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基础知识

每位股东享有平等表决权对吗(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

每位股东享有平等表决权对吗(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

内容导航:
  • 判断题: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每一个股东享有一票表决权。
  • 如何确认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 有表决权的股东与没有表决权的股东如何区分啊?
  • 股东持表决权和股东人数有什么区别?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
  • 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
  • 股东会决议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 Q1:判断题: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每一个股东享有一票表决权。

    错.按持有股份数行使表决权.

    Q2:如何确认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按确认的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一个股东出资30%,另一个股东出资21%,如果这股东行使表决权为赞成票,则这项决议是通过了。

    Q3:有表决权的股东与没有表决权的股东如何区分啊?

    问得太笼统了,得把背景情况介绍一下吧。其实一般看他的股票有没有注明咯,或者有没有其他协议明确。有表决权的股东在股东会上可以投票呗,反之不能投票,就这么简单

    Q4:股东持表决权和股东人数有什么区别?

    股东所持表决权按“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来确定。
    股东人数是按一人一票计算。意思是一个人如果按股东人数投票只能投一票,但是如果按所持表决权可以大于等于一票。

    Q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

    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股东的表决权及股东会议事决策易生争议,从而影响股东行使权利,为明确股东表决的权利及表决制度,新公司法作为如下规定: (股东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决议事项)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就民商事审判中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43、44条之规定,现对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应当包括人数决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有人认为,我国公司法第43条仅规定了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比例决)的方式。这是一种误解。 修改前的公司法确实只规定了比例决,但修改后的公司法对此放宽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一般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但各国公司法也允许公司章程特别规定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即人数决)。我国公司法第43条即体现了这精神。 公司法第43条前半句规定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般方法,即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公司法第43条后半句的但书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为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自行约定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所以,股东行使表决权既可采取比例决的方法,也可在章程中自行约定采取人数决的方法。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可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公司章程未约定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公司法第44条规定的表决权包括比例决和人数决 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人认为,该款所称表决权,仅指比例决。该种理解不全面。 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行使方法既包括了比例决,也包括了人数决。公司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与第43条规定相—致,因此该款不仅指比例决,还应包括章程约定的人数决。 三、违反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的决议无效 公司法第44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该款规定表明,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采取公司自治原则,即公司有权在章程中规定不同的表决权数比例,如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等等。 但应注意,该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章程、增减资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款属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约定必须以不违反该款规定为前提,否则,约定无效。

    Q6: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

    问题描述的不是很清楚
    太笼统了倒没法回答了

    Q7:股东会决议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2条,股东会决议违法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种情形下股东会决议无效。另一种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这种情形下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依据你所反映的情况,这份股东会决议属于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的情形。
    依照《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公司股东中具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这里的表决权是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的。也就是说,因为你们公司8位股东均持股12.5%,那么4位股东的股份总和就超过了十分之一,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是,同时《公司法》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你所提及的这次股东会从通知到召开仅11天的时间,召集程序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如果没有股东申请撤销,这份股东会决议就是有效的;但一旦有股东申请撤销并且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这份股东会决议将自始无效。
    作为公司股东,你有权选择是否请求法院撤销这份股东会决议,若要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这份股东会决议,必须注意时效的问题,按照《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申请期限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本文由锦鲤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showinfo-1-17476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