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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人千股原则(同股同权的理解)

千人千股原则(同股同权的理解)

内容导航:
  • 什么是公司股票
  • “千人千股”是什么意思?
  • 股票挂单成交规则
  • 上市公司需要哪些资本
  • 沪深阁千股千评的数据可靠吗?
  • 哪个网站的千股千评比较有特色?
  • 同股同权的含义
  • Q1:什么是公司股票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公开或私下发行的、用以证明出资人的股本身份和权利,并根据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数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凭证。股票代表着其持有人(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每一股同类型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
    股票可以公开上市,也可以不上市。

    Q2:“千人千股”是什么意思?

    是一家上市公司最小要有一千个股东,每人最小要有一股。

    Q3:股票挂单成交规则

    1.价格优先原则
    价格优先原则是指较高买进申报优先满足于较低买进申报,较低卖出申报优先满足于较高卖出申报;同价位申报,先申报者优先满足。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和板牌竞价时,除上述的的优先原则外,市价买卖优先满足于限价买卖。
    2.成交时间优先顺序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按中介经纪人听到的顺序排列;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在板牌竞价时,按中介经纪人看到的顺序排列。在无法区分先后时,由中介经纪人组织抽签决定。
    3.成交的决定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时,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的价位相同,即为成交。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除前项规定外,如买(卖)方的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的申报价格,采用双方申报价格的平均中间价位;如买卖双方只有市价申报而无限价申报,采用当日最近一次成交价或当时显示价格的价位。

    Q4:上市公司需要哪些资本

    《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与原来规定的五千万元比,中小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的门槛大幅降低。原来的“千人千股”要求也已删除。现阶段,它更有利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做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若干政策措施的会议纪要》中“在深圳中小企业板建立支持中关村企业的‘绿色通道’”的要求。当然,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Q5:沪深阁千股千评的数据可靠吗?

    不可靠,是绝对的、如果可靠,股市没有输家,同时也没了赢家。最终没了中国特色股市。不要以为我刻薄,就千股千评将如何产生,参考价值多大,最终你一定雾水一头。相信我如果制作者能有一半把握一定整日忙于筹措资金到股市上赚大钱。哪有功夫编千古道光影

    Q6:哪个网站的千股千评比较有特色?

    我爱股网的千股千评最有特色了,提供详细的个股测评报告,每天可能免费测评十个股票,对一般的用户足够了。网址: http://www.woaigu.com/qianguqianping.php

    Q7:同股同权的含义

    过去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股票没有真正做到同股同权,有的获得了流通权(即流通A股、B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交易,有的则没有流通权(如国家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股权转移。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股同权,自去年5月份起,国家决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让非流通股支付一定的对价,实现可流通,这就是股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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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股市上一直存在著“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
    过去由於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亦即股市同时存在著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此二类股,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此即“股权分置”问题。其弊端长久地严重影响股市的发展。
    股权分置改革(股改政策)就是要在市场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对此两类股东的股份,予以重新确认。并由现况的两类股权分置,变为将来股票全面流通的情况。
    股改的目的,最终就是要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以消除制度赋予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的垄断控制权、防止同股不同权和同股不同利的现象继续发生。
    非流通股一旦进入市场流通,市场流通筹码大量增加,那麼就会破坏原有高溢价发行的少数流通股的市场条件。在原来股权分置条件下,流通股之所以能够高溢价发行,是因为数量巨大的非流通股不流通。现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由股权分置改为不分置,全部进入市场流通,且改革后两者权利义务相同),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流通,那麼理所当然要对两类股东的持股成本进行核算并重新确认两类股东的股权。也就是说,股权分置改革就是对两类股东的股权,予以重新确认后,全部股票进入市场流通。
    目前具体的股改措施,是由公司管理阶层自己提出股改方案,由小股东投票表决。有些有创意的作法就不断出台,例如:
    (1)提出大股东违约赔偿条款。
    非流通股股东增加股改违约赔偿承诺,规定如果非流通股股东未按承诺减持股份,则非流通股股东愿意将违约出售股票所得全部或部分赔偿给公司(类似台湾公司法归入权条款)。这是一个惩罚规定制定,有助於消除流通股股东对股改承诺条款得不到执行的担心,有利於稳定市场预期和增强投资者持股信心。
    (2)提出禁售期限(类似共同基金发行之初的闭锁期条款)
    大股东主动延长禁售期的承诺,显示了大股东对公司发展前景充满信心,也给投资者一个良好的预期。有些公司承诺条款将大股东的禁售期限从法定的12个月延长到24个月至36个月,江淮汽车、精工科技禁售期60个月,而承德钒钛第一大股东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更是承诺7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所持非流通股,其承诺期限之长为股改以来之最。
    (3)一些股改公司也订定限售价格条款。
    凯恩股份第一大承非流通股股东诺3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股票的价格不低於11.74元,这一价格复权后为凯恩股份上市以来的最高价。
    (4)蓝筹公司对价理想
    上海汽车、民生银行两大蓝筹公司,分别推出了每10股送3.4股和每10股送3股(相当)的对价。这一对价水准超过了前期长江电力和宝钢股份的对价幅度,进一步稳定了投资者对绩优蓝筹股的流通补偿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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