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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权关联交易(股权关联交易)

银行股权关联交易(股权关联交易)

内容导航:
  • 银行董事会可否进行重大关联交易预授信?
  •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办法》解读
  • 商业银行股东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为什么?
  •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失效了吗
  • 关联交易和关连交易有什么区别?
  • 占股10%的股东与被投资企业的交易算关联交易吗?
  • 长期股权投资的关于关联交易的部分
  • Q1:银行董事会可否进行重大关联交易预授信?

    肯定是中信好啊 海通在未来两个月将面临比较大的解禁压力

    Q2: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办法》解读

    商业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迫切需要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从我国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商业银行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其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了大量信贷资产损失,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原因之一,更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 倒闭的主要原因之一。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是商业银行的股东利用其对商业银行的控制权或影响力从商业银行获取大量的关联贷款,从中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例:1995 年原某银行成立时,25家新股东出资10.61亿元,几天之内股东就以其所持该行股权作质押从该行贷款8.07亿元,占股东出资额的76.06%。且股东 贷款用途不明确,既没有项目可行性报告,也没有银行对项目的评估报告,实际上是股东变相抽逃了资本金。又如:某城市商业银行一控股股东通过对该行的控制,进行违规票据贴现,为其关联企业套取资金9.8亿元,占该行资本净额的78%,造成了巨大的信用风险,严重影响了该行的安全稳健经营。
    二是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职位所带来的便利与商业银行的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从中谋取个人利益。例:上世纪90年代中期,原某信用社联社主任利用职权分别任命其近亲属为二家城市信用社主任,一人签字从其控制的3家信用社中贷款4亿多元,全部贷给了本人所办的企业,导致贷款不能按期偿还,3家信用社资不抵债被关闭。
    随着我国银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更多的社会资本将投资入股甚至控股商业银行。虽然银行股权的多元化有利于完善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大部分股东入股银行的动机是 好的,但也有少数股东为了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恶意控股银行,把银行当作圈钱的工具,严重影响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防范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入股银行的股东所带来的风险,是当前银行业监管工作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的法规尚不完善。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了一些规范性的规定。《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比例以及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条件有比较原则性的规定。《贷款通则》、《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也对股东贷款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这些法规虽然对商业银行部分关联交易行为做了一些规范,但都比较原则,没有对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的界定,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应遵守的原则、关联方的认定程序、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关联交易中应控制或禁止的行为、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为了完善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银监会有必要根据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操作性较强的,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的行政规章,从制度设计上完善对关联交易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以加强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对其内涵进行了界定。《办法》所规范的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授信、资产转移、提供服务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就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做出了规定。《办法》对商业银行的部分关联交易行为做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并对商业银行与关联方的授信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做出了规定。
    《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对通过施加影响迫使商业银行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的股东,银监会可以限制其权利;对控股股东,银监会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同时规定对违反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银监会有权责令商业银行进行调整。对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银监会责令改正、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银监会视情节轻重,责令商业银行给予纪律处分,取消一定年限的任职资格或禁止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并可给予罚款。

    Q3:商业银行股东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为什么?

    170左右吧,名字叫十八酒坊,还可以不错,口感不错!

    Q4: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失效了吗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还在使用中,尚未失效。

    Q5:关联交易和关连交易有什么区别?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根据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Q6:占股10%的股东与被投资企业的交易算关联交易吗?

    首先从股权关系来看10%股权不能认定是同一控制人;其次你需要了解该股东在占股10%的企业里是否参与经营包括担任董事,执行董事等等,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

    Q7:长期股权投资的关于关联交易的部分

    这个您看到合并财务报表那章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了哈,问题一没得疑问哈,说说问题二为什么是加,其实中间合并了两步。首先,第一年末有70件商品未对外销售,在第二年的时候,为了计算方便,可以先假设这70件商品全部对外销售,第二年末的期末存货假定全为当年购进的内部存货。虽然乙公司不是甲公司子公司,但是甲公司可以类比编制合并报表抵消分录的方法对乙公司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哈。
    首先,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70×(7-6)=70
    贷:营业成本 70
    上面这笔分录是假设这70件商品在本期全部对外销售。
    其次,期末内部存货还有40件,抵消该内部存货所包含的未实现销售损益
    借:营业收入 7*40=280
    贷:营业成本6*40=240
    存货 (7-6)*40 =40
    综上,甲公司对该部分内部交易应该调整的净利润=-(-70)+(-280)-(-240)=70-280+240=30万元,亦即=70×(7-6)-40*(7-6)=30*(7-6),问题二采用了简便算法哈。
    大致原理就是这样的哈,详细内容可以参见一下合并财务报表关于内部交易抵消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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