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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颐股权出质(一个企业一旦股权出质)

京颐股权出质(一个企业一旦股权出质)

内容导航:
  • 上海京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 可以用股权出质吗?
  • 一人公司股权出质需要董事会决议吗?
  • 公司法人代表把股权出质是不是代表公司的资金
  • Q1:上海京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上海京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4月18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创业投资,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等。
    法定代表人:李志
    成立时间:2014-04-18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1000000012526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0号36幢1119室

    Q2:可以用股权出质吗?

    现实问题

    熊某因急需用钱,找到楼某欲借10万元,楼某表示,必须提供质押,否则不借。熊某想到,其有某有限公司10%股权,该公司注册资金为200万元,于是告知楼某可以将该股权质押给他,楼某表示疑虑,股权也能质押吗?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是可以出质的。但是《物权法》同时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Q3:一人公司股权出质需要董事会决议吗?

    您好,您的问题属于《公司法》范畴。
    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需要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其他人担保的,需要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特殊模式,受到《公司法》调整。如果是一人公司出质股权为第三人提供担保,需要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股权出质问题较为复杂,如能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可为您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如果我的答案对您有帮助,请点赞并采纳。如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前来咨询。

    Q4:公司法人代表把股权出质是不是代表公司的资金

    股份公司的利润分配是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随便处置公司的资金分配。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有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
    《公司法》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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