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股票支付的增值税账务(股票转让增值税)
内容导航:
Q1:购买股票时所支付的相关税费和手续费应计入什么科目?可以作为投资成本吗?
按照新会计准则,股票应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理,按买入价入帐,支付的相关税费和手续费计入当期损益,即投资收益科目,不作为投资成本。
Q2:公司购买股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您好.56551.由于我这几天有事.所以才看到您的留言.不好意思.关于您所提的两个问题.现做回答如下: 1.一般来说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如果企业在持有短期股票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是不用缴纳任何税的.只有当企业处置了短期股票时所获得的收益税法才认定为是企业实际获得的收益,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从会计的角度来说.按企业会计制度来核算的话企业对于短期股票投资一般来说在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是不做投资收益的,而是冲减短期投资的成本.但是如果采用新企业会计准则来核算的话,那么在会计核算上就要将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列入投资收益中.但是在税法上仍然对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不缴任何税. 2.应收股利是一个一级的会计科目.并且在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中也有它一项.另外请您注意.投资收益和应收股利它们都是一级会计科目.应收股利是资产类科目.投资收益是损益类科目.二者在性质就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应收股利不是投资收益的二级科目.另外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股利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这个账务处理是按企业会计制度和老的投资准则来做的): 借:应收股利 贷:短期投资 当企业实际收到时应做如下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如果采用新企业会计准则来核算的话则: 宣告时: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请您注意加以区别.
Q3:购买股票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购买股票时,应进行的账务处理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按其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按发生的交易费用)
应收利息(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购买股票时,公司应该做如下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投资收益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Q4:企业持有股票是否缴纳增值税,及账务处理
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转让“新三板”股权是否按照上市公司“股票”,还是按照“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执行存在争议,小陈税务倾向按照“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执行,即转让“新三板”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Q5:解禁后卖出这些股票,在增值税上应该怎么处理
答: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转让金融商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单位持有的限售股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在确定买入价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的规定,区分下列情形确定: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四、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Q6: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增值税适用税率6%
买入价格应该以IPO发行价格为基准,但是是否要考虑送股情况进行稀释? 我自己觉得按照现有文件 操作是不需要稀释的
营改增53号文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现改为10%)。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现改为16%)。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依据(计算方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第二款
【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Q7:金融商品转让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主要指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各种金融衍生品,其中,有价证券主要指股票、债券。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的,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
二、税率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
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三、销售额的确认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是购入金融商品支付的价格,不包括买入金融商品支付的交易费用和税费。但对于持有以下规定情形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金融商品的买出价是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四、免税规定
以下8种情形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缴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7.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8.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
本文由锦鲤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showinfo-1-15050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