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是债权(债权和股权哪个风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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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股权、债权、项目融资的区别是什么?
我通俗一点说吧:股权是投资。债权是负债。 项目融资是用项目名义借钱
Q2:股权属于物权还是债权?
应该属于物权,因为它可以质押。
Q3:股权是债的形式吗?是债权吗?
两者完全不一样。股权是实收资本,债权是应付账款,在会计里是分开的。
Q4:论述 公司债权与股权的区别
公司债权,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综上就是公司应收回的利益而未实现。
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主要特征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股权:股权,又称为股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
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作为股权质押标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
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股权是指股份制企业投资者的法律所有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投资者对企业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从经济学角度看,股权是产权的一部分,即财产的所有权,而不包括法人财产权。从会计学角度看,二者本质是相同的,都体现财产的所有权;但从量的角度看可能不同,产权指所有者的权益,股权则指资本金或实收资本。一般,投资者根据股份公司组织形式,认缴股票的种类、数额和对公司所负的有限、无限责任而享有一定的股权,诸如经营管理权、监督权、表决权、红利分配权等决策权。主要是通过购买股票和资本的“参与”,掌握股份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以控制操纵其经营业务的决策权限。有的金融垄断资本家用一定的资本收买和持有一个主要股份公司的股票,以它作为“母公司”,然后以“母公司”为核心,再以一定的控制额去收买并掌握其他股份公司的股票,使之成为“子公司”,继之,再由“子公司”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控制额的股票,使其成为“孙公司”,从而形成层层控制体系,日益扩大股权势力。
按照企业股权持有者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一般可以将企业的股东分为:控制性股东、重大影响性股东和非重大影响性股东三类。
控制性股东将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重大影响性股东则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能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非重大影响性股东则对被持股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几乎没有什么影响。
区别:
1、债权和股权都可以买卖转让
2、债权是公司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且有时效约定
3、股权是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是资本
待续
Q5:论述 公司债权与股权的区别
公司债权,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综上就是公司应收回的利益而未实现。
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主要特征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股权:股权,又称为股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
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作为股权质押标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
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股权是指股份制企业投资者的法律所有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投资者对企业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从经济学角度看,股权是产权的一部分,即财产的所有权,而不包括法人财产权。从会计学角度看,二者本质是相同的,都体现财产的所有权;但从量的角度看可能不同,产权指所有者的权益,股权则指资本金或实收资本。一般,投资者根据股份公司组织形式,认缴股票的种类、数额和对公司所负的有限、无限责任而享有一定的股权,诸如经营管理权、监督权、表决权、红利分配权等决策权。主要是通过购买股票和资本的“参与”,掌握股份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以控制操纵其经营业务的决策权限。有的金融垄断资本家用一定的资本收买和持有一个主要股份公司的股票,以它作为“母公司”,然后以“母公司”为核心,再以一定的控制额去收买并掌握其他股份公司的股票,使之成为“子公司”,继之,再由“子公司”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控制额的股票,使其成为“孙公司”,从而形成层层控制体系,日益扩大股权势力。
按照企业股权持有者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一般可以将企业的股东分为:控制性股东、重大影响性股东和非重大影响性股东三类。
控制性股东将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重大影响性股东则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能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非重大影响性股东则对被持股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几乎没有什么影响。
区别:
1、债权和股权都可以买卖转让
2、债权是公司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且有时效约定
3、股权是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是资本
待续
Q6:债权效力的主要表现
债权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的请求力
债权的请求力,是指债权人有依其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请求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请求力包括诉讼上及诉讼外的请求力;狭义的请求力仅指诉讼外的请求力。诉讼上的请求力为诉权,诉讼外的请求力为请求权。此处的债权效力,指的是广义上的债权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这就是关于债权请求力的最基本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还可能发生其他的效果,如中断诉讼时效、在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中作为债务人迟延的时间界限等。另外,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2、债权的执行力
债权的执行力,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通过执行程序强制实现其给付的效力。法律仅赋予债权以请求力是不够的,还须赋予债权以执行效力,从而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更为可靠的法律保障。
债权的执行力,为债权人依靠司法救济实现给付利益的效力,债权人须依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债权具有执行力也是法律赋予的债的关系的最后保障。
3、债权的保持力
债权的保持力,是指债权人有保持所受给付利益的效力,又称受领保持力。债权人依债权而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属于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债权人有权永久保持因履行而取得的利益。
在债权的三效力中,请求力为债权的主要效力,也是债权本质的体现;执行力只有在债权的请求力不足以保障债权时才发生,它是债权的请求力的必要补充;保持力在债的效力中最具实质意义,它体现了债的终极目标,即使对于一些没有执行力的债权,仍具有保持力,比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履行的,债权人有权受领,若债务人履行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力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债权人应在债权的有效期间内行使债权,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可能会引起诉讼时效的超过,这时债权的效力会受到影响,但也并不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时,自债务人提出履行之时,债权人应负受领迟延的法律责任,此法律责任的效果之一就是请求力的减损。
4.依法自力实现效力
是指在债权受到侵害或妨碍,情势急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债权人自行救助,拘束债务人,扣押其财产的效力。【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1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 基本理论,债之发生》(总第1册),39页,台北,三民书局,1993;崔健远,韩世远,于敏:《债法》 ,16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
5.处分权能,是指抵销。免除、债权让与和设定债权性质等决定债权命运的效力。【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1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 基本理论,债之发生》(总第1册),40页,台北,三民书局,1993;崔健远,韩世远,于敏:《债法》 ,16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
Q7:急求!债权法中,债务的性质和特征是什么?
债务是指借人家的钱或业务往来你人家的货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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