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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非控股股东捐赠(企业接受控股股东捐赠的处理)

接受非控股股东捐赠(企业接受控股股东捐赠的处理)

内容导航:
  • 权益法下接受捐赠,不进行账务处理,对吗?为什么
  • 接受现金捐赠计营业外收入?
  • 接受非流动资产的捐赠,为什么不是实收资本的增加?
  • 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 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 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 请教 接受股东捐赠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 接受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 Q1:权益法下接受捐赠,不进行账务处理,对吗?为什么

    你提问问题,认识错了,下面供你学习。


    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 

    接受捐赠的一方(被投资方),取得的捐赠应作为“捐赠利得”,于实际收到时:

    借:库存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这个时候,因为不再计入资本公积,所以投资方不需要做任何会计处理。
    以后这部分捐赠利得会形成被投资方的净利润,到那时投资方再按所持有股份的比例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补充:
    第一个分录就是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再补充:
    后面的那个分录是一个补充说明,它的前提是“以后这部分捐赠利得会形成被投资方的净利润”。也就是说,在被投资企业因此形成净利润时,投资方才这样做;而不是说被投资方收到捐赠时被投资方就要这样做。
      这里区别于接受控股股东的捐赠 控股股东的捐赠是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

    Q2:接受现金捐赠计营业外收入?

    根据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
    是记入 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懂,可以百度一下“湖南会计论坛”或者问我

    Q3:接受非流动资产的捐赠,为什么不是实收资本的增加?

    开个学习班,,,,你当老师,,,学生就是地球上每个国家的头
    多简单的方法,,,,要问什么最大,老师最大.什么都管
    你把国家的头头都管了,,,世界不就被统一了吗

    Q4: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 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如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由捐赠方给接受捐赠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该固定资产为2009年可抵扣进项税的机器设备):
    借: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Q5: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一.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帐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的,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帐价值。
    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于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的,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如果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则由捐赠方给接受捐赠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收方做:
    (假设该固定资产为2009年可抵扣进项税的机器设备):
    借: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Q6:请教 接受股东捐赠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
    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应该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并入当年的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接受捐赠金额较大,交税却又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在不超过5念得期间内均匀计入应纳税得。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的期限折旧。

    Q7:接受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帐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的,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①接受货币资金;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②接受非货币资金,以公允价值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扩展资料

    营业外收入亦称“营业外收益”。指与生产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应列入当期利润的收入。是企业财务成果的组成部分。例如,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收回调入职工欠款、罚款净收入等等。营业外收入在“利润”或“利润或亏损”账户核算。

    捐赠利得是指企业接受捐赠产生的利得。

    在会计实践中,企业既可能是捐赠人,向对方(受赠人)做出捐赠;也可能是受赠人,接受对方(捐赠人)的捐赠。本文重点讨论作为受赠人的企业接受捐赠的有关核算。

    一、从旧核算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同时,企业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即对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

    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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