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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超额抵押(资产证券化的四个危险)

资产证券化超额抵押(资产证券化的四个危险)

内容导航:
  •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 内部信用增级方式
  • 恒丰银行还有希望吗
  • 资产证券化中的超额抵押怎么操作的
  • 资产证券化有什么特点
  • 什么是资产证券化?中美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有何不同?
  • 关于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
  • Q1: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内容来自用户:negvs54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更多的是按照监管部门的不同进行业务模式划分,目前包括四大类模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信托计划模式、资产支持票据(ABN)模式以及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模式。他们的监管部门分别是证监会、银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保监会。另外还存在一些民间模式,不受上述部门的监管,没有标准的业务规则,或许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更为合适,典型的例子是陆金所。
    本文将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进行详细的介绍,涉及的内容包括该业务的发展历程、交易结构、基础资产、增信措施、发起动机、合格投资者、业务机会、有待探讨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等。设想的潜在读者是具有一定的金融实务知识——至少能够理解相关概念——但未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过深入研究的非资产证券化专业人士。
    发展历程
    一、发展历程
    2004年10月2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由证监会监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试点,当时该业务被习惯性地称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区别在同一时期开始试点的由银监会及人民银行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ii])。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最初是以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直到

    14.然而,基础资产必须2.23.2三、超额抵押是指,发起人让与给由于外部增信措施成本相对较高,在目前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中使用较少。在以信托计划作为七、业

    Q2:内部信用增级方式

    内部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特有的信用增级方式,最大优点是成本较低,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1) 直接追索权。
    由SPV保有对己购买的金融资产的违约拒付而向发起人直接追索的权利,通常采取偿付担保或由发起人承担回购违约资产的方式。它分为完全追索权和部分追索权,而部分追索权较常见。
    这种方式的信用强化体现在,可以利用发起人的财力进行补偿,而且促使发起人更好地服务, 但它的缺点在于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的评级不会高于发起人的资产信用评级,而且过多的直接追索权容易导致真实出售的效力受到怀疑。
    (2) 优先/次级结构。
    优先/次级结构是指通过调整资产支持证券的内部结构,将其划分为优先级证券和次级证券或更多的级别。在还本付息、损失分配等方面,优先级证券都享有某种优先权。优先权的安排可以有多种形式,例如,现金流首先用于偿还优先级证券的利息和本金,欠付次级或其他级别证券的本息则被累积起来。在这种结构安排下,优先级证券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被次级证券吸收,从而保证优先级证券能获得较高的信用级别,但回报也相应较 低,次级证券回报则相应较高,这种根据不同投资者对不同风险和回报的不同偏好划分不同评级的投资交易,有利于证券更加符合资本市场的上市标准,获得更好的发行条件,扩大投资者队伍,降低综合成本,提高证券的适销性和发展规模。
    (3) 现金储备账户。
    现金储备账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两部分:一是利差,即基础资产组合产生的收益超出支付给投资者的本息以及SPV运作费用的差额部分,实际上是SPV从事证券化业务的净收入。二是SPV的自有资金。现金储备账户的资金累积越多,投资者的利益就越有保障,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也就相应得到提高。
    (4) 超额抵押。
    发行人建立一个大于发行的证券本金的抵押资产组合,以大于本金的剩余资产作为本金的担保,即被证券化的资产实际价值高于证券的发行额,发行人在向原始权益人购买证券化资产时不支付全部价款,而是按一定比例的折扣支付给原始权益人,在发生损失时,首先以超额部分的剩余资产予以补偿。超额抵押主要应用于发生负债而不是资产出售的证券化债券。如果在证券偿还期间,抵押资产的价值下降到预先设定的某一金额以下,发行人就必须增加抵押资产。
    破产隔离也是内部信用增级方式之一,即剔除债权银行的信用风险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有利于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但是,超额抵押与《破产法》的冲突,使得“真实销售”难以实现。
    根据我国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当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可由企业本身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一旦破产申请得到法院的批准,企业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确定企业破产财产,向债权人偿还债务。而且《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已经抵押的财产不作为破产财产,但超额抵押部分仍旧属于破产财产。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可以视为目前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进行“真实销售”的唯一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我国《破产法》规定超额抵押部分仍旧属于破产财产而进入清算财产行列。那么,对于超额抵押部分进入清算后,SPV是具有优先追索权,还是与其他债权人一样没有优先追索权呢?根据《破产法》的规定,SPV与其他债权人一样,不具备优先追索权。在这种情况下,将造成证券化资产无法与原始权益人进行破产隔离。因此,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资产证券化中的超额抵押将难以实现“真实销售”,成为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障碍之一。同时,我国缺少浮动担保的规定,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浮动担保制度,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基本上否定了国外普遍存在的浮动担保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能性。这样,有可能导致超额抵押合同无效,使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5) 回购条款。
    作为信用增级的一种辅助条款,回购条款通常规定:当抵押资产组合的未清偿余额低于一个指定额(一般为最初本金余额的5%到10%)或在规定期限内,一个具有较高信用级别的第三方参与人必须回购所有未偿付抵押资产。回购收益用于立刻清偿或存放于信托账户继续支付。因为在整个资产组合临近到期时,组合内尚未得到清偿的资产数目已经人为减少,资产的信用质量会变得很不稳定,回购条款保护投资者免受可能发生的损失。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回购期限越短,回购金额下限越高,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越高。
    (6) 担保投资基金。
    这是内部信用增级中较新的一种方式,与现金储备账户类似,这种结构也是与优先/次级级别联系起来一起使用的。与现金储备账户不同的是,信用增级的提供者并非向发行人贷款,而是将这笔资金作为投资基金投资于交易的一部分。
    抵押资产的现金流先顺次偿付优先级和次级投资者,再支付投资基金的收益,收益的金额相当于现金储备账户贷款的利息或费用收入。由于担保投资基金由资产池的一部分资产作抵押,发行人可以将更多的资产进行证券化。

    Q3:恒丰银行还有希望吗

    有人说恒丰银行是一个很小众的银行,其实不然,先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恒丰银行。
    这家银行虽说比较小众,但是论布局还是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近期这家银行比较火,原因是ETC和申请白金卡都有水。
    最近ETC十分火爆,恒丰也推出了ETC的电子卡。这里也提供了一个好思路,通过ETC来曲线白金卡,为了避免被无良中介坑害,今日提前为大家送来这个消息。
    1、先申请恒丰银行的ETC电子卡
    必须要有车才能申请ETC电子卡,要填写车牌的。
    申请渠道:关注公众号“恒丰银行信用卡”-历史文章找到ETC的那篇文章。
    2、只要ETC审核通过,然后就点击【申请信用卡】,就会再自动给你申请一张恒星白金卡,信用卡一般是第二天过。信用卡额度一般都比ETC额度高,目前有人实测的是ETC额度1000,白金卡额度是50000,也有5000的,这个信用卡额度是不一定的。
    恒丰申卡的几个特点:
    1、不管你是包装的还是挂靠的,回访电话必须能接到。恒丰打电话回访概率高。
    2、恒丰审核时间比较长,有申请时间超过一个月都没出结果的。但是只要不是秒拒还是有很大希望的。
    3、如果当地无网点的,建议不要申请,因为恒丰异地被拒概率大。网点如下,具体以官网为准:
    4、申请ETC必须是本人名下的车才行,不是本人的申请不了。
    5、恒丰下卡自带临时额度,有人刚下卡就有50%的临时额度,这个相当于终身额度。对于这一块据了解没有提额模块,所以目前是终身额度,不排除以后会有。
    但有卡友表示恒丰银行客服说,必须持卡消费半年后才可以提额,所以即使额度不高也不要销卡。最好多刷卡消费,按时还款,为提额做准备。
    具体做法:
    1、积极用卡:大到奢侈品,小到买烟买纸,能刷卡的就尽量刷卡。
    2、多元化消费:这个大家都知道,无非就是线上线下,境内境外,多消费场景下刷卡。
    3、良好的用卡习惯:及时还款,保护好个人信用,也有助于信用卡提额。

    Q4:资产证券化中的超额抵押怎么操作的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资产证券化仅指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自1970年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完成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此基础上,现在又衍生出如风险证券化产品。

    Q5:资产证券化有什么特点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过程。[1]
    它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资产证券化仅指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自1970年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完成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此基础上,现在又衍生出如风险证券化产品。
    特点资产证券化:
    1、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可提高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
    2、增加资产流动性,改善银行资产与负债结构失衡。
    3.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来降低银行固定利率资产的利率风险。
    4.银行可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来降低筹资成本。
    5.银行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可使贷款人资金成本下降。
    6.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产品收益良好且稳定。

    Q6:什么是资产证券化?中美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有何不同?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过程。它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陈湛匀指出:资产证券化就是出售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进行融资的一种直接融资的方式。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于1970年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在首次资产证券化成功发行后,资产证券化成为了一种全新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并且此基础上,风险证券化产品又被衍生出来。
    陈湛匀教授
    以下是陈湛匀的部分观点实录:
    资产证券化(securitization)是以基础资产(underlying assets)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一定的结构设计和资产转移,对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和重组,在资本市场将基础资产转换成可以出售或转让证券进行融资,并以基础资产本身所产生的现金流进行偿付的一种过程或技术。其中基础资产就是未来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是资产组合。原理就是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如应收账款、汽车贷款等预期未来现金流出售给一家有着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或者SPV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SPV将这些资产全部汇聚到资产池内,用资产池中所产生的现金流为证券市场上融资的证券作为支撑,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为所发行的有价证券进行清偿。
    简单来说,资产证券化就是出售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进行融资的一种直接融资的方式。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于1970年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在首次资产证券化成功发行后,资产证券化成为了一种全新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并且此基础上,风险证券化产品又被衍生出来。
    全球证券化市场目前大约有十万亿美元的规模,主要有住房抵押贷款类、企业贷款类、个人消费贷款类,其中个人消费贷款类包括信用卡、汽车贷款和学生贷款等。美国是全球最大的证券化市场,规模占全球总量的85%,美国使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十分普遍,其中有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四分之三以上的汽车贷款是靠发行资产证券提供的。而我国近几年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也十分迅速,规模在不断增长。截至2018年底,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存量规模为人民币2.67万亿元,同比增长34%,是目前亚洲最大、世界第二大资产证券化市场,仅次于美国。
    著名经济学家、全球共德CEO陈湛匀教授简介:
    著名经济学家,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首批统计学博士点专业博士。现任中国上海市投资学会副会长、中国商业联合会专家委员、中国粮食经济学会常务理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中国首创拟人化资本运营专家,上海电视台“夜话地产湛匀妙语”栏目主持人,中国第一财经、东方卫视、凤凰卫视等媒体特邀嘉宾,长期应邀为北京大学、清华大学、香港大学授课,已获近20项国家、省部级优秀科研奖,走访过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被聘为国际论坛峰会和国外大学演讲,被誉为具有国际视野、最受欢迎的实战型权威金融专家,成功辅导不少企业上市。

    Q7:关于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二十世纪国际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一项金融创新,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美国兴起以来,迅速向全球扩展。由此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Asset2backedSecurities)是当今国际资本市场中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产品。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职业的投资银行家创造出许多复杂而富有创新意义的融资结构和高效的载体以满足各类资产、发起人和投资人不断变化的需求。
    一、资产证券化的涵义及运作
    资产证券化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最初主要是作为搞活抵押二级市场的手段,但现在人们已将其发展成为沟通传统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有效通道,因此资产证券化本身正处于不断完善和深化的过程中,证券化的范围、载体和方式正在日益扩大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定义,即资产证券化是“将企业(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上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在该过程中存量资产被卖给一个特设交易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SPV)或中介机构,然后SPV或中介机构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以获取资金。”
    资产证券化的一般运作步骤是:⑴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组合或捆绑一系列类似资产形成资产池。这里的资产必须要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资金流。⑵组建特别目的机构(SPV),SPV必须由具有较高资信的独立法人机构担任。⑶以合约方式将发起人组合的金融资产出售给SPV.⑷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信用评级是对发行人按时支付ABS证券本息回报风险的评价。信用增级是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利息,以提高ABS交易质量和安全性,从而获得更高级的信用评级。⑸SPV以所受让的资产为支撑,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筹集资金。⑹SPV用取得的证券发行收入向发起人支付价款。⑺服务者(一般为发起人或其指定机构)将资产所取得的现金收入交付给SPV.⑻SPV向证券投资者偿还债券。简而言之,资产证券化就是发起人将金融资产转让给SPV,由SPV发行债券并收取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偿付债券本息。
    二、资产证券化的优点与特点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先进的金融工具,具有以下优点:⑴资产证券化能将那些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可流通的证券,从而提高了资产流动性和财务适应性。通过证券化,企业不必等应收账款到期就可将其转让,取得所需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从而开辟了融资新渠道,节约了筹资成本。⑵有利于企业的资产负债管理。企业可以通过转让非意愿到期的贷款来调节有价证券的合理到期组合,实现健康的资产负债结构。同时,资产证券化还有利于以合意的利率取得资金。⑶有利于企业改进资本运营。企业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将诸如利率风险、到期风险等风险转让给证券投资者。⑷资产证券化常常被视为转让,资产不再列入资产负债表,因而提高了企业的杠杆率,尤其是提高了权益报酬率和资产报酬率,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表外筹资方式。⑸由于信用增加技术的运用,使得信用等级不高的发起人也有机会通过资本市场筹资。
    资产证券化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易,具有以下特点:
    ⑴从会计要素定义方面来看,资产证券化操作对象不是一般的资产,而是预期在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量的金融资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均提出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两个会计要素,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披露奠定了基础。而我国的会计准则中不仅未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作单独的、明确的定义,甚至尚未提及。对资产和负债传统的定义和分类已远远不能适应金融创新发展的需要,尤其资产证券化业务将在我国推广,必然要将其纳入会计处理的范畴,而要素的定义,是要解决的第一个重要问题。⑵从初始确认标准和终止确认标准方面来看,从理论上讲,对附条件的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的分析,应该从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标准和终止确认标准入手。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在我国的会计准则中不但缺少对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甚至也不存在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标准。填补初始确认标准和终止确认标准的空白是我国金融市场的大势所趋。⑶从会计要素计量方面来看,目前,我国金融工具的基本计量属性仍然是历史成本或修正的历史成本。虽然传统会计准则利用稳健性原则来弥补历史成本的缺陷,但仍不能反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现行价值,也不利于管理者根据融资环境的变化管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⑷从收入确认方面来看,现行准则虽对特殊业务的收入确认做了规定,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销售收入确认问题还是一片空白。这主要是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尚未形成普遍现象。
    三、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的国际借鉴
    资产证券化不仅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给会计提出了问题。资产证券化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发起人将资产转让给SPV,应确认为出售还是担保贷款,在国际上经历了两种处理方法。
    (一)风险和报酬分析法
    1983年FASB发布了SFAS77《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的转让者的报告》。该准则规定,满足以下条件时,应收账款转让应确认为销售:⑴转让的目的旨在出售;⑵满足下列条件:①转让者不再保留对应收账款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②转让者在追索条款下的责任可合理地估计;③除非依据追索条款,受让者不能要求转让者回购该应收账款。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转让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随着转付债券(CMO)的产生,FASB发布了技术公告TB85—2“CMO会计处理”。TB85—2提出,CMO应当被认为是一项借款而在发生者的财务报表上报告为负债,除非除微不足道的部分以外,相关担保物所有的未来经济利益已不可改变地转移给投资者,并且发行者不可附带被要求按责任进行未来支付。在CMO发行日,若存在以下所有条件,一般表明借款假设已经不成立,相关的担保应从发生者的财务报表上消除,并确认利得或损失:
    ⑴发行者和其附属公司放弃了抵押担保的未来经济利益:①无论发行者或其附属公司都没有权利和责任以替代担保或通过声明责任以取得担保物;②担保的期望留存收益,即使有,也微乎其微。⑵发行人的附属公司不能被要求对责任作任何未来支付“。英国ASB于1994年4月发布了FRS5《报告交易的实质》。在该准则附录D,详细论述了资产证券化的披露要求。该附录指出,初始人的会计处理有三种:(1)终止确认:将证券化的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上移除,并不由于签发票据而反映负债,只以单独的项目反映证券化资产减去贷款的净额。(2)联系揭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单独的资产标题内反映从证券化资产中减除的票据发行收益。(3)单独揭示:在资产里反映与证券化资产总额相等的资产等价物,并在贷方披露票据发行收益的相应负债。
    确定采用何种方法时需明确两个问题:(1)初始人是否取得证券化资产的利益并暴露于与这些利益相联系的风险之下;(2)初始人是否有归还票据发行收益的负债。当初始人转移了与证券化资产相关的所有大量报酬和风险并没有偿付票据发行收益责任时,应采用终止确认;当初始人保留了重大的相关报酬和风险但确信其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有限,应采用联系揭示方式;其他情况则采用单独揭示。由此可以看出,ABS实际上仍然采用风险和报酬分析法确定会计处理方法。但与FASB早期准则规定不同的是,SFR5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披露。在联系揭示下,应披露以下信息:(1)对证券化资产的描述;(2)期间确认的任何收益或费用的数额;(3)初始人重购资产或转移额外资产给发行人的选择权条款;(4)发行人与初始人之间满足条件的任何利率互换或利率上限协议条款;(5)对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包括任何初始人从资产取得的已收到非追索数额以外的收益的要求的优先权和数额;(6)发行人的所有权等。在单独揭示方式下,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资产负债表日证券化资产总额。
    从以上可以发现,无论是SFAS77、还是TB85—2、FRS5均以风险和报酬法来确定证券化是作为出售还是担保借款。风险和报酬分析法,以证券化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受让者为标准确认是否出售,但大多数情况下,风险和报酬并非全部转移。SFAS77和TB85—2带有明显的形式重于实质倾向,因为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确认基础具有较大的主观意向性,易于被人为操纵。高明的设计者可以设计出复杂的合约,利用法规只重形式不重实质的盲点,造成会计确认界限的模糊,从而达到表外处理的目的。另外,现有准则间也存在不一致。如SFAS77下,转让者即使保留了一些未来经济利益和所有相关风险,也可将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为出售。而在TB85—2下,保留任何重大数额的未来利益或任何相关风险都不能确认为出售。另外,TB85—2与SFAS5《或有事项会计》也有冲突之处。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
    以上问题的存在,要求对现有准则做出改进,以满足日益增多的证券化的需要。1996年,FASB发布了SFAS125《转让、提供金融资产服务及债务清偿会计》,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金融资产的转让加以确认,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也采用金融合成法对包括资产证券化以内的金融工具进行确认。从而较好地解决了证券化的会计问题。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权决定资产的归属,而且承认金融资产和负债能分割成不同的组成部分。根据金融合成分析法,对一项资产转让交易是否进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取决于转让者是否放弃了对该资产的控制权,而不是取决于交易的形式。一项转让者失去控制权的金融资产转让(全部或部分)应确认为销售。当且仅当满足以下条件时转让人才失去对转让资产的控制权:⑴转让资产与转让人分离,即转让资产已经在转让人的控制范围之外,包括发生破产或其它被接收的情况;⑵受让人可以无条件地将转让资产或资产中的获利权进行抵押或再转让。如果受让人是合格的特设交易载体,则该机构的收益人可以无条件拥有抵押或再转让该项资产的权利。实际上,满足这项条件意味着受让人获得了资产的控制权。⑶转让人不再通过以下途径保持对转让资产的有效控制:①签订合约授权并强制转让人在到期日前回购或赎回转让资产。②签订合约使得转让人有权回购或赎回在同类市场上不能轻易获得的转让资产。笔者认为,对ABS的确认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体现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因为对一项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不能只看交易的形式,而更应该注重业务交易的实质。特别是随着各式各样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断出现,高明的设计人员可以设计出新的金融工具,在销售金融资产时,将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与金融资产本身相分离。如果会计人员采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就有可能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影响了信息的可靠性。
    四、结论
    我国资产证券化即将拉开序幕,而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在指导、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着空白。我们应借鉴国际经验,顺应我国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出现的势态,考虑到资产证券化涉及众多其他金融工具,为便于实际操作,应专门制订《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选择金融合成分析法,从而使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有效的监控,使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在我国有章可循。
    摘要: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代写毕业论文通过重新组合,转变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转让和流通的证券,进而提高金融资源(主要是商业银行信贷资源)的效率。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重要金融创新产品之一,已在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得到广泛应用。该业务较为复杂,且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因而给会计处理带来一定的困难。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以顺应此趋势对有关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做出了规定,这将大大影响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的推广进程。根据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
    资产证券化会计制度的完善与否,虽然不能左右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发展,但对其影响不可低估。因此,本文试就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到的有关会计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要素定义;会计确认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1977年,美国投资银行家莱维思.瑞尼尔,代写论文在一次同《华尔街》杂志的记者讨论抵押贷款转手证券时,首次使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个词,以后资产证券化就在金融界开始流行起来了。
    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下的定义是:“资产证券是指主要由现金流支持的,这个现金流是由一组应收帐款或其他金融资产构成的资产池提供的,并通过条款确保资产在一个限定时问内转换成现金以及拥有必要的权力,这种证券也可以是由那些能够通过服务条款或者具有合适的分配程序给证券持有人提供收入的资产支持的证券。”
    目前国内学者使用较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把缺乏流动性的,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及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进而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使不流动资产能够得以流动,主要依赖于三个机制:资产组合机制、破产隔离机制、信用增级机制。
    1.资产组舍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是“对各种待资产化的资产(债权)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解和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受益”。资产证券化的这个功能首先是通过资产组合机制实现的。对某项资产来说,其风险和收益往往难以把握,如提前偿付或到期不还。而对于一组资产,情况就不同了,根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整个资产组合中的风险收益变化会里现一定的规律性。因此,通过整个组合的现金流量的平均数做出可信的估计,可以有效地规避组合中资产的提前偿付风险、信用风险等。
    2.破产隔离机制
    在构造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时,证券化结构应能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会对特设机构的正常运营产生影响,代写硕士论文从而不会影响对资产担保证券持有人的按时偿付,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机制。这一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到特设机构的转移必须是真实销售。资产转移可以被视为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如果资产在发起人和特设机构之间的转移被认定为丰日保融资,则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资产为偿付担保。当出售者遇到破产或清算时,已转让的资产就有遭受牵连的风险,影响本息的偿付,投资者的利益就受到了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的影响。但如果资产的转移被认定为“真实销售”,则发起人就能实现资产的表外处理。当发起人破产时,该资产不作为破产财产,从而使资产担保证券的投资者利益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破产隔离机制进一步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被限定在证券化的资产中,而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3,信用增级机制
    信用增级机制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证。信用增级是用于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利息的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的总称,信用增级就是使投资者不能获得偿付的可能性最小。
    二。资产证券化有关会计要素定义
    在进行会计确认之前必须保证某项经济事项符合相关会计要素定义。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对象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举例说明:甲出售一组应收账款给SPV,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甲以这组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签订担保合约,则甲在应收账款表外化的同时,其资产负债表上会出现一笔服务资产和按合约确定的担保负债,郎甲的资产负债表上产生了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SPV的资产负债表上相应产生有担保合约确认的新金融资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1.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2.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1)现金;(2)持有的其他单位的的权益工具(3)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代写医学论文(4)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权益工具,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3.金融负债。金融负债,指下列负债:(1)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吲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随着金融创新的衍生工具的日益繁荣,传统的资产概念变得越来越模糊,运用这一宽泛的概念不能做到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因此新会计准则将金融衍生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衍生金融工具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三.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确认问题
    从会计要素的确认方面看:所谓确认是“指在效益大于成本及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将某一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正式列入某一具体的财务报表的过程”。对证券化的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是资产证券化会计的核心问题,即资产证券化是“真实销售”,还是有担保的融资。这决定了证券化的资产作表外处理,还是表内处理,对发起人意义重大。
    (一)“担保融资”和“销售”确认分别对会计报表带来的影响
    如果该项资产证券化交易被确认为融资,发起人在资产负债表上继续将证券化的资产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募集的资金确认为负债,其交易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如果该项交易被确认为销售,转让的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得到的现金及其它与转让资产无关的资产作为销售收入,产生的新业务是销售收入的减项,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
    (二)两种会计确认模式:风险与报酬法与金融合成法
    1.传统的确认方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方法。根据该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只有转让了相关资产组合所有的风险和收益,证券化交易才能作为销售处理,所获得的资金作为资产转让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否则,如果发起人还保龆出售资产的部分风险和收益,则该资产不能做销售处理,而继续留在资产负债表上,同时将现金流入视为以此资产为担保的负债”。该方法适用于资产证券化产生初期交易较为简单时的会计处理随着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证券化交易过程曰益复杂。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暴露出本身的缺陷而不能正确反映经济实质,具体表现在:
    (1)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多项复杂的合约安排使得控制权与风险、收益相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各方。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下,代写职称论文交易就不能视为销售,发起人就达不到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的。
    (2)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导致人们对具有相似的经济实质的财务活动做出了不同的会计处理。例如,发起人与证券持有人达成协议,承诺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损失,提供其面值10%的担保。由于担保合约的存在,使得发起人仍被认为保留有证券化资产的相当部分的风险与报酬,因而全部证券化资产仍继续被确认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相反,如果发起人转让全部证券化资产,而向某一独立第三方购买上述相同比例的信用担保。则其确认证券化资产的出售业务,同时只需对面值的10%部分确认为担保负债。
    2.会计模式的改进与创新一—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了第125号准则:《金融汝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该准则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承认以合约形式存在的金融资产具有可分割性,各组成部分在理论上都可以作为独立的项目进行确认。按照这种方法,金融资产转让过程中,应该将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的问题与资产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资产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开来。具体来说,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能否视作销售来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转让方保留的风险和报酬可视作转移合约的产物,可按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加以确认,这样就能与移出资产的终止确认区分开来分别处理。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IAS39,也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金融资产的转让加以确认。一项转让者失去控制权的金融资产转让(全部或部分)应确认为销售。
    新准则对资产证券化的确认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体现会计的实质终于形式原则。
    3.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与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比较
    当交易的结果导致发起人的金融资产发生转移时,两种方法的确认结果不同。仍沿用前述的甲出售应收账款给SPV的例子,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承担了坏账损失的相应风险。按照金融合成分析法,甲应终止确认这组应收账款,同时按照合约确认相应的坏账损失担保负债;另一方面,SPV由于获得了应收账款的控制权,直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这笔资产,将甲提供的担保合约确认为一笔金融资产。但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由于甲仍保留了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风险,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继续确认这笔资产,而把得到的现金时作一笔担保负债。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
    于把证券化资产作表外处理,同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
    由此可见,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反映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实质,更能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是证券化会计处理的发展方向。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一些不足:表外处理时,会计报表可能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发起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容易成为其操纵利润的工具。掩盖债务,虚增利润,这将不利于企业的正常、持续的经营,且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安然”公司大肆使用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工具从事表外融资,高估利润,低估负债,是其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已经填补了在指导、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我国通过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关设想,顺应我国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出现的形势已将金融衍生工具会计所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制定出来,将基本框架建立了起来。这是我国会计理论和实务发展的一大进步,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也更加完善。相信当操作指南出台之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将正式进入实务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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