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股份制医院(股份制和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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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非营利性股份制医院民营资本股东权益相关问题
内容来自用户:陈少禧
非营利性股份制医院中民营资本法律地位及权益法律问题1、法律地位
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后形成的非营利性股份医院,因其在经营性质上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故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其中民营资本的代表者的法律定位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由于非营利性组织所具备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根本特征,导致非营利性医院举办者的“股份”权益与营利性医院出资人股份的权益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一点,从上面的上市公司收购医院前,均要求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的案例即可明白(西安高新医院收购案例。)
我们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也可理解非营利性医院举办者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3——▲
Q2:以盈利为目的的民营医院属于什么类型的企业
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 融资通常是指货币资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间,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广义的融资是指资金在持有者之间流动以余补缺的一种经济行为这是资金双向互动的过程包括资金的融人(资金的来源)和融出(资金的运用)。狭义的融资只指资金的融人。 项目融资 1、至少有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资金提供方三方参与。 2、资金提供方主要依靠项目自身的资产和未来现金流量作为资金偿还的保证。 3、项目融资是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即如果将来项目无力偿还借贷资金,债权人只能获得项目本身的收入与资产,而对项目发起人的其他资产却无权染指。 4、项目融资与传统融资的主要区别在于,按照传统的融资方式,贷款人把资金贷给借款人,然后由借款人把借来的资金投资于兴建的某个项目,偿还债款的义务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所看重的是借款人的信用、经营情况、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程度等,而不是他所经营的项目的成败,因为借款人尚有其它资产可供还债之用。但按照项目融资的方式,工程项目的主办人或主办单位一般都专门为该项目的筹资而成立一家新的项目公司由贷款人把资金直接贷给工程项目公司,而不是贷给项目的主办人,在这种情况下,偿还贷款的义务是由该工程项目公司来承担,而不是由承办人来承担,贷款人的贷款将从该工程项目建设投入营运后所取得的收益中得到偿还,因此,贷款人所看重的是该工程项目的经济性,可能性以及其所得的收益,项目的成败对贷款人能否收回其贷款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项目成败的关键是项目公司在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中要有准确完备的信息来源和渠道,要对市场进行周密的细致的调研分析和有效的组织实施能力,要全面了解和熟识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要有预见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采取的相应对策,这些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在国际上一些大型的投资项目,通常都由一家专业的财务顾问公司担任其项目的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公司做为资本市场中介于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中介机构凭借其对市场的了解以及专门的财务分析人才优势,可以为项目制定严格的,科学的,技术的财务计划以及形成最小的资本结构,并在资产的规划和投入过程中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编辑本段]融资方式 第一种是基金组织,手段就是假股暗贷。所谓假股暗贷顾名思义就是投资方以入股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项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时间就从项 目中撤股。这种方式多为国外基金所采用。缺点是操作周期较长,而且要改变公司的股东结构甚至要改变公司的性质。国外基金比较多,所以以这种方式投资的话国内公司的性质就要改为中外合资。 第二种融资方式是银行承兑。投资方将一定的金额比如一亿打到项目方的公司帐户上,然后当即要求银行开出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出来。投资方将银行承兑拿走。这种融资的方式对投资方大大的有利,因为他实际上把一亿元变做几次来用。他可以拿那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到其他的地方的银行再贴一亿元出来。起码能够贴现80%。但问题是公司账户上有一亿元银行能否开出一亿元的承兑。很可能只有开出80%到90%的银行承兑出来。就是开出100%的银行承兑出来,那公司帐户上的资金银行允许你用多少还是问题。这就要看公司的级别和跟银行的关系了。另外承兑的最大的一个缺点就是根据国家的规定,银行承兑最多只能开12个月的。现在大部分地方都只能开6个月的。也就是每6个月或1年你就必须续签一次。用款时间长的话很麻烦。 第三种融资的方式是直存款。这个是最难操作的融资方式。因为做直存款本身是违反银行的规定的,必须企业跟银行的关系特别好才行。由投资方到项目方指定银行开一个账户,将指定金额存进自己的账户。然后跟银行签定一个协议。承诺该笔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挪用。银行根据这个金额给项目方小于等于同等金额的贷款。注:这里的承诺不是对银行进行质押。是不同意拿这笔钱进行质押的。同意质押的是另一种融资方式叫做大额质押存款。当然,那种融资方式也有其违反银行规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银行签一个保证到期前30天收款平仓的承诺书。实际上他拿到这个东西之后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银行进行再贷款的。 第五种融资的方式(第四种是大额质押存款)是银行信用证。国家有政策对于全球性的商业银行如花旗等开出的同意给企业融资的银行信用证视同于企业帐户上已经有了同等金额的存款。过去很多企业用这个银行信用证进行圈钱。所以现在国家的政策进行了稍许的变动,国内的企业现在很难再用这种办法进行融资了。只有国外独资和中外合资的企业才可以。所以国内企业想要用这种方法进行融资的话首先必须改变企业的性质。 第六种融资的方式是委托贷款。所谓委托贷款就是投资方在银行为项目方设立一个专款账户,然后把钱打到专款账户里面,委托银行放款给项目方。这个是比较好操作的一种融资形式。通常对项目的审查不是很严格,要求银行作出向项目方负责每年代收利息和追还本金的承诺书。当然,不还本的只需要承诺每年代收利息。 第七种融资方式是直通款。所谓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资。这个对项目的审查很严格往往要求固定资产的抵押或银行担保。利息也相对较高。多为短期。个人所接触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第八种融资方式就是对冲资金。现在市面上有一种不还本不付息的委托贷款就是典型的对冲资金。 第九种融资方式是贷款担保。现在市面上多投资担保公司,只需要付高出银行利息就可以拿到急需的资金。 [编辑本段]融资技巧 创业致富投资的获得除创企业项目和企业家的素质外,还需一定的融资技巧。在和投资人正式讨论投资计划之前,企业家需做好四个方面的心理准备。 1、准备应对各种提问 一些小企业通常会认为自己对所从事的投资项目和内容非常清楚,但是你还要给予高度重视和充分准备,不仅要自己想,更重要的是让别人问。企业家可以请一些外界的专业顾问和敢于讲话的行家来模拟这种提问过程,从而使自己思得更全,想得更细,答得更好。 2、准备应对投资人对管理的查验 也许你为自己多年来取得的成就而自豪,但是投资人依然会对你的投资管理能力表示怀疑,并会问道:你凭什么可以将投资项目做到设想的目标?大多数人可能对此反应过敏,但是在面对投资人时,这样的怀疑却是会经常碰到的,这已构成了投资人对创业企业进行检验的一部分,因此企业家需要正确对待。 3、准备放弃部分业务 在某些情况下,投资人可能会要求企业家放弃一部分原有的业务,以使其投资目标得以实现。放弃部分业务对那些业务分散的企业来说,既很现实又确有必要,在投入资本有限的情况下,企业只有集中资源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4、准备作出妥协 从一开始,企业家就应该明白,像自己的目标和创业投资人的目标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在正式谈判之前,企业家要做的一项最重要的决策就是:为了满足投资人的要求,企业家自身能作出多大的妥协。一般来讲,由于创业资本不愁找不到项目来投资,寄望于投资人来作出种种妥协是不大现实的,所以企业家作出一定的妥协也是确有必要的。 [编辑本段]融资融券的可选模式 通过对国际上两种主流模式的对比可以发现,券商直接提供融资融券的国家和地区,都具有经济市场化程度很高、信用环境很好的特征。欧美的制度是在市场的历史进程中自发地形成和发展,并由法规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而日本和中国台湾的制度都是战后在证券市场欠发达、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其制度从一开始就有别于美国,具备中央控制的性质。 针对我国证券行业和证券公司尚不成熟的特点。监管部门在融资融券推出之前,也开始加快对证券公司的规范工作。监管部门对证券业实行摸底和分类监管已经持续了较长时间,很多风险券商已经逐步被淘汰。而与此同时行业风险正在逐步减小。近期,《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开始征求意见,不仅将大大提升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水平,而且将进一步加速行业整合的进程。通过风险控制要求的硬指标,将部分仍存在较大风险的券商挡在行业门外,将大大降低行业的整体风险水平。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包括了对券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指标要求。因此,《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也可以看作是在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作风控准备。 不论怎样,我国内地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难以直接采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和中国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 [编辑本段]间接融资的特征 (1)间接性。在间接融资中,资金需求者和资金初始供应者之间不发生直接借贷关系;资金需求者和初始供应者之间由金融中介发挥桥梁作用。资金初始供应者与资金需求者只是与金融中介机构发生融资关系。 (2)相对的集中性。间接融资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进行。在多数情况下,金融中介并非是对某一个资金供应者与某一个资金需求者之间一对一的对应性中介;而是一方面面对资金供应者群体,另一方面面对资金需求者群体的综合性中介,由此可以看出,在间接融资中,金融机构具有融资中心的地位和作用。 (3)信誉的差异性较小。由于间接融资相对集中于金融机构,世界各国对于金融机构的管理一般都较严格,金融机构自身的经营也多受到相应稳健性经营管理原则的约束,加上一些国家还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因此,相对于直接融资来说,间接融资的信誉程度较高,风险性也相对较小,融资的稳定性较强。 (4)全部具有可逆性。通过金融中介的间接融资均属于借贷性融资,到期均必须返还,并支付利息,具有可逆性。 (5)融资的主动权主要掌握在金融中介手中。在间接融资中,资金主要集中于金融机构,资金贷给谁不贷给谁,并非由资金的初始供应者决定,而是由金融机构决定。对于资金的初始供应者来说,虽然有供应资金的主动权,但是这种主动权实际上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间接融资的主动权在很大程度上受金融中介支配。 需要说明的是,融资还可以从其他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例如,从资金融通是否付息和是否具有返还性,融资可以被划分为借贷性融资或者投资性融资;从融资的形态不同,可以划分为货币性融资和实物性融资;从融资双方国别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国内融资和国际融资;从融资币种不同,可以划分为本币融资和外汇融资;从期限长短可以划分为长期融资、中期融资以及短期融资;从融资的目的是否具有政策性,可以分为政策性融资和商业性融资;从融资是否具有较大风险,可以划分为风险性融资和稳健性融资等。上述各类融资方式相互交错,均寓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这两种融资方式之中,而不是独立于这两种融资方式之外。 从不同角度对不同融资方式加以观察,就会发现不同的融资方式具有不同的作用特点。考察不同融资方式的不同特点,对于客户根据需要选择特定的融资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本段]警惕三类融资诈骗以投资为名,要企业缴纳不必要的费用 以投资为名,要融资企业交纳的各种考察费、立项费及保证金等。 这些费用从几万元、几十万元到百余万元不等,均要求企业支付以后才能帮忙融资。“正规私募股权基金公司都有自己的管理费用,当他们决定投资一家公司或将一家公司纳入考察范围时,会自行支付差旅费、管理费及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等费用。巧立名目收费的企业往往不是正规投资公司。”姜华说,“同时,在有限合伙制PE里,基金管理人就是GP(普通合伙人),所以融资企业不能存侥幸心理,觉得小恩小惠就可以让这些人将数千万元资金投给你。因为投资里面有他自己的钱,他会非常小心地把控风险,‘给钱’往往适得其反。” 勾结第三方机构进行诈骗 即投资公司本身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是在考察投资过程中会表示:“项目还是比较好的,但是需要包装、策划,要找指定的中介机构做商业计划书,或者必须找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某某评估机构进行财务处理及评估。”企业向这些中介机构“交钱”之后,中介机构会与投资公司分成,之后投资公司却可能以种种理由,使投资计划不了了之。 利用政策,要求企业提供保证金 利用国家金融政策,以提供大额存款、银行保函等帮助企业贷款的方式,要求企业提交订金。 “假投资公司提供的协议上一般会规定,《银行保函》开出并由项目方银行核保后,项目方必须一次性付清所有手续费,并要求一周最多两周内项目方银行必须放贷,如不能放贷则不负任何责任。”姜华说。 “但事实上,大额存单、有价证券抵押贷款的陷阱利用的就是时间差,即出资方给融资方的有效时间内,银行上级部门的核准手续根本办不下来,这样出资方就堂而皇之地吃掉融资方先期交付的保证金。”姜华提醒,“在当前我国产权投资领域缺少相应法律监管的情况下,上述行骗手段有的能够诉诸法律,但有的打的是擦边球,企业追索困难。所以提醒有意进行融资的企业,在一开始就要有所警惕。”
Q3:民营医院可否改股份制
新公司法第四章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灏偻蛟
Q4:股份制医院性质的界定
不是公立医院.
所有权不属政府.
很多民营医院都是:非盈利性医疗机构.
Q5:国有企业与国有股份制企业有区别吗
一、定义差别:
1、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2、国有股份制企业,它通过发行股票合资经营或通过集资入股而联合经营的企业,是现代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不具有独立的所有制性质。
二、范围差别:
1、国有企业包括:特殊法人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2、国有股份制企业,主要是政府参与的份额大小,才会有控股和参股之分,但是不包括其他特殊法人企业;
三、责任区分:
1、国有企业中的,部分特殊企业,即非法人企业,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完全责任;
2、国有股份制企业,则相反,仅仅以企业的资产作为对外承担责任的唯一要素,参股企业不受债务影响。
Q6:民营企业是什么意思?它与国企、私企和股份制公司有什区别?
民营企业,简称民企、公司或企业类别的名称,是指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只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它的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其全部资本或主要股份归国家所有。这同其他全部或主要由民间社会(组织与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同。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股份制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以集股经营的方式自愿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Q7: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者根本区别是什么?
国有企业,或称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国际惯例中,国有企业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而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民营企业的概念在经济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民营企业是民间私人投资、民间私人经营、民间私人享受投资收益、民间私人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经济实体。另一种看法是指相对国营而言的企业,其按照其实行的所有制形式不同,可分为国有民营和私有民营两种类型。实行国有民营企业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租赁者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私有民营是指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以集股经营的方式自愿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利于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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