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独立性证监会(证监会上市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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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一个公司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上市(股市)?
基本条件是资产超过5000万,主营业务每年净利润增长20%以上,至少三年。
Q2:上市企业在独立性方面要达到哪些要求
(1)人员独立。企业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必须完全独立。董事长原则上不应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在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得在股东单位领取薪水;财务人员不能在关联公司兼职。
(2)资产完整。企业应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企业改制时,主要由企业使用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必须全部进入发行上市主体。企业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 年和最近1 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企业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提供担保。
(3)财务独立。企业应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得与其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企业的财务决策和资金使用不受控股股东干预。
(4)机构独立。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企业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企业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5)业务独立。企业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属于生产经营企业的,应具备独立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 年和最近1 期,拟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企业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应存在同业竞争。
Q3:独立董事资格怎么取得?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公司可以在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职务。
Q4:新公司法第123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请问国务院有哪些...
找不到的原因是因为还在制定中.这里有个消息,可以看一下http://www.junyuelaw.com/onews.asp?id=134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2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一份由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起草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已于日前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正在就此草稿向业内专家征求意见。一位被征求意见的专家近日向记者独家披露了该草稿的主要内容。
据介绍,草稿共六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有总则、资格和任免、职权和义务、工作制度、监督管理及附则。
独立董事正式出现在上市公司高管序列中至今已近六年。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开始了在境内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实践。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国1377家上市公司已配备了4640名独立董事,平均每家公司达3名以上。2005年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有一定数额的独立董事。独董制度在法律层面最终得以肯定。
但是,被寄予厚望的独立董事在实践中却遇到很多问题,如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强,知情权、查阅权等履行职责所需的权利缺乏制度保障,责任机制不健全。因此,有的甘当“花瓶董事”,有的干脆辞职,而在位上的又因无相关的制度保障,难以真正行使职权。
针对这种情况,草稿明确,独立董事享有特别职权,即独立董事除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其他特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同时,为使这项职权得以落实,草案还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可以向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查,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与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基于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的独立性,草稿赋予中小股东有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权利,并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将所有符合规定的被提名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另外,对违反诚信义务的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措施。对违法违规者,监管部门可以公开认定其为不适当独立董事人选,两年之内任何上市公司不得聘任其担任独立董事。
北京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张晓森律师认为,草稿与指导意见相比,无论在保障独董独立性方面、具体行使职权方面都要更具体、更具操作性。尤其是赋予中小股东提名权,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说这是引入独董制度的出发点之一。
〔相关资料〕
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我国公司法一开始并未规定独立董事制度,但该制度率先在我国海外上市公司中试点。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199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就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从一定程度上讲,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是为了改变监事会监督乏力的状况,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极不合理,控股股东股权比例过高,流通股股东比例低而且分散,国有股股权比例偏高。这就容易带来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对大股东难以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中小股东利益极易受到侵犯,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需要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改变董事会成员结构,监控资金流向;另一方面,改变投票规则,增强公众股表决力。这既需要法律上的保障,也需要独立董事的积极参与,只有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到公司治理之中,并发挥有效的作用,才能确保公司的良性运作,从而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使独立董事成为中小股东利益代言人。
但是我国证券市场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大量的操纵股价、包装上市、大股东侵占、利润包装、内幕交易等行为依然层出不穷。此外,我国独立董事的整体规模偏小,在董事会中的构成比例也偏低,很多成为“花瓶董事”、“名人董事”。据网易财经《首份中国独立董事生存报告》的调查显示,33.3%的独立董事表示,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立董事表示,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有分歧的独立意见;15%的独立董事表示,所在上市公司存在拒绝、阻碍、隐瞒或者干预自己行权行为的情况;35%的独立董事表示,并没有能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不能获取足够支持自己发表独立意见、做出独立判断的信息。这说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还需要完善。
以前有一个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如果有兴趣,可以看一下的.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16084
Q5:公司上市审计的流程
公司发行股票上市应由具有证券、期货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近三年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专项报告。
一、公司改制、上市的主要阶段
1.改制阶段。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其经营主体必须在同一管理层下,围绕主营业务连续经营至少三年,公司通过必要的改制重组,具备法律的进入证券市场的规范基础,并应遵循以下五大原则:
(1)成清晰的业务发展变化战略目标,合理配置存量资源;
(2)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4)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5)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
公司在中介机构的帮助下通过重组改制为符合要求的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2.辅导阶段。凡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必须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要求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辅导期至少一年,通过辅导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能力;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
3.申报上市材料及审核阶段。辅导期满后由当地证管办验收,主承销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于受理申请文件后60个工作日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二、各个阶段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内容
1.改制阶段。在改制阶段,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
(1)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督促、指导、规范公司的改制重组工作;
(2)对公司近三年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实施审计程序,出具企业改制所需的专项审计报告;
(3)出具股份公司设立的验资报告。
2.辅导阶段。在本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在辅导机构的协调下参与辅导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
(1)督促辅导对象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2)督促辅导对象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绝会计虚假。
3.申报上市材料及审核阶段。在本阶段,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
(1)出具股份公司上市时三年为一期的审计报告;
(2)出具股份公司上市时的盈利预测报告(如果需要);
(3)出具股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审核报告;
(4)出具股份公司改制前、后的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的审核报告;
(5)出具纳税鉴证意见;
(6)出具对纳入招股说明书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同意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专项意见;
(8)配合主承销商做好中国证监会初审意见的答复工作。
三、公司改制、上市的各项筹备工作
1.由企业负责人和产权所有者代表共同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委员会”作为为改组和上市的议事和决策机构,委员会之下应设“股份制改组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之内至少应考虑设两个组:秘书组和财务组,秘书组主要负责起草改组方案、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等一系列文件以及内外联系、协调、推动等组织工作;财务组主要负责资产、负债清理,编制财务报表、盈利预测,选定经证券主管部门授予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包销机构,选定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2.搜集资料,草拟改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设立公司的报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等文件;
3.准备设立(或改组)公司的申请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所必需的有关材料;
4.企业原来对外订阅的重要合约,对上市或上市以后有关联、有影响者,应进行清理、鉴别,判断其影响程度,并与有关当事人协商处理方案;
5.与有关主管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取得各方面的支持;
6.备齐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所需审计、资产评估及见证的全套资料;
7.协助主承销商拟定招股说明书并确定募集资金用途;
8.与证券承销机构签订募股承销、包销的协议书,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商定上市交易的各项安排。
Q6: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证监会审核通常需要多长时间,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一般提交审核申请进行审核要两三天时间,一般在审核期间相关股票都要停牌,直到审核结束,是否审核通过上市公司都会发公告并恢复交易的。
Q7:一个公司上市审核都要审核什么?
几乎所有方面,重点是历史沿革、业务技术(包括产品、技术、市场、客户、供应商、环保、安全等等)、财务会计、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董监高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等等。
可以看《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里规定的上市条件和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凡是其中提到的都是审核对象。
从上报证监会开始算,正常情况下6-9个月的审核时间。之前的准备工作时间就很难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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