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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时间)

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时间)

内容导航:
  •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是否需要承担
  •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是否需要
  •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限制
  •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 行使解除权的方式?
  • Q1: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包括:
    1、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
    2、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3、赔偿损失。

    Q2: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是否需要承担

    您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

    (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3、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4)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

    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一方当事人因他方根本违约或者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如果溯及既往,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Q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是否需要

    一种超微漆包铜圆线的生产工艺 有权
    申请号:200810121663.3 申请日:2008-10-16
    摘 要 本发明涉及一种电磁线的加工工艺,尤其涉及一种超微漆包铜圆线的生产工艺。其包括拉丝工序、涂绝缘层工序和包漆工序,所述的拉丝工序内铜线要依次经过中拉工序、小拉工序、微拉工序和超微拉工序,在微拉和超微拉工序中增加退火工艺。本发明主要是提供了一种可以实现漆包前铜线不退火的总形变压缩率不超过80%,由此实现拉丝铜线微裂纹减少,退火成分均匀,拉丝断线率少,超微细线抗拉强度增加的超微细漆包铜圆线的生产工艺;解决现有技术所存在的漆包铜圆线断线率高,抗拉强度下降的技术问题。

    申请人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311814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露笑路38号

    发明(设计)人 鲁永 吴少英 方浩斌 应江辉

    主分类号 H01B13/00(2006.01)I

    分类号 H01B13/00(2006.01)I H01B1/02(2006.01)I

    法律状态 前往专利局官方网站查询
    本专利更多信息
    主权项

    公开号 101414498

    公开日 2009-04-22

    专利代理机构 杭州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代理人 尉伟敏

    Q4: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限制

    合同的解除权,从其权利性质上讲,属于形成权。由于形成权的法律性质,意味着权利相对人必须接受权利主体行使形成权行为而产生的后果。所以,从保护相对人免受不公平结果损害的角度出发,各国法律在规定各种形成权的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解除权亦是如此。
    单就合同的解除来讲,各国合同法都对解除权的行使设置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如德国民法典第352条规定:“权利人因加工或改造已将领受的物改变为其他种类的物的,排除解除权。”又如日本民法典第548条规定:“解除权人因自己的行为或过失,显著的毁损契约标的物或至不能返还其物时,或因加工、改造将其物变为他种类物时,其解除权消失。”其它诸如法国、中国的台湾地区也都有类似规定。中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从该项规定来看,对于约定解除权而言,必须在合同履行完毕前,出现了合同中所约定的解除条件,然后享有解除权一方当事人通过正确的行使解除权,才能最终导致合同的解除。这即是法律对解除权行使的限制。同样,对于法定解除权而言,如果不加以严格的限制,就会导致各种交易关系轻易的消灭,不仅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甚至会损害合同双方的利益。特别是在违约当事人能够继续履行合同,而非违约方也愿意其继续履行时,就应当要求违约当事人继续履行,而不能强令当事人消灭合同关系。只有这样才符合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才能更好地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其次,根据中国《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是《合同法》对解除权丧失时限上的规定。另外,依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明确了在对方当事人存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判定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合法,合同是否予以解除。这是通过第三者的监督审查从而对解除权行使正确与否进行的限制。
    综观中国的合同法,可发现其对约定解除权的行使设置了较为明确的限制条件。但对其它解除权消灭缺少更详细的规定。

    Q5: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合同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Q6:行使解除权的方式?

    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具体如下:
    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两种方式:
    一是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
    二是单方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但如果对方不同意或者不愿意解除,还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
    根据《合同法》来说,只有满足下面条件之一,当事人才允许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
    2、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8、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9、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务必要遵守合同,否则要进行赔偿,或者是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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