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具有控股关系的两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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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相同股东的两家公司能否对同一个项目进行投标?
不可以。按照招投标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Q2: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 关投标均无效。 这句话如何理解?
明面上是同个法人(控股)的公司不能同时参与到同个招投标项目的竞争,反正你不想着围标的话,这条你可以忽略。
Q3:同一集团公司100%控股三家子公司,但不同法人,相互之间没有股份,可以参加投标同一个项目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就好比是父与子的关系。
从该条款可以看出,有父子关系的单位,不能同时参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在你的案例中,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不能同时参与。
三家子公司就好比是兄弟关系,三家子公司可以同时参与。
2018.06.23
Q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而被禁止投标如何认定?
与招标人具有利害关系,存在控制或管理关系的企业投标,
易协同一致与招标人串通,影响招标公正性。
因此,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其中,
与招标人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况比较常见也比较复杂
,包括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之间相互控股或参股、相互任职或工作的,潜在的施工投标人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等情形,这种“利害关系”有投资、管理、业务关系,内涵太广,不易界定,《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条款例举
的情形可供参考。
是否与招标人具有前述“利害关系”,都不能投标?《条例》规定禁止有“利害关系”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可能会
影响招标公正性
”。实践中影响最大的是,
招标人投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
很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如果不允许其投标,又不甚合理,剥夺其竞争机会
和生存条件,
尤其是对于业务大而全的国有企业集团来说,
更是如此。
如果所有投标人都是企业集团内部企业,
处于同一竞争环境中,地位相同,也就不存在“不公正”的问题;但集团内部企业和外部单位
一起来投标,其公正性就会受到严格审视。
《条例》也并未一概禁止,只要招标人能够
保证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专家的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
有充分理由证明对每一位投标人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并没有任何证据明显显示对其他单位不公,
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以备投标人提出异议时,
招标人可以给予合理的答复,
能够出具有说服力的书面证据
“公正性”难以保证的,就不应允许其投标,否则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在面对“不公正”的指责和评价时难以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
Q5:有没有两家公司,互为对方的母公司?
兄弟公司
Q6:相同股东的两家公司能否对同一个项目进行投标?
不可以。按照招投标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Q7:相同股东的两家公司能否对同一个项目进行投标
当然是可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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