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基础知识

奥美医疗大股东减持(奥美医疗主营业务)

奥美医疗大股东减持(奥美医疗主营业务)

内容导航:
  • 请问大股东减持股份,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具体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 大股东减持是好事还是坏事?
  • 中国大股东减持规则和美国一样吗
  • 关于主力持仓指标,大股东减持公告时间
  • 聊城市奥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怎么样?
  • 东莞奥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怎么样?
  • 大家要留意湖北枝江奥美医疗用品公司这家黑心没人性的公司。实际上是钻法律空子不负责任的无道德的企业。
  • Q1:请问大股东减持股份,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具体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大股东一旦减持股份,就必须在第二天进行公告,没有很复杂的程序,这是《证券法》规定的动作。

    Q2:大股东减持是好事还是坏事?

    大股东减持对股票产生两个不利的影响:
    一是稀释了二级市场的资金总量,因为大股东们减持1%,往往也会带来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的资金流出证券市场,尤其是那些从财务投资角度减持筹码的大股东们更是如此。一旦大股东们的减持行为具有持续性,那么,将抑制A股市场的牛市氛围,降温A股市场。
    二是从产业资本的角度提醒金融资本,因为连控股股东都开始减持,那么,作为金融资本的中小投资者为何还要苦苦支撑呢?所以,大股东们的减持相当于提供了一个估值新标尺。
    当然,减持也有两个积极的影响。一是盘活了A股市场的筹码,提升了A股市场的筹码流动性。毕竟部分大股东的减持并非是因为股价严重高估,而是控股股东为财务问题而做出的减持动作。二是大股东们的减持筹码一旦被市场所消纳,且股价再度积极走高,那么极有可能强化A股市场的牛市氛围,就如同前期的中信证券、苏宁电器等个股在限售流通股解禁后的持续减持声中一路上涨一样。

    Q3:中国大股东减持规则和美国一样吗

    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六个月内或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比例,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6 年 1 月 9 日起施行。
    就美国和中国相关大股东减持的区别对比,我们例举一个案例来阐述:
    2016.1月份中信证券大股东精确踩点减持虽然还没有等来相关部门的调查,但却也暴露了中国股市在大股东减持问题上的一些制度缺陷。我们不禁要问,美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作为全球资本市场中法律较为健全的美国,其在类似大股东减持问题上所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和规则,或许能给中国股市今后的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对监管机构重新审视这一问题也会有一定的启发性。
    大股东“限制性证券”须慢走
    美国政府在1929 年大股灾之后痛定思痛,建立了各种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法律和规则。其中,就有1933年颁布的美国《证券法》的《144 号条例》。
    实行《144 号条例》的主要影响是使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高级管理层和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中获得股票的人,在卖出股票时必须遵守严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序,而这类股票属于“限制性证券”。
    如果你从公司关联方中获得了限制性证券,并想向公众出售限制性或有控制权的证券,就需要符合《144 号条例》列出的五个条件。
    同时满足五大条件
    第一是满足锁定期要求。
    在你可以向市场出售限制性证券之前,你必须至少持有这些证券一年(在1997 年之前是两年),这一年的锁定期开始于购买这些证券并足额付清的时候。锁定期仅适用于限制性证券。因为在公开市场获得的证券是非限制性的,所以对在市场购买发行方证券的关联方来说是没有锁定期的。
    但是如果关联方再次出售时,要符合该条例的其他条件。从发行方手中购买额外的证券不会影响先前购买的同类证券的锁定期。如果你是从其他非关联方手中购买限制性证券,你可以把非关联方的锁定期加入你的锁定期中。如果是来自关联方的赠品,则锁定期开始于购得证券的时间而不是赠送的时间。如果是雇员收到的股票期权,锁定期通常开始于期权执行的时间而不是给与的时间。
    第二是在抛售股票前必须要公布足够的最新信息。
    在出售之前,必须有足够的关于证券发行方的最新信息。这就意味着发行方必须根据1934 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的要求编写定期财务报表。
    第三是满足交易量规则。
    一年锁定期之后,每3 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4 周内平均周交易量(如果这一股票在某一交易所或纳斯达克交易)的较大者。对于柜台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 场外市场和粉单市场交易的只能按1%的数额出售。
    第四是必须为普通的经纪交易。
    此类出售必须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规的交易行为,不能做广告,经纪人不能收取高于正常水平的佣金,以防止利益输送。卖方或经纪人都不能引诱买方购买这些证券。
    第五是填写通知并上交给SEC(美国证交委)。
    在你下卖单的时候,如果3 个月内的交易量大于500 股或总交易额大于10000 美元就必须填写一份通知——表格144,并上交给SEC。在表格上交后的3个月内必须完成售出交易,如果没有完成则必须填写一份修改通知。
    如果你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且已持有限制性证券两年以上,就可以不考虑以上条件而无限制地出售了。而公司的关联方(上市公司的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董事等)则需要在任何时侯都永久性地遵守以上出售条件。
    对照美国的法律规定,我们会发现,如果把此次中信证券大股东减持事件放到美国的话,已属于违规行为,一是因为单次减持3.16%,超过了每3 个月减持数量不能超过已发行股份1%的规定;二是因为中信证券“事后通报”的做法与“事前申报”规定不相符。

    Q4:关于主力持仓指标,大股东减持公告时间

    1 大智慧、东方财富,都可以,但免费的木有!
    2 靠软件的计算,得出来的数据都是不可靠的!几乎没有参考价值
    3 当日即要公告!

    Q5:聊城市奥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聊城市奥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10日,主要经营范围为三类医疗器械: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介入器材、注射穿刺器械、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销售(凭有效期限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等。
    法定代表人:孟凡礼
    成立时间:2014-10-10
    注册资本:301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7150020004369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西路香江光彩大市场二期经纬东路5号

    Q6:东莞奥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东莞奥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07月26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医疗用品组合包、医用纱布及无纺布制品等医用敷料等。
    法定代表人:崔金海
    成立时间:2000-07-26
    注册资本:1591.8254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190000152984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东莞市黄江镇田美工业园北区

    Q7:大家要留意湖北枝江奥美医疗用品公司这家黑心没人性的公司。实际上是钻法律空子不负责任的无道德的企业。

    枝江奥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它的手法是和小医院合作骗取体检费

    本文由锦鲤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showinfo-1-21309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