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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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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制度是什么?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
  • 新版《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新在哪儿,一线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 上交所中小板创业板持续督导制度区别
  • 股票交易市场的特点及功能
  • Q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制度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等交易方式。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
    第五条 交易所设置交易场所。交易场所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 交易主机通过报盘系统接受申报指令,撮合成交,并将交易结果发送给交易所会员。
    第七条 申报指令由会员以有形席位报盘或无形席位报盘方式进入交易主机。
    有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通过设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席位输入交易主机;无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经其柜台系统处理后,通过无形席位报盘系统自动输送至交易主机。
    设置交易大厅的,会员通过其派驻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员进行有形席位报盘。
    进入交易大厅的,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注册的会员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三)特许入场的人员。第二节 交易会员
    第八条 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的机构,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根据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许可,交易所核定会员的交易业务范围。
    第十条 会员在交易所办理席位开通手续后,才能进行证券交易。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买卖,应当委托会员进行。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并申报后,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第三节 交易席位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开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席位(以下简称“席位”)。
    第十三条 席位的交易权限由交易所规定。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置专用席位。专用席位持有人应当承担会员的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交易所可以限制和调整席位数量。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保证每个席位具备至少一种通信备份手段。
    第十六条 经交易所同意,席位可以在会员之间转让。未经交易所许可,会员不得将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第四节 交易品种
    第十七条 下列证券可以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普通股股票(A股和B股);
    (二)基金;
    (三)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府债券等);
    (四)债券回购;
    (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第五节 交易时间
    第十八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国家法定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交易所市场休市。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交易时间。
    第十九条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第六节 交易信息
    第二十条 交易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股价指数等交易信息。
    第二十一条 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新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三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三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第二十二条 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会员,会员必须将其在营业场所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根据市场需要,经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法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和分类指数等,以反映股市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第二十六条 指数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公式计算。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样本股总市值(流通市值) 报告期指数=——————————————————×基期指数
    基期样本股总市值(流通市值)
    第二十七条 根据需要,交易所可以调整指数设置和编制方法。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对A股和基金每日涨跌幅比例超过7%(含7%)的前5只证券,公布其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成交金额;涨幅或跌幅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证券。
    会员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交易信息在营业场所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市场产生的证券交易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第三章 证券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
    第三十条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按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以实名方式在会员处开立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委托买卖协议。协议一经签订,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第三十一条 证券委托买卖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会员与客户遵守本规则及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
    (二)会员已向客户揭示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包括不同委托方式的风险;
    (三)客户表明会员已向其说明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
    (四)会员受托业务范围和权限;
    (五)指定交易或转托管有关事项;
    (六)客户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
    (七)委托、交割的方式、时间、内容和要求;
    (八)交易结算资金及证券管理的有关事项;
    (九)交易费用及其他收费说明;
    (十)会员对客户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
    (十一)客户应当履行的交收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十三)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二条 会员可通过柜台委托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受理并执行客户的委托买卖指令。
    柜台委托应当填写委托单。
    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交易所及会员规定的程序操作。
    第三十三条 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帐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交易所及会员要求说明的其他内容。
    在经纪业务中,会员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第三十四条 会员提供自助委托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第三十五条 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申报记录。
    第三十六条 会员可以接受客户的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
    限价委托指客户要求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价或低于限价买入证券;按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指客户要求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第三十七条 委托当日有效,会员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第三十九条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第四十条 会员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
    第四十一条 会员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第四十二条 会员接受客户委托,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债券交易除外。
    第四十三条 会员不得私自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第四十四条 会员对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应有详实的记录和凭证,按户分帐管理,不得挪用。第二节 证券自营业务
    第四十五条 取得自营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在交易所市场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第四十六条 会员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自营证券帐户,并只能通过该帐户从事自营业务。
    第四十七条 会员应当开设独立的自营资金帐户,并与客户的资金帐户分帐管理。
    第四十八条 会员不得将自营帐户借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九条 会员应当设专门管理人员和专用交易终端从事自营业务,不得因自营业务影响经纪业务。第四章 证券买卖第一节 申报
    第五十条 交易所只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
    第五十一条 会员应当按照接受客户委托的先后顺序向交易主机申报。
    第五十二条 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帐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内容及方式。
    第五十三条 买入股票或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第五十四条 债券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债券回购以1000元标准券或综合券为1手。
    债券和债券回购以1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其中,上交所债券回购以100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第五十五条 股票(基金)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00万股(份),债券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不同种类或流通量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第五十六条 不同的证券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第五十七条 A股、基金和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B股上交所为0.001美元、深交所为0.01港元;债券回购上交所为0.005、深交所为0.01。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前款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可以规定并调整各类证券每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可变动单位。
    第五十九条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第六十条 买卖上交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时,申报价格无限制;连续竞价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报为有效申报;
    (一)买入(卖出)申报价格不高(低)于即时揭示的最低(高)卖出(买入)申报价格的规定幅度;
    (二)无卖出(买入)申报的,买入(卖出)申报价格不高(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低)买入(卖出)价格的规定幅度;
    (三)既无卖出又无买入的,买入(卖出)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规定幅度;当日无最新成交价格的,按前收盘价计算申报限价幅度。
    上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上述幅度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一条 买卖深交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第六十二条 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股票、基金上市首日不受涨跌幅限制。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调整涨跌幅比例和适用范围。
    第六十三条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也可以撤销。第二节 竞价与成交
    第六十四条 证券交易一般采用电脑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采用其他交易方式。
    第六十五条 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第六十六条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成交量最大的价位;
    (二)高于成交价格的买进申报与低于成交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成交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上交所取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深交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第六十七条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第六十八条 集合竞价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第六十九条 深交所有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申报范围一致。
    第七十条 深交所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一)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150元,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5元;
    (二)非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5元,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5元。
    深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有效竞价范围并公告。
    第七十一条 深交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第七十二条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非法侵入交易系统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交易所可以认定无效。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交易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结算数据为准。
    第七十四条 会员应当在成交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开市前为客户完成清算交收手续,并在营业时间内为客户提供查询服务。B股的交收期由结算规则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会员不得以投资者违约为由,不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七十六条 会员间的清算交收业务由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第七十七条 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第五章 其他交易事项第一节 指定交易与转托管
    第七十八条 上交所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从事B股交易的境外投资者除外。
    第七十九条 全面指定交易指投资者在上交所买卖证券,必须通过事先指定的一家会员进行委托申报,并由该会员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八十条 投资者应当与指定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会员根据投资者申请向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第八十一条 上交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第八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变更指定交易。
    第八十三条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时,应当向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第八十四条 深交所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帐户在多个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但必须在原买入证券的营业部委托卖出该证券。
    投资者买入证券后可以向原买入证券的营业部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营业部卖出其证券。第二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第八十五条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第八十六条 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八十七条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第八十八条 按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按原申报顺序自动进入连续竞价。第三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第八十九条 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上市首日证券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
    第九十条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第九十一条 对于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达到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交易所对其实施停牌(暂停交易)半天,并予以公告。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交易所可以对其他上市证券实施停牌或复牌(恢复交易)。
    第九十二条 证券停牌时,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上交所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不接受申报,但停牌前的申报可以撤销。
    深交所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申报,申报也可以撤销;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第九十四条 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交易所予以公告。第四节 除权与除息
    第九十五条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交易所在股权(债权)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第九十六条 除权(息)价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报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可向交易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调整除权(息)价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权(息)日该证券的前收盘价改为除权(息)日除权(息)价。
    第九十七条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节 大宗交易
    第九十八条 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第九十九条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第一百条 大宗交易由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并由交易所确认后方可成交。
    第一百零一条 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成交量则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该证券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及买卖双方于收盘后单独公布。第六章 债券交易的特别规定第一节 回转交易
    第一百零二条 债券可以进行回转交易。
    第一百零三条 投资者买入的债券经交易主机确认成交后,可以在当日全部或部分卖出。第二节 回购交易
    第一百零四条 债券回购交易,指债券持有人在卖出一笔债券的同时,与买方约定,经过一定期限后,以一定价格再行买回该笔债券的交易。
    第一百零五条 债券持有人可卖出债券的数量,根据其在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库存债券数量以交易所公布的标准券(综合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综合券)量为限。
    第一百零六条 交易所按季公布各债券品种的标准券(综合券)折算率,并按该比率计算各会员的标准券(综合券)库存。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准券(综合券)折算率的公布时间。
    第一百零七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第一百零八条 会员将债券用于回购业务的,必须在该债券托管的席位上进行申报。
    第一百零九条 卖出债券后一定期限再行买回该笔债券的交易方,其申报为“买入”,对应方申报为“卖出”。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技术性停牌: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故;
    (三)技术故障;
    (四)非交易所能够控制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一百一十一条 出现无法申报的交易席位数量超过交易所已开通席位总数的10%以上的,或者行情传输中断的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交易所实行临时停市。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交易所认为可能发生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停牌。
    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处理办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发布。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交易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交易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第一百一十五条 除交易所认定的特殊情况之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深交所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第八章 交易纠纷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交易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交易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 投资者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有义务协调处理。第九章 交易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 会员受托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客户收取佣金。
    第一百二十一条 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交纳佣金,买卖股票成交的,还应当依法纳税。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会员应当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席位费、会员费、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第十章 罚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会员违反本规则的,交易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一)罚款;
    (二)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批评;
    (四)警告;
    (五)限制交易;
    (六)暂停自营业务或经纪业务;
    (七)取消会籍。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会员对前条(四)、(五)、(六)、(七)项处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交易所理事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该处罚继续执行。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市场,指交易所设立的证券集中交易市场。
    (二)证券,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并在交易所上市的各类证券。
    (三)上市,指证券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四)委托,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五)申报,指会员向交易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六)标准券,指在上交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托管而用于回购交易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折算率计算出的回购抵押券。
    综合券,指深交所各类可用于回购交易的债券按一定的比率折算的用于回购交易的虚拟债券品种。
    (七)回转交易:指当日(T日)买入的证券,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在交收日之前卖出的交易。
    (八)交易所公告:指交易所以正式公告或其他形式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或通过交易所行情传输系统发布的可能影响市场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交易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本规则施行前实行的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Q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内容来自用户:100mat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四条
    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Q3: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其内容包括:
    (一)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二)席位管理办法;
    (三)与证券交易和清算业务有关的会员内部监督、风险控制、电脑系统的标准及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四)会员的业务报告制度;
    (五)会员所派出市代表在交易场所内的行为规范;
    (六)会员及其出市代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七)其他需要在会员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资格及权利、义务由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报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必须限定交易席位的数量。证券交易所设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调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的其他席位的数量,应当事先报证监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会员取得的交易席位实施严格管理。会员转让席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管理规定由交易所审批。严禁会员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四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监管:
    (一)要求会员的自营买卖业务必须使用专门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采取技术手段严格管理;
    (二)检查开设自营账户的会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自营资格;
    (三)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四)对自营业务规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证监会备案;
    (五)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
    (六)其他监管事项。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对会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业务做出详细规定,并实施下列监管:
    (一)制定会员与客户所应签订的代理协议的格式并检查其内容的合法性;
    (二)规定接受客户委托的程序和责任,并定期抽查执行客户委托的情况;
    (三)要求会员每月过后5日内就其交易业务和客户投诉等情况提交报告,报告格式和内容由证券交易所报证监会批准后颁布。
    第四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的财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证监会。
    第四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有关业务的报表、账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报告有关问题。
    第五十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制裁。

    Q4:新版《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新在哪儿,一线

    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在实践中,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拟加入委员会名单;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等等。其中,证券交易所章程的事项主要有:设立目的;名称;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职能范围;会员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会员的权力和义务;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组织机构及其职权;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资本和财务事项;解散的条件和程序;等等。
    如果证券交易所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由会员决议解散的,经国务院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解散。如果证券交易所有严重违法行为,则由国务院管理委员会作出解散决定,报国务院批准解散。

    Q5: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内容来自用户:多拉拉哇咔咔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新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确保新规则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前中国证监会已受理发行申请的公司债券,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上市的,按照原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执行。在上述期间未申请上市的,按照新规则的规定申请上市。
    二、按照原规则上市的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应当履行新规则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的,采取竞价、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方式。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且不能达到下列条件的,采取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方式:
    (一)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或以上;
    (二)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Q6:上交所中小板创业板持续督导制度区别

    内容来自用户:互通有无胆汁

    投资银行部业务交流
    --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
    一、持续督导的监管体系
    2010-12-31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10年修订)
    2009-12-4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2009年修订)
    2009-7-1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2009-5-1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2009-6-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08-9-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2008-9-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
    二、持续督导工作相关要求
    类别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深圳交易所中小板
    深圳创业板
    持续督导期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二年又一期
    三年又一期
    再融资(配股、增发和可转债):一年又一期
    二年又一期
    现场核查
    (非募集资金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核查见后)
    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每季度应至少对上市公司进行一次定期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
    现场检查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并报送交易所备案
    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报告(之前是5日)
    -
    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就相关事项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专项核查):(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Q7:股票交易市场的特点及功能

    中国股票市场最主要是融资圏钱,想从中赚钱需具备全方位知识在加上点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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