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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今内地股票市场发行制度(股票市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的区别)

我国现今内地股票市场发行制度(股票市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的区别)

内容导航:
  • 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
  • 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是什么?
  •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有哪些
  • 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包括哪些?
  • 直接筹资和间接筹资的区别
  • 股票市场上常常被提到的ipo的意思是
  • 证券发行方式有哪些
  • Q1: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

    关键词:制度变迁 市场化 首次发行定价

    我国股票首次发行定价方式的变化过程和特点
    由于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因此我国的新股发行方式与大多数国家的新股发行方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从我国股票市场十多年来的发展过程看,我国的新股发行基本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按面值发售阶段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股份制企业和证券市场开始兴起到1992年是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萌芽阶段。在这一阶段,由于人们对股票和证券市场比较陌生,认购的积极性不高,所以股票发行的着眼点并不在于股票价值的确定,而是着重于将股票发行出去。因此,基本没有进行股票的定价,许多股票都是按照面值发售,价格很低,并依托于行政摊派进行。这种方式使得发行抑价严重,但也激发了一些具有投资意识的初始投资者进行股票投资,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建立。
    行政定价阶段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开始成立。自此,我国证券市场步入初步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先后试行过抽签、全额预缴款、上网定价和上网竞价(仅4只股票试用)4种发行方式。较之于其它大多数国家,我国的定价方式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是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新股发行价=每股净收益×市盈率这一固定公式进行统一定价,而且,发行市盈率和所采用的收益也是由证监会制定的。在这种定价方式下,发行公司和承销商无法根据市场的情况来确定发行价格,这使得发行公司的资产遭受损失。
    逐步向市场化过渡阶段
    1998年12月31日,《证券法》正式出台。自《证券法》公布以后,我国新股发行市场化定价改革的步伐加快,相继出现了由承销商和发行公司协商确定上市价格上网定价、向二级市场配售和向法人配售等新的定价方式。自此,证券市场的发展迈入向市场化过渡的新阶段。
    我国股票首次发行采用行政性定价的原因
    我国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之所以采用行政性定价的方式,这是与当时所处的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发育状况密切相关的。具体说来,是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
    当时股票市场的特殊任务
    1993-1998年正处于我国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转轨时期,股票市场承担着国有企业转制脱困的特殊任务。因此,在这一阶段主要是将股票顺利发行出去并保持在一段时期不掉到发行价以下,而新股的发行价格是否最优并不是监管部门考察的主要目标,所以证监会在采用市盈率定价法时,往往采用较低的市盈率,以保证新股的顺利发行和股价在一定时间内维持在发行价以上,从而保证股票市场融资功能的实现。
    当时股票市场的发育状况
    从股票市场的发育程度看,也必须采用行政性定价来确定新股的发行价格。当时我国股票市场正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需要通过行政定价并将上市价格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从而保证新股发行的成功并维持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
    新股行政性定价问题及向市场化定价过渡的内在需求
    尽管行政性定价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之初有其出现和存在的必要性,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其内在的弊端不断显现,存在着向市场化改革的内在需求,主要表现为:
    行政定价方式下,发行抑价情况严重,发行公司的资产遭受损失
    根据有关资料,我国在1993-1998年间共有626只新股上市,上市首日的平均收益率为136.9%,这远远超过了其它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上市首日收益率。在行政定价方式下,发行公司和承销商无法根据各个价位上潜在投资者的情况和市场的走势选择上市价格和上市时间,因而不能以最优价格将股票发售出去,从而使得上市公司损失了最优价格和行政定价之间的差额收益。因此,上市公司中存在着定价方式向市场化转变的潜在需求。
    行政定价方式不利于投资者和承销商的成长
    在实行行政定价的时期,我国股票市场新股发行的抑价情况十分严重,造成了投资者只要能够认购到新股,就能无须承担风险地获得稳定的收益,这使得广大中小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不加辨别地一味申购新股,不利于培育其风险意识和价值研判能力。而对于作为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来说,新股估价和承销的能力是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但是在行政定价下,按固定公式进行定价,证券公司无须进行证券价值的评估工作,而且由于发行市盈率较低,分销认购也不存在风险,这使得证券公司的股票估价和承销等专业化水平难以提高,核心竞争力大大减弱。
    行政定价方式不利于我国股票市场向规范化、市场化发展
    行政定价方式下,作为证券市场两大参与主体的机构投资者和承销商专业水平难以提高,势必会影响股票市场的快速发展。此外,行政定价对于股票市场发展还有其它的制约,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行政定价容易引发发行公司虚报财务数据,降低其所披露的信息的质量,从而对市场的运作产生影响。在行政定价时期,国家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规模实行额度控制,上市公司只能通过虚报每股收益来提高发行价格,进而提高发行筹资的规模。而上市公司的规范性运作和信息披露恰恰是股票市场得以健康发展的基石。其二,行政定价方式采用统一的发行市盈率不能体现不同公司之间的差异。
    我国新股发行市场化定价带给各参与主体的收益
    《证券法》和之后一系列文件的公布使得我国股票市场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大大加快,从实行市场化改革几年来的情况看,我国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取得了一些效果,给各市场主体带来的收益如下: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发行筹资额有所扩大并开始体现公司差别,股东结构也有所改进
    发行市盈率的提高使得上市公司的发行筹资额扩大。此外,发行市盈率也开始体现不同的公司和上市期间市场情况的差异。在行政定价期间,新股发行市盈率的标准差为2.31,而1999-2000年新股发行市盈率的标志差扩大到了10.32。
    另外,在市场化定价时期采用的法人配售方式,一方面引进了战略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使得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的稳定性大大增强,并有助于改善投资者结构和投资者行为;另一方面,由此形成的法人询价机制也促进机构投资者进行股票价值研究,从而促进市场价格的形成,这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融资。
    对于投资者和承销商来说,促进其水平的提高
    尽管实行市场化改革以后发行市盈率有所提高,但是我国股票发行抑价严重的情况并没有改变,投资者认购新股的收益不受影响。但是,随着市场的逐步规范,发行抑价情况将逐渐好转,认购新股的收益也会不断降低,二级市场的重要性逐步显现。投资者必须加强对股票价值的判断能力,才能获得收益。这有助于投资者提高价值发现和风险承担的能力。对于承销商来说,由于必须参与新股的定价,尤其是在法人配售方式下的法人询价机制的发挥,促使承销商增强股票价值评估的能力,有助于其竞争力的提升。
    对于国家来说,股票市场的规范化、市场化程度有所提高
    定价方式市场化有助于股票市场发展成熟,主要表现为三点:一是证券市场的效率在于其价格是否合理,而作为形成市场价格的第一步,市场化定价大大降低了发行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助于形成市场价格;二是促使投资者和承销商提高股票估价和风险承担的能力,促进了机构投资者和承销商这两大机构主体的发育;三是实行市场化定价后发行市盈率有所提高,并开始与公司的状况和上市时间的市场情况相联系,有助于降低上市公司的作假行为,并激励上市公司加强管理,改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新股发行市场化定价的瓶颈突破
    尽管我国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取得了一些效果,给各市场主体带来了一定收益,但是并没有改变我国新股发行抑价严重的现象。尽管1999-2000年是我国股票市场迭创新高的时期,但是在实行市场化定价的情况下,新股发行的抑价情况应该比较低,因此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我国新股发行抑价过高容易引发战略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的短期行为,不利于市场的稳定。
    由于我国现有的新股发行市场化定价方式不能解决发行抑价严重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可考虑采用国际上比较常用的累计投标方式。在累计投标方式下,发行价格由市场决定,与上市价格接近,能够大大减少发行抑价。而且在实行累计投标定价时,发行公司有选择股东的权力,有助于上市公司改善股东结构;承销商也能够选择客户,从而形成与机构投资的合作关系。这样也有助于我国整个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市场化发展。

    参考资料:
    1.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2.胡继之,中国股市的演进与制度变迁[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3.胡继之,冯魏、吕一凡、新股发行定价方式研究[R],深交所研究报告,2000

    Q2: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是什么?

    证监会审批制,以后会变成注册制,但也不是没有条件的,说白了都是政府控制。

    Q3: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有哪些

    KPMG毕马威
    Deloitte德勤
    Earnest & Young安永
    PriceWaterhouse Coopers普华永道
    1. 普华永道(美国)
    www.cn.pwcglobal.com
    中国北京市
    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
    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26楼
    邮政编码 100020
    电话: (86) 10 6533 8888
    传真: (86) 10 6533 8800
    中国上海湖滨路202号
    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邮政编码 200021
    电话: (86) 21 6123 8888
    传真: (86) 21 6123 8800
    中国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147号
    森茂大厦8楼
    邮政编码 116011
    电话: (86) 411 8370 6668
    传真: (86) 411 8370 6665 /
    8370 6667
    2. 德勤(英国)
    www.deloitte.com
    早在1917年,德勤已认识到中国的商机,在上海成立办事处,成为首家在这个动感及繁荣的大城市开设分支机构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
    自1972年,德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了办事机构,这是几次成功并购的结果。在1989年,Deloitte Haskins & Sells International 和在1975年与日本的审计公司 Tohmatsu Awoki & Sanwa 联合的Touche Ross International 合并,形成了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即德勤全球。Spicer & Oppenheim 于1991年加入了我们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国的国际网络。1997年,德勤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最大的华人会计师事务所 - 关黄陈方会计师事务所 - 合并。
    在2004年,德勤宣布其5年计划,于中国大陆投资1亿5千万美元,这亦是德勤创建百多年来对单一市场所注入的最大一笔的投资。在2005年3月,德勤于中国大陆签署第一份的合并协议,与北京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业务和人员的全面合并。该合并将有助实现德勤于中国发展的远见,并提高我们服务高增长的本土市场的能力。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们增设了事务所,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拥有逾4,500名员工,分布在北京、大连、广州、香港、澳门、南京、上海、深圳、苏州和天津。
    3. 安永(美国)
    www.ey.com
    Ernst & Young Beijing
    Level 16, Tower E3
    The Towers, Oriental Plaza
    No. 1 East Chang An Ave.
    Dong 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738
    Phone: +86 10 6524 6688
    Fax: +86 10 8518 8298
    Stephen Lau
    Partner in Charge
    +86 10 6524 6688 ext. 2338
    Ernst & Young Dalian
    Unit D, 10th Floor,
    International Finance Tower,
    15 & 17 Renmin Road,
    Zhongshan District,
    Dalian, China 116001
    Tel: +86 411 8210 8838
    Fax: +86 411 8210 8968
    Stephen Lau
    Partner in Charge
    +86 10 8518 8326 ext. 3888
    4. KPMG毕马威(1987年成立美国)
    www.kpmg.com
    K – Klynveld
    P- Peat
    M- Marwick
    G – Goerdeler
    Beijing
    8th Floor, Tower E2
    Oriental Plaza
    1 East Chang An Avenue
    Beijing 100738
    Telephone 86 (10) 8518 5000
    Telefax 86 (10) 8518 5111
    Guangzhou
    29th Floor, Guangzhou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s Tower
    403 Huan Shi Dong Road
    Guangzhou 510095
    Telephone 86 (20) 8732 2832
    Telefax 86 (20) 8732 2883
    Hangzhou
    8th Floor, West Tower
    Julong Building
    9 Hangda Road
    Hangzhou 3100007
    Telephone +86 (571) 2803 8000
    Telefax +86 (571) 2803 8111
    Shanghai
    50th Floor, Plaza 66
    1266 Nanjing West Road
    Shanghai 200040
    Telephone 86 (21) 5359 4666
    Telefax 86 (21) 6288 1889
    Shenzhen
    9th Floor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 5001 Shennan East Road
    Shenzhen 518001
    Telephone 86 (755) 2547 1000
    Telefax 86 (755) 8266 8930
    5. Grant Thornton (美国)均富会计师行 www.grantthorton.com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Wilfred Chiu,Unit 1212, 12th Floor,Tower B, Full Link Plaza,100020
    T +86 10 6588 6665
    F +86 10 6588 8575
    Hong Kong
    Gabriel Azedo,13th Floor, Gloucester Tower,The Landmark,11 Pedder Street,Central,Hong Kong
    T +852 2218 3000
    F +852 2218 3500
    Website: www.gthk.com.hk
    上海市南京西路Units 1601-1603,16th Floor, Novel Plaza,200003
    T +86 21 6327 2200
    F +86 21 6358 8966
    Website: www.gthk.com.hk
    6. BDO Seidman LLP (US)
    China
    www.e-bdo.com/bdochina
    Mr Sun Y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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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DO Shanghai Zhong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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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r Floyd Chan (Hong Kong)
    E-mail: fchan@bdo.com.hk
    7. McGlardrey & Pullen LLP
    8. Moss Adams LLP
    9. Crowe Chizek and Co. LLC
    10. Larson Allen (Larson, Allen, Weishar & Co. LLP)
    11. Plante & Moran PLLC
    12. J.H. Cohn LLP
    13. Clifton Gunderson LLP
    14. Eisner LLP
    15. BKD LLP

    Q4: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包括哪些?

    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权证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必须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1)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在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人提出发行申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初审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最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核准制不仅强调公司信息披露,同时还要求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性条件,如企业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等.核准制的核心是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大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约束,减少新股发行中的行政干预.
    (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指有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辅导,经尽职调查核实公司发行文件资料的真是、准确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一下内容:1),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只接受由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或上市申请文件.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尽职调查,对发行人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连带责任.3),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其所推荐的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期间负有持续督导义务,并对公司在督导期间的不规范行为承担这人.4),保荐机构要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5),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实行持续监管.
    (3)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证券发行核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问员会(下简称发审委).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发审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独立表决,依法对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以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审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不断提高发行审核专业化程度和透明度、增加社会监督和提高发行效率的重要举措.

    Q5:直接筹资和间接筹资的区别

    直接筹资和间接筹资的区别:
    【1】筹资机制不同。直接筹资依赖于资本市场机制,以各种证券作为载体;而间接筹资既可运用于市场,也可运用于计划或行政机制。
    【2】筹资范围不同。直接筹资具有广阔的领域,可利用的筹资渠道和方式较多;而间接筹资的范围比较窄,筹资渠道和方式比较单一。
    【3】筹资效率和费用高低不同。直接筹资的手续较为繁杂,所需文件较多,准备时间较长,故筹资效率较低,筹资费用比较高;而间接筹资手续比较简单,过程比较简单,故筹资效率较高,筹资费用较低。

    Q6:股票市场上常常被提到的ipo的意思是

    IPO一般指首次公开募股,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是指一家企业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首次公开发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
    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相应证监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 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IPO之前,应先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应答时间:2020-07-1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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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7:证券发行方式有哪些

    股票的发行有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
    一、公开发行也称公募是指股票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出售股票的方式;
    二、非公开发行也秫私募或内部发行,是指股票发行人向公司内部职工或特定投资者出售股票的方式。
    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都可以采用直接发行或间接发行的方式。
    1、直接发行也称自蕾发行,是指股票发行人自己办理股票发行手续。这种方式下,一般是发行人在投资银行或证券机构的协助下,通过私下接诗的方法直接将股票出售给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一旦到期.募集不到原定的股份,拉行人将不足部分自行认购。
    2、间接发行也称委托代理发行.是指股票发行人不直接办理股票发行手续,而是委托证券经营机构代理盅行,招募投资者。
    间接发行,根据受托责任不同分为代销发行和包销发行。
    (1)代销发行,是指发行人委托有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代办销售股票的方式。在此方式下,代销机构只是同意按照发行人委托的价格尽可能地销售股票,只收取手续费和其他有关费甩,发行风险由发行人承担,到期销售不完的股票退给发行人。
    (2)包销发行,是指发行人与代理发行机构签订合同,委托其发行股票.并且规定在承销期内如果不能足额发行,尚未销售的股票由受托方收贿,然后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接市价出售。包销发行下。股票发行的风险性实际上转移给了包锖发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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