (二) 兼并收购

    兼并收购(Merger&Acquisition),是指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也成并购。企业并购的过程实质上是企业权利主体不断变换的过程。在并购的过程中,私募股权基金可以从目标投资企业一次性退出,在退出价格、退出时间、退出对象和法律监管的层面上要灵活于IPO。但并购方式退出会影响企业的经营独立性,使得企业所有者极易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

    兼并收购方式退出,操作简单,退出成本较低,只需和市场中的一家或几家企业进行沟通协商,而不是整个资本市场,私募股权基金能够快速退出实现资本增值,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影响较小,且较少披露目标投资企业的信息,具有更高的保密性,但潜在的有实力买家数量有限,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收益率会大打折扣。

    (三) 股权回购

    股权回购(Buy Back),指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期届满时如果目标投资企业未能达到约定的条件时,要求目标投资企业的股东或者管理层回购私募股权基金所持目标投资企业股权的退出方式。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开始时都会要求目标投资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有的甚至要求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但此种退出方式目标投资公司将面临减资的问题,对企业将来发展的信誉会有影响,并且股权回购一般需要大量资金,会增加目标投资企业的负债率,不利于企业发展。

    (四) 清算

    这是私募股权基金与目标投资企业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由于投资风险往往难以预计,一旦目标投资企业遭遇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私募股权基金往往果断的采取撤资以减少损失;而目标投资企业也会因此产生被清算的命运,故而此种方式是私募股权基金与目标投资企业都不乐见的方式。

    三、 美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情况

    美国是世界上私募股权基金起源的国家,同时也是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最好的国家,因此美国的私募股权基金业发展最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退出。20 世纪70 年代到80 年代末,这期间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以IPO 和公司间的兼并收购为主。从1990 ——1996 年间,美国私募股权基金主要的退出方式是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这期间美国经济逐渐恢复好转,资本市场的日趋活跃,因此私募股权基金业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筹资投资金额逐年递增,1996年时由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上市公司数量达到268 家,创史新高,融资198 亿美元。从1997 年一2001 年间,美国发生了第五次并购浪潮,这期间私募股权基金主要以兼并收购退出方式为主。近年来由于美国受到二板市场低迷的影响,私募股权基金通过并购方式退出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近些年美国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行业较多并且退出方式比较全面,各种退出方式所占比例比较均衡。

    纵观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史,不难看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保障,但同时政府的政策促进作用也是不容小觑的,从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过程中,美国政府在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中的作用从开始时的直接参与,渐渐转变为引导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最后转变为创造各种有利于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市场驱动扶持环境为主。1979 年美国政府颁布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修改条款,允许养老基金进入私募股权基金领域,扩大了私募股权基金的筹资来源,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条款,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驱动扶持环境。完善的组织形式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经过长时间的探索,有限合伙制成为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首选组织形式。

    通过对上述对美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一个国家私募股权基金业的发展程度受到其所处的宏微观因素影响。从宏观角度看,影响一个国家私募股权基金业退出的主要因素包括宏观经济状况、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政府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以及中介机构的健全程度等;从微观角度看,影响一个国家私募股权基金业退出的主要因素包括私募股权基金自身因素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目标企业因素等,其中私募股权基金的因素主要有私募股权基金的经营状况、私募股权基金的存续期、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项目时间长短和基金经理的声誉、风险敏感度以及管理能力等;目标企业的因素主要有目标公司市值与其账面值的比值、目标公司的资本结构、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目标企业的规模和所处行业等。因此,我国要想发展私募股权基金业,就必须结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所处的实际环境,从宏微观两个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建立一个完善的体系,才能有利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建立,真正促进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业的发展,其中,这个体系应该包括完善的资本市场环境、良好的投融资环境,宽松的法律、法规环境,政府政策的支持,活跃、负责的中介组织、优秀的人才一市场,鼓励创新、包容失败的制度环境和人文环境等。

    四、 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对策

    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主体的主板市场(包括中小企业板市场);第二层次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第三层次为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为主体的场外交易市场,同时包括各地的产权交易中心。

    在2008 年3 月份召开的两会上,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柜台交易市场(OTC)获得批准,这标志着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步入一个日益完善的发展阶段。

    随着创业板的开板,在创业板前两批36 家上市企业中有25 家企业背后有私募股权基金的支持,这25 家企业获得了38 家私募股权基金机构的支持,显示了私募股权基金机构扎堆创业板退出的现象,私募股权基金并没有过多选择通过主板退出。而借鉴国外创业板发展经验创设的创业板,虽意味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迈上新台阶,但由于我国现行的单向交易制度,即只允许先买后卖,不允许先卖后买,容易造成过度投机的现象,影响私募股权基金利用创业板市场实现退出。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制度虽初成体系,但尚存在一系列问题,有待完善,基本措施建议如下:

    1、构建与退出机制相关的法律制度。在规范现有的地区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形成全国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在制度设计上要充分考虑主板市场发展的需要,并在上柜交易的资格、条件、监管等方面,体现场外交易市场的运作特点,并成立相关的交易资格认定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为私募股权基金以并购方式退出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以约束和规范。

    2、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以借鉴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经验,逐步完善包括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满足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融资需求,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顺畅的退出通道,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

    3、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大力培育多种私募股权投资服务公司、咨询顾问公司、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等,为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提供市场信息、决策咨询和代理谈判等服务。此外,还应该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化运作,促使其通过市场竞争提高自身素质。

    4、培养专业人才。决定一个私募股权投资家是否成功的最重要的素质要求不仅需要财务和金融知识,更需要分析、指导、咨询、沟通、战略规划、说服的能力、行业知识等,高等院校应该尽快设立相应的专业和研究方向,并与相关的实践机构紧密联合起来,培养出理论知识扎实并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

    我们在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之余,要以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环境为基础,不断完善,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制度。

    Q7:什么是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

    或者转卖股权给别人或者等公司上市成功买卖股票挣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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