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个人证券账户承担什么责任(开证券账户给亲戚炒股危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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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个人出借证券帐户违法吗
证监会在《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出借证券账户违反了《证券法》,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股票市场秩序。属于违法行为。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在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时,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保证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对违法从事证券活动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Q2:“黄晓明们”是否该为出借个人证券账户担责?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对“精华制药操纵案”的查处情况,没收当事人高勇违法所得8.97亿元,并处以罚款8.97亿元,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根据证监会认定,高勇通过其控制的16个证券账户,在2015年1月12日至7月22日期间,集中资金优势,以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的方式,操纵“精华制药”股价非法获利8.97亿元。
随着上述查处结果的公布,影视明星黄晓明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在证监会公布的高勇操纵的16个证券账户中,就有黄晓明的账户。对此,8月11日黄晓明工作室发表声明称,黄晓明并不认识高勇,也未参与过任何操纵股票行为和介入过任何相关调查。不过,据媒体报道,有记者从接近监管层人士处确认,处罚书中的“黄某明”的确是黄晓明。如此一来,黄晓明确实卷入了“精华制药操纵案”。
既然黄晓明的证券账户与“精华制药操纵案”有关联,那么作为当事人,他要不要为此承担责任,这是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根据证券市场的法规法规,黄晓明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实,无论黄晓明是否认识高勇,无论他的账户是由其本人还是由其他人交给高勇的,目前的情况都能说明同一个问题,即黄晓明对个人证券账户管理不善,而这构成了实质上的账户出借,是违法违规的。当然,这对任何一位证券市场参与主体都是一样的。
2015年7月12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因为出借个人证券账户的行为是违法违规的,那“黄晓明们”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更何况,将账户提供给操纵股票者使用,确实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股票市场秩序。因此,他们必须为出借账户的行为负责。当然,由于A股市场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原因,“黄晓明们”需要承担的责任也许并不大,有可能只是挠痒痒,但这痒痒该挠还必须得挠,这是对法律法规本身的一种尊重。
根据今年6月15日中国结算发布的《关于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行为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账户管理,将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当事人,除采取注销账户、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将同时采取一定时期内限制新开账户、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等处罚措施。
此外,根据《证券法》第20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照上述条款,虽然相关的处罚对于黄晓明来说无关痛痒,但是应该作出的处罚就必须要作出。当然,这些看似无关痛痒的处罚是建立在黄晓明真的只是出借账户、而没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之上的。
来源:新京报
Q3:证券人员利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应承担什么责任
西周、春秋时期为古蜀国领地。公元前4世纪,古蜀国开明五世(一说九世)迁蜀都城至此地,取周太王迁岐"一年成邑,二年成都"之意,定名为成都。秦惠文王更元九年(前316),秦灭蜀,以蜀王旧都一带置成都县。秦惠文王更元十四年(前311),秦人仿咸阳建制兴筑成都城。周赧王三十八年(前277),秦人始以蜀国地置蜀郡,成都为郡、县治所。汉承秦制。西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置益州刺史部(简称益州)。西汉末年,王莽新朝改蜀郡为导江郡,公孙述在成都称帝。东汉末年为州、郡、县治所。三国为蜀汉国都,兼郡、县治所,两晋为"成汉"都城,南北朝为州、郡治所。隋炀帝大业三年(607)改益州为蜀郡,为郡、县治。唐太宗贞观十七年(643)在成都县之东偏置蜀县(肃宗乾元元年,即758年,改名华阳县),始为成都、华阳两县治所。唐肃宗至德二年(757),升成都城为"南京"(四年后废),改蜀郡为成都尹。五代十国时期为前蜀、后蜀都城。两宋时期,成都府、益州之名虽迭经更易,但治所均设在成都,属西川路。元朝时为四川行中书省成都府路(后改为西川道)、成都府及成都、华阳二县治所。明末张献忠在成都建大西农民政权,改名西京。清朝时设四川省,下设道,为省、道、府、县治所。1912年,废府,为省、道、县治所。1921年,设成都市政公所,初辖城内,后扩展至城之四周,成都、华阳二县治所仍留城内。1927年废道,为省、市、县治所。1928年改市政公所为成都市,直隶四川省,为省辖市。1949年12月后为川西行署所在地,1952年始为四川省省会。
Q4:借户给别人炒股有什么风险
回答问题一:他们的亏损都是自己的钱,不会欠任何人或者公司的钱。
回答问题二:他们如果有违法行为,那就是恶意操纵股价,一经查获会直接去找你本人,证监会如果核实你的账户的确有操作股价的行为,会把你的账户禁用。你的名字进入证监会黑名单,你的身份证和本人不能继续炒股。如果恶劣的会冻结账户,经侦队和反洗钱机构会叫你喝咖啡。有一定的风险,你有牵连,因为中国证监会坚决禁止不是本人的操作账户。
回答问题三:不是你的财产。如果发生经济纠纷,有关机构会让你提供这笔财产的来源,如果你提供不出来,就会被冻结。
个人建议:在我跟前发生过此类的事情,使用亲戚的账户炒股票,使用人结果意外身亡,使用人的亲属拿出了款项来源,最后终审裁决,使用人亲属得到了账户里面的财产。
所以,股东卡是你的名字,但是里面的钱证明也得是你的。才可以顺理成章。
祝你好运
Q5:带别人去开证券账户会不会有风险
首先给哪个人三十块钱,没明确,正规的证券公司,(海通,中信,银河,..........)有这种业务,他们有经纪人,就是拉客户去他们的公司交易,你带人去非正规的证券公司有风险且很多,可能开户的人资金会被卷走.
Q6:今天开了个炒股的帐户,好像是别人用你的帐户炒股,这样会不会犯法,安不安全阿???
Q7:股票账户给别人用有风险吗?
1、让他人操作你的资产,亏损不受法律保护。
2、在你允许情况下,他人使用你的账户,违法行为你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3、证券法不允许非账户持有人使用他人账户。
如果牵扯洗钱之类事情,会很麻烦。最好不要让别人用你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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