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有效与无效(股权质押显示状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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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股权出质已注销显示状态是有效是什么意思?
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所需资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的原因及情况(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 4、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出质人: 质权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 同意□不同意□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错误; 2.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 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Q2:股权质押未经其他股东书面同意,股权质押是否有效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担保法》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登记不产生质押效力。
Q3: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股权质押是否有效?
1.股东会决议文件不能代替股东名册的股权出质记载
——股权出质因未记载于股东名册,质押协议未生效,质权未设立,债权人要求质押人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不予支持。
2.债务清偿附条件但时间无法确定的,视为约定不明
——当事人在还款所附条件成就的时间无法确定,协议中关于还款时间约定不明情况下,应依《民法通则》规定处理。
3.合作协议终止后,所签还款协议,独立于合作协议
——双方合作协议终止后所签还款及还款担保协议,应视为双方签订的结算和清理条款,该协议效力独立于合作协议。
4.增资扩股后,质权人应按原出资额相应作权利缩减
——公司增资扩股后,对于原以公司部分股权设定质权的权利人而言,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应按原出资额作相应缩减。
5.债权人收到股权证收据,不足以证明股权质押成立
——债务人将股权证交与债权人,债权人出具收据证明收到的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股权质押法律关系。
6.以被查封股权设定质押的合同无效,不等于不生效
——以被查封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并记载于股东名册,股权质押合同虽为无效,并不等于该股权质押合同不生效。
7.发起人股份质押期间,不受质押协议签订时间限制
——《公司法》第147条不是对达成发起人股权转让协议时间的限制,故股份质押亦不必受质押协议签订时间的限制。
8.就发起人预期股权红利收益所签预定抵销合同有效
——一方以预期不确定的红利收益与他人债务签订的预定抵销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9.以拟设公司股份质押,未登记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以拟成立的合资公司中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又未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10.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过相应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才能生效。
所以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股权,质押是不生效的。
Q4:《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还有效吗
当然有效了
Q5:股权质押会有什么坏处
总体来说影响不大,因为股权质押是股东的事情,与上市公司没有关系,也就是说股东的股权由谁来控制不影响上市公司。 但市场上会拿此做些文章,因为股东质押说明股东本身的财务上有些困难或问题,继而影响上市公司的形象或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微妙的影响,从而影响股票价格。总之,没有直接、重要的影响。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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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股权质押没有解压 是否一直有效
应该是没有去工商局注销登记吧?
没有注销登记就一直是质押的,如果不做股权质押,基本上都要去工商局进行注销
Q7:信托中股权质押的项目,如果到期融资方破产了,怎么处置股权??都破产了,股权还值钱吗?
破产中债权优先于股权,至于股权值多钱,要看清算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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