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层监管指引(证监会4号监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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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精选层股票不再符合维持标准的,可能被调整出精选层。对吗?
是的,各个公司随着时间的推移,经营状况会有所变化,一旦不再符合标准要求,就会被其他符合要求的股票取代,被调出。
所以,这是个动态过程,市场也是大浪淘沙。
Q2:精选层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
精选层股票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涨跌幅限制比例(均与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比较) 为上下30%。
Q3:精选层的发行要求
你好,在新三板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如符合公开发行条件和精选层进入条件,可以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在发行条件方面:一是财务条件,发行人应当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二是财务合规性,发行人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三是公司治理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四是要求合规经营,最近3年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精选层进入条件与公开发行条件相衔接,主要包括市值条件、财务条件、规范性条件,以及发行完成后的股权分散度要求等方面。具体来看,精选层进入条件通过市值和财务指标组合设定了四套标准,总体遵循“市值和财务稳健性要求高低匹配的原则”,具体落实上位法“持续盈利能力”要求,市值标准由低到高梯度设置,财务条件覆盖不同发展阶段、行业类型和商业模式的企业,公司符合其一即可。标准一着重遴选已有稳定高效盈利模式的盈利型公司,该标准侧重财务指标,市值起辅助作用,设定为“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2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均值不低于8%,或者最近1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标准二侧重关注盈利模式清晰,业务快速发展,已初步具有盈利能力的成长型公司,设定为“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2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1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标准三主要针对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且研发成果已初步实现业务收入的研发型企业,设定为“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2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2年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8%”。标准四主要面向市场高度认可、研发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企业,但不对企业收入和盈利等作要求,设定为“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2年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
在规范性方面,衔接了《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公开发行条件对合法规范经营的各项要求,兼顾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挂牌公司不能存在负面清单上的情形:一是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不得存在贪污、贿赂等刑事犯罪,不得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二是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新三板采取公开谴责;三是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正被立案侦查或立案调查;四是发行人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是未按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六是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七是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完成公开发行后,公司还应当符合股权分散度指标要求才能进入精选层,这也是境内外证券市场常用的上市挂牌条件。这样的安排有利于深化外部股东的约束,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也为精选层公司匹配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奠定基础。
公司公开发行完毕后满足以下条件才可进入精选层:一是股本总额足够大,要求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二是股东人数足够多,要求发行后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三是公众股东持股比例符合要求,要求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25%,对公司股本超过4亿股的,要求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10%。
Q4:精选层进入条件?
你好,在新三板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如符合公开发行条件和精选层进入条件,可以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在发行条件方面:一是财务条件,发行人应当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二是财务合规性,发行人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三是公司治理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四是要求合规经营,最近3年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精选层进入条件与公开发行条件相衔接,主要包括市值条件、财务条件、规范性条件,以及发行完成后的股权分散度要求等方面。具体来看,精选层进入条件通过市值和财务指标组合设定了四套标准,总体遵循“市值和财务稳健性要求高低匹配的原则”,具体落实上位法“持续盈利能力”要求,市值标准由低到高梯度设置,财务条件覆盖不同发展阶段、行业类型和商业模式的企业,公司符合其一即可。标准一着重遴选已有稳定高效盈利模式的盈利型公司,该标准侧重财务指标,市值起辅助作用,设定为“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2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均值不低于8%,或者最近1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标准二侧重关注盈利模式清晰,业务快速发展,已初步具有盈利能力的成长型公司,设定为“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2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1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标准三主要针对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且研发成果已初步实现业务收入的研发型企业,设定为“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2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2年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8%”。标准四主要面向市场高度认可、研发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企业,但不对企业收入和盈利等作要求,设定为“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2年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
在规范性方面,衔接了《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公开发行条件对合法规范经营的各项要求,兼顾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挂牌公司不能存在负面清单上的情形:一是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不得存在贪污、贿赂等刑事犯罪,不得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二是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新三板采取公开谴责;三是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正被立案侦查或立案调查;四是发行人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是未按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六是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七是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完成公开发行后,公司还应当符合股权分散度指标要求才能进入精选层,这也是境内外证券市场常用的上市挂牌条件。这样的安排有利于深化外部股东的约束,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也为精选层公司匹配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奠定基础。
公司公开发行完毕后满足以下条件才可进入精选层:一是股本总额足够大,要求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二是股东人数足够多,要求发行后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三是公众股东持股比例符合要求,要求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25%,对公司股本超过4亿股的,要求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10%。
Q5:谁是股市的管理层
中国证监会
Q6:备案规范4号 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吗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定义?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4号文?
根据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7月15日颁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中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那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4号文呢?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虽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但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起草说明》中有如下表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为避免监管套利,《通知》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参照《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执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按照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
由此可以确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也适用4号文,需要受到限制。
二、“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
的定义是什么?“明股实债”的定义是什么?
1. “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定义
“热点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
“普通住宅地产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售、出租或租售结合等方式,将房屋提供予使用者仅用于居住(保障性住宅除外)。
被除外的“保障性住宅地产”是指房地产企业按照政府要求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开发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改造等构成,区别于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普通商品住宅。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行业的表述为:
2. 名股实债的定义
根据4号文,名股实债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
三、什么样的投资会受限制?
根据4号文规定,资产管理人应当依据勤勉尽责的受托义务要求,履行向下穿透审查义务,即向底层资产进行穿透审查,以确定受托资金的最终投资方向符合本规范要求。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计划、受让资产收(受)益权等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由于需要穿透审查,通过私募基金投资私募资管计划,再由私募资管计划以债权方式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的方式已将受到限制。
简而言之,私募资管计划或私募基金通过债权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是4号文限制的对象。
四、什么投资未被限制?
从4号文的规定可以看出,以下三个元素同时具备时,投资将受到限制:私募资管计划或私募基金、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债权投资。换言之,以下投资未被4号文限制:
非私募资管计划或私募基金投资,即在交易架构中不存在私募资管计划或私募基金的投资项目,或相关私募资管计划、私募基金已于2017年2月13日前完成备案(但相关投资项目到期后不得续期)因为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起草说明》关于新老划断的规定,《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自2017年2月13日起施行,基于“新老划断,平稳过渡”的原则,《通知》中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要求;存续产品不得新增与《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不符的投资项目;存续产品已投项目存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第一、二、三条禁止情形的,相关投资项目到期后不得续期。
非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例如,以下投资不受限:
1.房地产项目不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范围)的普通住宅地产。
2.房地产项目虽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范围),但不属于普通住宅地产,例如北京的保障性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和其他房地产均不受限。
3.房地产项目不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范围)。
非债权投资。即便是由私募资管计划或私募基金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若投资方式是非债权投资,亦不受限,如真正的股权投资。这里的“股权投资”应当与“名股实债”的投资有明显区别,即不得存在“保本保收益承诺、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的约定、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等约定或安排,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类债权投资性质的约定均不宜采用。
另外,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起草说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按照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未受到4号文限制。
五、4号文的强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为社会组织的基金业协会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权力。但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对资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影响巨大。一方面,其信誉将会受到极大的打击,资管行业以信誉为生,失去了信誉将难以立足;另一方面,取消资格不予备案等“牌照打击”可能从法律方面终结其资格业务。因此,笔者认为,包括4号文在内的基金业协会的规范性文件均具有不可忽视的强制性,必须严格遵守,并加以重视。
Q7:证监会监管层释放了一个什么信号?
所谓资管产品,一般也叫资管计划,是由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发行和管理的,面向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的一种金融产品;所谓信托产品,也叫信托计划,简单来说是有信托公司发行和管理,面向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的一种金融产品。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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