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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泊尔股份回购案例分析(苏泊尔公司股票投资分析报告)

苏泊尔股份回购案例分析(苏泊尔公司股票投资分析报告)

内容导航:
  • 2010年之后的股票回购案例
  • 回购105的案例
  • 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如何有针对性的开展债券回购业务?要有案例分析
  • 002032苏泊尔这个股怎么样
  • 苏泊尔 股权激励 有研究价值吗
  • 请问有近几年的中小企业并购案例的分析吗,写论文用的,急需
  • Q1:2010年之后的股票回购案例

    2010年江中药业。
    至于你所说的是否失败,我不能给你答案,其实答案看股价表现即可反映。回购股票的好处主要就是为了未来高送配和稳定人心,当然还可以通过注销回购股数来优化股价。截至今年3月31日j该公司回购股份336.16万股,支付总金额约5495.54万元,但1527.32万股啊,看看深度套牢的机构们争相出逃,就算答案了吧

    Q2:回购105的案例

    在2008年的华尔街金融危机中破产的雷曼兄弟就是利用这种手段来粉饰公司的账面,达到隐藏债务,降低账面所显现的财务杠杆比率,进而维持信用评级。

    Q3: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论文摘要 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一种内部股权转让行为,上世纪90年代被引进我国资本市场。本文首先介绍了公司股票回购制度的概况,并对该项制度进行利弊评析,然后在介绍分析境外若干个国家或地区有关股票回购市场准入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股票回购的发展及立法现状。本文就其现有的立法缺陷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对策,使我国的证券市场运营更加规范。
    论文关键词 利益相关者 股票回购 公司法
    一、公司股票回购制度的概况
    (一)股票回购的概念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用作“库藏股”保留。股票回购是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一种行为,是调整公司资本结构以及调整市场上股票流通量的一种方式,对股东、公司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股票回购立法规制的必要性
    从各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的历史轨迹来看,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普遍经历了从法无明文规定到例外允许,法律规范也由判例或简单的概括性规定到详细的规定。在我国,股票回购是一新的发展事物,因此相关方面的立法规制还不够完善,针对我国股票回购的立法现状所存在的问题,我国需要加大力度对股票回购的立法加以完善。
    在我国,股票回购是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为了解决国有股比例过大和内部人控制等股权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于20世纪90年代而引入的。2005年5月证监会向社会公开征集有关股票回购的办法,试图以此来解决股权分置陷入的困境。2005年6月16日,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给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购提供了相应的行为准则。《公司法》对此也进行了修订,为股票回购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股票回购作为一种调整公司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的资本运作方式,对我国上市公司有着特殊的意义。完善股票回购的立法规制,能够为中国上市公司和股票市场所特有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上市公司在股票回购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问题,如上市公司股票回购使得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股份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会产生关联交易,中小股东利益会受到损害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完善股票回购的立法规制成为必需,以此来解决现实中所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的发展及现行的立法评析
    (一)股票回购在我国发展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计划经济占据着主导地位,企业的形式几乎是国有企业,较少存在股份制公司这一主体形式,因此也不会存在股票回购这一现象。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制度的实施,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方式不断得到提升。为了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我国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与此相伴随的证券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针对证券市场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新事物,我国的法律也作了相关的规定,特别针对股票回购的问题。
    我国的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最早始于1992年,即大豫园通过协议回购小豫园所有股票的事件、1994年陆家嘴协议回购国有股后增发B股、1996年厦门国贸回购减资案、1999年云天化与申能股份部分国有股的成功回购——这在当年成为证券市场的一个亮点。之后,由于《公司法》的限定、长期的市场熊市、现金的匮乏,股票回购又开始没落。2005年,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的驱动下,加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和《公司法》相应内容的修改,使得股票回购又得到了发展,邯钢股份成为流通股回购第一家,继而又多了很多股票回购的案例,这一资本运作方式在我国越来越良好的政策环境中得到了发展。
    (二)对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缺陷之检视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有关股票回购的规定都只是一般原则性的条款规定,比较笼统、概括,可操作性不强。相关配套的法规、实施细则或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未出台,面对当前已经出现的股票回购个案,法规建设显得有些滞后。对于股票回购的适用范围限制得过于严格,有悖于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并且也限制了上市公司的发展空间,对于其中的一些定义也规定得较为含糊,这样会助长规避法律的行为产生,使规定形同虚设。如果不对该制度进行系统的规范,其制度本身的弊端也会逐渐显现,反而可能成为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障碍。因此,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需要,扫除股票回购的法律障碍,为公司的迅速发展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这一目的的顺利实现,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股票回购法律制度。
    三、完善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的若干建议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现代企业的基本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投资者享有所有权,而经营者享有经营权,因此经营者对经营信息的取得具有一定的优势,经营者若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就有可能歪曲披露或者不披露相关的信息,如果公司治理不完善,就有可能在股票回购中出现内幕交易,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二)加强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由于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中小股东对信息的掌握处于劣势,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又居于少数,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信息和利益的不对称,中小股东只能被动的接受股票回购方案。因此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来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一是完善股份回购信息披露制度,各利益主体相对公平掌握信息资源;二是异议股东请求权的利益补偿措施;三是对股票回购方案的表决权进行重新设计,既要在“一股一权”的原则下达到法定通过数,又要中小股东的多数的同意,至少三分之二,并且上市公司的关联股东应遵守回避制度,由非关联股东对股票回购事项进行独立表决。此外,上市公司在回购股票时最好采用要约方式进行,因为这样更能突出平等性,不会偏袒于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对于回购的价格,应该根据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市价和业绩状况来进行确定,通过确定合理的价格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至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应规定在进行回购前公司需先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公司可以用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或提高利息率的方式以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或者让债权人全程参与回购计划的制定及其一票否决权。
    (三)明确适用条件
    首先,从实施股本回购的外部环境看,必须是公司股价比较低时才可以进行回购,如果资本市场比较活跃,公司股票的定位比较合理甚至高估,上市公司就丧失了回购自身股票的热情。其次,上市公司必须有足够的现金或现金流良好,拥有大量闲置的现金或现金流,使得公司回购股票不至于影响到公司自身的正常运营。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还可以明确如下条件:(1)中小股东如果反对股票回购,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反对该事项;(2)股东可表明请求收买其股票的意思;(3)股东大会决议时对该议案投票反对。同时,对于不同回购目的的回购行为,也应该对其规定不同的条件。在实际运用中,就应该制定实施细则,从公司的财务报表来观察公司是否具备股票回购的条件。
    (四)完善公司法关于股票回购的相关规定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完善措施外,我国的公司法规定还可以从股票回购的方式、价格、资金来源以及适用对象加以完善,具体如下:
    1.股票回购的方式:《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列举的股份回购方式应进一步具体明确,如协议回购方式对非流通股的回购是非常适合的。
    2.股票回购的价格:由于我国存在国有股和流通股,且实行双轨制,因此二者的回购价格确定应该区别开来。对于国有股,股份回购的价格的基准应是每股的内在价值,国有股的内在值等于国有股每股净资产值加上溢价;对于流通股而言,回购价格的确定一般以一定倍数的市盈率{市盈率指在一个考察期(通常为12个月的时间)内,股票的价格和每股收益的比例为标准或以市价、一定时期内的平均价或最高价为标准。
    3.股票回购的适用对象:我国当前的股票回购并未将子公司纳入管理,因此我国《公司法》应规定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时,也应该同样适用股票回购的限制条件。
    四、结语
    股票回购制度产生于成熟的资本市场,为公司调整资金结构以及完善公司运营方式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方向,随着我国证券金融市场欣欣向荣的发展,股票回购越来越受到中国公司的追捧,其对防止公司内幕交易、防止恶意收购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基于此方面的考虑,再纵观中国现今法律对股票回购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对于股票回购的法律保障还不是很健全,难以发挥该项制度应有的潜力。因此对于该项制度还应该更具体地予以完善——细化价格确定的方法,完善回购的程序,加强信息披露,从而消除一些不公平的现象发生,对于购回的股票应该以“库存股”的形式存在还是以其他形式存在,这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起码要在完善传统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尽管要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会与相关的原则相矛盾,比如资本三原则、禁止抽逃资金规则,但是一套完善的制度应该是从整体上去考量的,应该能够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基础的不断发展来完善法律这一上层建筑,使中国的证券市场能够更健康、稳健地发展。

    Q4:如何有针对性的开展债券回购业务?要有案例分析

    2003年,富友证券债券回购事件的曝光,无疑是对交易所债市和股市影响最为重大的事件之一。富友证券被托管时,有高达39亿元的债券回购余额被上证所冻结。这39亿元回购余额所需债券现券,都是富友证券以代客理财的名义等融入债券,然后再由其通过债券回购融入资金,并进行股票投机。交易所债券回购风险之所以爆发,除了技术性原因外,恐怕还应当深入到体制上去挖掘证券公司债券违规的根源。
    首先,债券回购问题的爆发,反映了我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过于狭窄。虽然我国早在2000年就允许证券公司等资本市场机构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融入短期资金。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在帮助其它实体部门融入长期资本,并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的情况下,自身的长期资金和资本的需求却难以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得到满足。2003年券商发行中长期债券终于登上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历史舞台,但严格的额度管理,只是缓解了少数券商的长期资金压力,对于资本市场众多券商的巨大资本需求缺口仍然是杯水车薪。
    对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资金流动状况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对此问题的剖析。自2000年起的连续4年时间中,证券公司自同业拆借市场上融入的资金远远高于通过正回购融入的资金。之所以如此,最主要的原因之在于,证券公司本身是资金的短缺者,要通过回购从银行获得资金,要求证券与基金管理公司必须事先持有大量的债券,这本身需要大量的投资资金。由于证券公司本身就是资金短缺者,它持有的债券量又非常有限,通过自有债券回购难于满足其巨额的资金需求,于是,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用于回购交易就成了最为便利的融资渠道了。
    其次,债券回购风险的集中爆发只不过是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积累的历史矛盾的结果。如果证券公司通过债券回购融资只是为了进行流动性管理,而不是将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用于股票投资(投机),那么,债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只会给资金融出方带来利率风险。如果逆回购方将融入的债券一直持有到到期日,若不考虑机会收益的损失,那么,逆回购方的损失仍然会是在一个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然而,目前暴露出来的情况似乎不是这样简单。事实上,证券公司正是通过频繁的债券回购操作将短期资金用于了长期的股票投资,这样,股票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就传染到了债券回购市场。由于证券公司自有债券余额相当有限,为了达到拆东墙补西墙的"融资"目的,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或进行所谓的三方监管式的委托理财便一发不可收拾。因此,如果深入到体制上说,交易所债券违规操作只不过是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发展的结构性缺陷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在债券回购领域的集中表现罢了。

    Q5:002032苏泊尔这个股怎么样

    这股好着呢,我买过3次,次次都没失手。看你怎样把握了。祝你成功。

    Q6:苏泊尔 股权激励 有研究价值吗

    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实施也为股权激励扫除了法律障碍。作为最重要的长期激励机制、推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善,中国资本市场与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之一的上市公司高管的股权激励制度已经进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时代。 本文以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布股权激励计划的77家非金融类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理论综述和文献回顾,在对以往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建立相关模型,对股权激励方式、股权结构与上市公司价值相关性进行迅速众多实证分析。 本文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1、上市公司的激励方式与公司价值腾达密切相关。采用众多合适的创造激励方式空间的公司有更高的市场价值,其中股权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标的股票和预留股份是影响公司价值的重要变量。 2、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公司价值负相关,并呈U型关系。 3、机构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最重要的参与者,其持股比例对上市公司的价值产生了积极影响。即机构投资者持股比率越高,上市公司的价值越大。 本文预计的创新:目前关于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文献主要集中在股权分置改革前上市公司的研究,还较少有文献对股权分置改革后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式进行研究。本文以股权分置后公布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同时试图较全面地以股权激励方式的主要内容,即股权激励的比例、激励标的股票、预留股份、激励对象、股票来源、有效期等六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公司价值进行实证研究。 研究的局限性:1、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的时间较短,目前沪深两市剔出金融类上市和ST上市公司后,公布有效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有77家。随着未来有更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布,会有更多的样本量供选择,研究结果也将更加准确。 2、本文研究的年度至2007年,存在时间跨度不够长以及缺少股权激励对公司价值长期影响研究的局限性。未来随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时间跨度的延伸,可以对股权激励与公司价值影响进行长期跟踪研究,从而为监管部门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3、本文研究还没有涉及到公司股权激励与盈余管理的关系。未来可以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布、行权时间和一系列重大事项公布时间窗口进行跟踪对比,研究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计划的过程中是否有盈余管理的情况发生。 4、在研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与公司价值时还有很多因素没有考虑,未来可以研究考核指标与公司价值的关系,研究如何迸一步完善评价指标,形成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 本文第一章介绍了研究的意义,股权分置改革以后,有几十家上市公司先后推出了各自的股权激励计划。

    Q7:请问有近几年的中小企业并购案例的分析吗,写论文用的,急需

    第一个并购案例,星医疗收购一个非挂牌的公司,收购方是医疗代理经销商,并购对象是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销售商,有自己的专利技术。交易是百分之百的股权收购,现金支付比例特别高,是3.59亿,其中只有9%有股权的对价。
    第二个案例,上市公司天山生物收购了大象股份,大象股份规模比较大,主要是做户外广告,但是广告业态中比较传统。整个交易的金额是23.72亿,其中有5亿多是现金支付,剩下18亿用股份支付。同时有5.99亿的配套的募集资金。
    第三个案例,天泽公司收购了有棵树,标的公司主要是做跨境电商进出口,在物流和供应链特别是进出口放了经验比较丰富。利润是略大于收购方,整个标的交易额是34亿,业绩承诺非常高,加起来是9.6亿。整个支付是4.2亿现金,接近30亿是用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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