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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股并购锁定期(换股并购的注意事项)

换股并购锁定期(换股并购的注意事项)

内容导航:
  • 如何理解换股并购这个概念
  • 换股并购的政策措施
  • 换股并购和股权置换是一样的概念吗
  • 什么是换股并购
  • 企业并购过程中换股比率的确定案例
  • 如何理解换股并购这个概念
  • 并购案例分析
  • Q1:如何理解换股并购这个概念

    如何理解换股并购这个概念首先要知道换股并购是指收购公司将目标公司的股票按一定比例换成本公司股票,目标公司被终止,或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 根据具体方式,可有三种情况: 1、增资换股。收购公司采用发行新股的方式,包括 普通股 普通股:(ordinaryshare、commonstock)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更多>>或可转换优先股来替换目标公司原来的股票,从而达到收购的目的。 2、库存股换股。在美国,法律允许收购公司将其库存的那部分股票用来替换目标公司的股票。 3、母公司与子公司交叉换股,其特点是收购公司本身、其母公司和目标公司之间都存在换股的三角关系。通常在换股之后,目标公司或消亡或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或是其母公司的子公司。咱们就来看看如何理解换股并购这个概念 。
    如何理解换股并购这个概念
    西方国家的购并大约经历了五个阶段。进入90年代末期,以网络为代表的新经济的空前发展为第五次购并注入了巨大的活力。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企业都借购并来增强自身实力,强强联合,优势互补,通过战略性购并获得新技术的知识产权、高科技人才、管理队伍,使未来潜在的竞争者为自身所利用成为一条捷径。思科、微软的成长史也就是一部公司购并史。第五次购并浪潮中表现出以下一些重要特征:
    1、购并规模空前,以“强强联合”的购并为主。
    2、收购方以股票和现金方式收购取代单纯的举债现金收购。例如,美国全球电话公司(WorldCom)合并MCI公司时,MCI公司股东用一股MCI 股票加51美元换取一股WorldCom股票。合并后的MCIWorldCom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之一和美国第二大长途电话公司。
    3、由于世界各国的竞争加剧,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逐步放松了对因合并造成垄断的范围的界定,并购浪潮带来了换股合并的繁荣。以美国为例,在企业合并的初期通常是现金合并。随着并购规模扩大,出现了换股合并。近年来,在现金合并与换股合并的基础上,出现了以现金、股票、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综合支付方式的混合合并,现金合并方式在并购中的比重逐年下降,以股票为支付方式的换股合并比重则逐渐上升。
    据有关资料统计,在美国,现金支付比重由1976年的52%下降到1986年42%,到1995年为27%;股票支付方式所占比重由1976年的 26%上升到1986年的34%,又增长到1995的37%。1996年,美国企业并购交易的支付结构为现金33%,股票支付39%,混合支付28%。因此,从美国企业合并的发展演变我们可以看出,换股合并已成为企业合并最基本的合并方式。特别是随着战略性并购的发展,企业并购所涉及的规模日益庞大,以股票为主要支付方式的合并已经占到了战略性并购的80%以上。
    形式
    1、上市公司换股合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与国外换股合并多发生于上市公司之间不同,我国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后产生了一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再加上以民营企业或自然人为主体组建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大量增加,我国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为数不少。但由于缺乏流通市场,这些公司的股份多在非法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作为解决方案之一,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就鼓励上市公司与那些行业相同或相近、资产质量较好、有发展前景的柜台挂牌企业实施吸收合并。这一方面能够解决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流通、资产优化配置问题;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在政策的支持下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取得优质资源,这也是他们所乐于尝试的。我国第一个换股合并案例即属此类:1999年6月清华同方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对鲁颖电子(非上市股份公司)实施换股合并。随后的几例换股合并也基本上都是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最近的一例是2004年7月国旅联合换股合并衡阳市经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可见,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在各地非法场所交易的非上市公司作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切实可行的全新模式,在我国将有广泛的应用空间。
    2、上市公司换股合并上市公司
    这类案例只发生过一个,即2003年引起市场高度关注的TCL吸收合并和首次发行(IPO)案例,TCL集团通过发行新股换取已上市的 TCL通讯(00542)的流通股,两者吸收合并后,前者上市,后者退市。由于证监会规定,未经特别批准,同一企业集团内不得组建业务相同或相关联的两家上市公司,TCL通讯的退市是集团上市的前提,所以从本质上来讲,这属于非上市公司TCL集团换股合并上市的子公司TCL通讯。换股同时集团上市是该案例设计的精巧之处,为其它想实现集团上市的公司提供了借鉴。但是,由于该案操作中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其他因素,目前还没有其他公司效仿这种方式来操作。
    3、上市公司之间的换股合并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实行严格的核准制,法律对公司上市有着苛刻的要求,于是上市公司成为一种稀缺资源,所以一般来看,如果A上市公司通过换股把B公司合并然后注销,那么B好不容易取得的上市融资资格就白白丧失了,岂不可惜?可见,在我国,上市公司要实行吸收合并是需要慎重考虑的。但并不是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把目标公司上市资格的丧失看作重大的损失,上市公司最根本上是以并购目的来选择操作方式的。如果A公司想通过并购B公司涉足进入一个新的行业来进行自己的多元化经营,通过收购股份取得控制权便是可以达到目的的,保留B公司的上市资格无疑是有利的。但随着我国上市公司的成熟,做大做强、产业整合成为一些上市公司的追求,于是通过收购产业内的竞争对手、具有优质资源的企业便成为首选的产业整合方式,而不管对方是非上市公司还是上市公司。目前发生的上市公司间换股合并案例便显示出当事方的这种价值取向。1999年,上市公司原水股份(600649)与凌桥股份之间的换股合并虽因二者股本、净资产和股价上存在太多差异而使其方案胎死腹中,但毕竟是给出了先例,作出了大胆的尝试,这两家上市公司分别是水务公司和自来水公司,确属于上述分析的产业整合目的的合并。2004年轰动一时的第一百货通过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华联商厦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上第一例真正意义上的、成功的换股吸收合并,百联开始了“造就流通产业银河战舰”的大事业。
    无论是上市公司吸收非上市公司还是上市公司之间,随着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壮大、产业整合的不断深入,换股合并势必成为诸多并购案例的首选模式。换股合并涉及会计、法律等很多方面的具体技术问题,操作起来并不简单,但在目前,换股合并这种新兴方式还没有得到法律的足够重视,其操作缺乏法律上具体依据。
    应用
    国内资本市场上真正意义的换股合并从清华同方与山东鲁颖电子的合并开始。在清华同方换股合并山东鲁颖后,市场上又陆续有一些上市公司进行了换股吸收合并,这些合并都属于试点性质,主要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进行。原水股份与凌桥股份之间的合并,本可以开创国内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换股合并的先河,但最终因双方合并中存在的障碍太多而流产。在这些合并中,由于上市公司具有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优势,在合并中占有较为主动的地位,合并带有明显的“大鱼吃小鱼”的特征,“强强联合”方式的换股合并较少。
    1、换股合并的动因
    (1)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一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到了一定的规模后,迫切需要找到除依靠自身积累发展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来实现企业的成长。资本市场为企业通过合并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企业的换股合并已成为现实的可能。同时从企业的外部环境看,随着中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的竞争越来越直接和激烈,国内企业在市场环境的推动下迫切需要壮大自身的资本实力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2)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1998年前,除上市公司股票在深、沪交易所上市外,还有一些公司的股权证在一些地方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柜台交易。 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规定要求暂停各地方产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股权的流通,并鼓励上市公司与那些行业相同或相近、资产质量较好、有发展前景的柜台挂牌企业实施吸收合并。为了解决这部分在各地产权交易中心停止交易的股权证的出路,国家进行了吸收合并试点,希望通过试点达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目的。
    在这种背景下,1998年清华同方首先以向山东鲁颍电子定向增发新股的方式进行了换股合并试点。清华同方合并案后,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在各地非法场所交易的非上市公司成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切实可行的全新模式。
    2、折股比例的确定
    折股比例作为换股合并的关键,直接关系到合并双方股东的利益并进而决定了合并成功与否,因此,折股比例的确定需要有较高的准确性与艺术性。目前国内上市公司进行换股合并时通常采用每股成本价值加成法的股权处置方法确定折股比例,即以合并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基准日的每股净资产为合并双方的成本价值,并根据预期增长加成系数,确定折股比例的一种方法。以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的折股比例的确定为例,其公式是:折股比例=(合并方每股净资产/被合并方每股净资产)×(1+预期加成系数)。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合并基准日(1998年6月30日)两者的净资产分别为3。32元和2。49元,清华同方的预期增长加成系数为35%,换股比例等于(3。30/2。49)(1+35%)=1。8,即每1。8股鲁颖电子股份换取1股清华同方股份。除每股成本价值加成法外,一些上市公司在确定换股比例时,还对清华同方这种公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正,但其公式基础都是合并基准日合并双方的净资产,并综合考虑双方的融资能力、企业信誉等因素来确定,而不是以企业的内在价值为基础来确定折股比例。每股成本价值加成法简便易行,但显得不够严谨与合理。在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合并案例中,两公司都未解释公司为何要采用每股成本价值加成法来确定折股比例,特别是公司的预期增长加成系数是如何确定的,预期加成系数确定时考虑了哪些因素,各因素在预期加成系数计算公式中的参数大小也无从考证。
    折股比例的确定带有较强的主观性是我国已有换股合并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除合并双方的账面价值及其他一些因素外,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合并双方存在方式的差异是合并中确定折股比例的另一至关重要因素。合并双方存在方式的差异是指合并双方的一方具有上市公司地位而另一方为非上市公司。在我国,公司上市受到严格的管制,已上市公司较非上市公司多了上市指标这一无形资产。公式中没有将存在方式差异作为确定折股比例的一种依据,但在实际确定时这一因素必然成为合并方(上市公司)向被合并方讨价还价的重要筹码。通过合并,非上市公司可以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变相获得上市指标这一稀缺资源,因此在确定折股比例时上市公司明显较非上市公司占有主动,但也并不能就此认为合并对非上市公司不利。因此,在现有情况下要对折股比例进行相对科学的定量分析有较大的难度。合并中,只要双方均达到合并的目的,对合并双方有利,即使折股比例不尽科学,只要合并双方接受,也可以认为是合理的折股比例。部分公司换股合并时换股比例确定的情况。
    3、换股合并的主管部门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0条对有关合并的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第四点规定,公司合并应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以上规定明确了公司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对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究竟是谁没有进一步明确。从已完成的合并案例分析,法规中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主要是指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管办。
    4、上市公司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
    由于上市公司“壳”资源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价值,新设合并后,合并存续公司作为新公司要想获得上市地位还需符合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所以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合并时都是上市公司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相比)可以减少合并过程中有关手续的办理,保留上市公司经营相对持续与稳定,保留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能力,同时被合并方的非上市公司还可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
    5、新增发股份的上市
    上市公司换股合并非上市公司后,新增发用于换股的社会公众股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3年后上市流通。由于从清华同方换股合并开始尚没有一家公司换股股票在合并后期满3年,所以新增部分股份都还没有上市。新增股份上市后是否会对二级市场的股价产生冲击,目前尚无法估量,但由于新增部分股份都较上述公司已流通部分的股份数量小,因此新增股份上市后对二级市场股价的压力不会很大。

    Q2:换股并购的政策措施

    为了规范我国换股并购行为,进一步推动这种并购方式在我国的发展,应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规范证券市场,逐步推进上市公司之间的换股并购。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非有效性,使得上市公司之间的换股并购由于换股后的股价落差而难以成功,现有的换股并购案例多局限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今后,要逐步理顺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价格,逐步实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多元化,使得证券市场充分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上市公司之间实现真正市场化意义上的换股并购
    2.尽快出台有关换股并购的法律法规、操作细则。目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只是对换股并购这种支付方式给予了法律上的明确支持,有关具体操作细则方面还有待于在今后的法规办法中予以规范和明确。如为换股并购而进行定向增发的具体规定,对于换股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定等。
    3.以换股并购为切入点,发展综合证券收购方式。换股并购弥补了现金收购对并购方造成的现金流转压力,但换股并购本身也有自身的缺陷。这种缺点在于股价的不确定性加大了被并购方的风险,而对于并购方则会有导致原有股东的股权稀释问题。因此,今后在发展换股并购方式时,应注意以此为切入点,逐步完善以现金、股票、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等多种形式进行的综合证券收购。
    4.在发展换股并购的同时,应注意加强相应的监管措施。关于换股并购,在鼓励发展的同时也要进行相应的监管,尤其是在对换股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上,如果监管不力,极易出现上市公司以此进行操纵利润。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采用权益联营法。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存在较大制度性因素约束,所以许多上市公司大多偏好于确认较高的会计利润,其目的在于可以以较高的价格发行,获得配股资格或防止亏损摘牌等。若对权益联营法的使用放任自流,上市公司就会在并购时通过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进行利润操纵,这将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因此,必须对在换股并购中采用的权益联营法,明确规定其使用范围,以免使之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工具。

    Q3:换股并购和股权置换是一样的概念吗

    换股并购是指收购公司将目标公司的股票按一定比例换成本公司股票,目标公司被终止,或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股权置换,其目的通常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合作伙伴。通常股权置换不涉及控股权的变更。股权置换的结果是:实现公司控股股东与战略伙伴之间的交叉持股,以建立利益关联。换股并购通常是为了公司对目标公司的收购,涉及目标公司控股权的变更;而股权置换通常是处在同等规模质量下的公司互相交换股权,不涉及控股权的变更,而是为了建立利益关联。所以二者还是有很大差别的。

    Q4:什么是换股并购

    换股并购是指收购公司将目标公司的股票按一定比例换成本公司股票,目标公司被终止,或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 根据具体方式,可有三种情况:
    1、增资换股。收购公司采用发行新股的方式,包括 普通股 普通股:(ordinaryshare、commonstock)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更多>>或可转换优先股来替换目标公司原来的股票,从而达到收购的目的。
    2、库存股换股。在美国,法律允许收购公司将其库存的那部分股票用来替换目标公司的股票。
    3、母公司与子公司交叉换股,其特点是收购公司本身、其母公司和目标公司之间都存在换股的三角关系。通常在换股之后,目标公司或消亡或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或是其母公司的子公司。

    Q5:企业并购过程中换股比率的确定案例

    楼主可借鉴看看司法考试中的公司法相关的案例,或许有用啊。

    Q6:如何理解换股并购这个概念

    如何理解换股并购这个概念首先要知道换股并购是指收购公司将目标公司的股票按一定比例换成本公司股票,目标公司被终止,或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 根据具体方式,可有三种情况: 1、增资换股。收购公司采用发行新股的方式,包括 普通股 普通股:(ordinaryshare、commonstock)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更多>>或可转换优先股来替换目标公司原来的股票,从而达到收购的目的。 2、库存股换股。在美国,法律允许收购公司将其库存的那部分股票用来替换目标公司的股票。 3、母公司与子公司交叉换股,其特点是收购公司本身、其母公司和目标公司之间都存在换股的三角关系。通常在换股之后,目标公司或消亡或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或是其母公司的子公司。咱们就来看看如何理解换股并购这个概念 。
    如何理解换股并购这个概念
    西方国家的购并大约经历了五个阶段。进入90年代末期,以网络为代表的新经济的空前发展为第五次购并注入了巨大的活力。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企业都借购并来增强自身实力,强强联合,优势互补,通过战略性购并获得新技术的知识产权、高科技人才、管理队伍,使未来潜在的竞争者为自身所利用成为一条捷径。思科、微软的成长史也就是一部公司购并史。第五次购并浪潮中表现出以下一些重要特征:
    1、购并规模空前,以“强强联合”的购并为主。
    2、收购方以股票和现金方式收购取代单纯的举债现金收购。例如,美国全球电话公司(WorldCom)合并MCI公司时,MCI公司股东用一股MCI 股票加51美元换取一股WorldCom股票。合并后的MCIWorldCom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之一和美国第二大长途电话公司。
    3、由于世界各国的竞争加剧,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逐步放松了对因合并造成垄断的范围的界定,并购浪潮带来了换股合并的繁荣。以美国为例,在企业合并的初期通常是现金合并。随着并购规模扩大,出现了换股合并。近年来,在现金合并与换股合并的基础上,出现了以现金、股票、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综合支付方式的混合合并,现金合并方式在并购中的比重逐年下降,以股票为支付方式的换股合并比重则逐渐上升。
    据有关资料统计,在美国,现金支付比重由1976年的52%下降到1986年42%,到1995年为27%;股票支付方式所占比重由1976年的 26%上升到1986年的34%,又增长到1995的37%。1996年,美国企业并购交易的支付结构为现金33%,股票支付39%,混合支付28%。因此,从美国企业合并的发展演变我们可以看出,换股合并已成为企业合并最基本的合并方式。特别是随着战略性并购的发展,企业并购所涉及的规模日益庞大,以股票为主要支付方式的合并已经占到了战略性并购的80%以上。
    形式
    1、上市公司换股合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与国外换股合并多发生于上市公司之间不同,我国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后产生了一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再加上以民营企业或自然人为主体组建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大量增加,我国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为数不少。但由于缺乏流通市场,这些公司的股份多在非法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作为解决方案之一,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就鼓励上市公司与那些行业相同或相近、资产质量较好、有发展前景的柜台挂牌企业实施吸收合并。这一方面能够解决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流通、资产优化配置问题;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在政策的支持下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取得优质资源,这也是他们所乐于尝试的。我国第一个换股合并案例即属此类:1999年6月清华同方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对鲁颖电子(非上市股份公司)实施换股合并。随后的几例换股合并也基本上都是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最近的一例是2004年7月国旅联合换股合并衡阳市经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可见,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在各地非法场所交易的非上市公司作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切实可行的全新模式,在我国将有广泛的应用空间。
    2、上市公司换股合并上市公司
    这类案例只发生过一个,即2003年引起市场高度关注的TCL吸收合并和首次发行(IPO)案例,TCL集团通过发行新股换取已上市的 TCL通讯(00542)的流通股,两者吸收合并后,前者上市,后者退市。由于证监会规定,未经特别批准,同一企业集团内不得组建业务相同或相关联的两家上市公司,TCL通讯的退市是集团上市的前提,所以从本质上来讲,这属于非上市公司TCL集团换股合并上市的子公司TCL通讯。换股同时集团上市是该案例设计的精巧之处,为其它想实现集团上市的公司提供了借鉴。但是,由于该案操作中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其他因素,目前还没有其他公司效仿这种方式来操作。
    3、上市公司之间的换股合并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实行严格的核准制,法律对公司上市有着苛刻的要求,于是上市公司成为一种稀缺资源,所以一般来看,如果A上市公司通过换股把B公司合并然后注销,那么B好不容易取得的上市融资资格就白白丧失了,岂不可惜?可见,在我国,上市公司要实行吸收合并是需要慎重考虑的。但并不是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把目标公司上市资格的丧失看作重大的损失,上市公司最根本上是以并购目的来选择操作方式的。如果A公司想通过并购B公司涉足进入一个新的行业来进行自己的多元化经营,通过收购股份取得控制权便是可以达到目的的,保留B公司的上市资格无疑是有利的。但随着我国上市公司的成熟,做大做强、产业整合成为一些上市公司的追求,于是通过收购产业内的竞争对手、具有优质资源的企业便成为首选的产业整合方式,而不管对方是非上市公司还是上市公司。目前发生的上市公司间换股合并案例便显示出当事方的这种价值取向。1999年,上市公司原水股份(600649)与凌桥股份之间的换股合并虽因二者股本、净资产和股价上存在太多差异而使其方案胎死腹中,但毕竟是给出了先例,作出了大胆的尝试,这两家上市公司分别是水务公司和自来水公司,确属于上述分析的产业整合目的的合并。2004年轰动一时的第一百货通过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华联商厦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上第一例真正意义上的、成功的换股吸收合并,百联开始了“造就流通产业银河战舰”的大事业。
    无论是上市公司吸收非上市公司还是上市公司之间,随着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壮大、产业整合的不断深入,换股合并势必成为诸多并购案例的首选模式。换股合并涉及会计、法律等很多方面的具体技术问题,操作起来并不简单,但在目前,换股合并这种新兴方式还没有得到法律的足够重视,其操作缺乏法律上具体依据。
    应用
    国内资本市场上真正意义的换股合并从清华同方与山东鲁颖电子的合并开始。在清华同方换股合并山东鲁颖后,市场上又陆续有一些上市公司进行了换股吸收合并,这些合并都属于试点性质,主要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进行。原水股份与凌桥股份之间的合并,本可以开创国内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换股合并的先河,但最终因双方合并中存在的障碍太多而流产。在这些合并中,由于上市公司具有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优势,在合并中占有较为主动的地位,合并带有明显的“大鱼吃小鱼”的特征,“强强联合”方式的换股合并较少。
    1、换股合并的动因
    (1)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一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到了一定的规模后,迫切需要找到除依靠自身积累发展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来实现企业的成长。资本市场为企业通过合并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企业的换股合并已成为现实的可能。同时从企业的外部环境看,随着中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的竞争越来越直接和激烈,国内企业在市场环境的推动下迫切需要壮大自身的资本实力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2)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1998年前,除上市公司股票在深、沪交易所上市外,还有一些公司的股权证在一些地方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柜台交易。 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规定要求暂停各地方产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股权的流通,并鼓励上市公司与那些行业相同或相近、资产质量较好、有发展前景的柜台挂牌企业实施吸收合并。为了解决这部分在各地产权交易中心停止交易的股权证的出路,国家进行了吸收合并试点,希望通过试点达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目的。
    在这种背景下,1998年清华同方首先以向山东鲁颍电子定向增发新股的方式进行了换股合并试点。清华同方合并案后,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在各地非法场所交易的非上市公司成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切实可行的全新模式。
    2、折股比例的确定
    折股比例作为换股合并的关键,直接关系到合并双方股东的利益并进而决定了合并成功与否,因此,折股比例的确定需要有较高的准确性与艺术性。目前国内上市公司进行换股合并时通常采用每股成本价值加成法的股权处置方法确定折股比例,即以合并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基准日的每股净资产为合并双方的成本价值,并根据预期增长加成系数,确定折股比例的一种方法。以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的折股比例的确定为例,其公式是:折股比例=(合并方每股净资产/被合并方每股净资产)×(1+预期加成系数)。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合并基准日(1998年6月30日)两者的净资产分别为3。32元和2。49元,清华同方的预期增长加成系数为35%,换股比例等于(3。30/2。49)(1+35%)=1。8,即每1。8股鲁颖电子股份换取1股清华同方股份。除每股成本价值加成法外,一些上市公司在确定换股比例时,还对清华同方这种公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正,但其公式基础都是合并基准日合并双方的净资产,并综合考虑双方的融资能力、企业信誉等因素来确定,而不是以企业的内在价值为基础来确定折股比例。每股成本价值加成法简便易行,但显得不够严谨与合理。在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合并案例中,两公司都未解释公司为何要采用每股成本价值加成法来确定折股比例,特别是公司的预期增长加成系数是如何确定的,预期加成系数确定时考虑了哪些因素,各因素在预期加成系数计算公式中的参数大小也无从考证。
    折股比例的确定带有较强的主观性是我国已有换股合并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除合并双方的账面价值及其他一些因素外,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合并双方存在方式的差异是合并中确定折股比例的另一至关重要因素。合并双方存在方式的差异是指合并双方的一方具有上市公司地位而另一方为非上市公司。在我国,公司上市受到严格的管制,已上市公司较非上市公司多了上市指标这一无形资产。公式中没有将存在方式差异作为确定折股比例的一种依据,但在实际确定时这一因素必然成为合并方(上市公司)向被合并方讨价还价的重要筹码。通过合并,非上市公司可以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变相获得上市指标这一稀缺资源,因此在确定折股比例时上市公司明显较非上市公司占有主动,但也并不能就此认为合并对非上市公司不利。因此,在现有情况下要对折股比例进行相对科学的定量分析有较大的难度。合并中,只要双方均达到合并的目的,对合并双方有利,即使折股比例不尽科学,只要合并双方接受,也可以认为是合理的折股比例。部分公司换股合并时换股比例确定的情况。
    3、换股合并的主管部门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0条对有关合并的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第四点规定,公司合并应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以上规定明确了公司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对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究竟是谁没有进一步明确。从已完成的合并案例分析,法规中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主要是指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管办。
    4、上市公司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
    由于上市公司“壳”资源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价值,新设合并后,合并存续公司作为新公司要想获得上市地位还需符合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所以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合并时都是上市公司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相比)可以减少合并过程中有关手续的办理,保留上市公司经营相对持续与稳定,保留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能力,同时被合并方的非上市公司还可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
    5、新增发股份的上市
    上市公司换股合并非上市公司后,新增发用于换股的社会公众股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3年后上市流通。由于从清华同方换股合并开始尚没有一家公司换股股票在合并后期满3年,所以新增部分股份都还没有上市。新增股份上市后是否会对二级市场的股价产生冲击,目前尚无法估量,但由于新增部分股份都较上述公司已流通部分的股份数量小,因此新增股份上市后对二级市场股价的压力不会很大。

    Q7:并购案例分析

    1、此案是典型的股权转让并购案;
    2、企业并购后的整合大致包括:管理机构的整合,市场的整合、主营业务层面的整合等等,这需要根据各个企业自身的特点拟定。
    3、不清楚贵司的股权结构,27.49%是否是控股股东,反收购的最有利措施是启动股东的优先权,和股东会的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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