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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什么原则确定(股权转让个税计算方法)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什么原则确定(股权转让个税计算方法)

内容导航:
  • 税务机关应依次按哪些方法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 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
  • 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定?
  • 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 每月资产负债表是根据什么填写
  • 股东股权转让如何纳税计算
  • 资产负债表是主表,而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都是附表。( )
  • Q1:税务机关应依次按哪些方法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Q2: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

    收入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
    1.收入的定义与特征: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
    “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了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根据收入的定义,收入具有三方面特征:
    (1)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
    (2)收入是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3)收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2.收入的确认条件:
    企业收入的来源渠道虽然多种多样,但是收入的确认条件却是相同的。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Q3: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Q4: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Q5:每月资产负债表是根据什么填写

    盖茨当年请巴菲特去微软看了一圈,吃一顿饭,巴菲特回去,只买了一手微软的股票,而后却买了可口可乐的股票,巴菲特在买入中国股票,买多少啊,

    Q6:股东股权转让如何纳税计算

    (一)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 (二)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Q7:资产负债表是主表,而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都是附表。( )

    是的,基本可以这样理解
    需要注意的是,权证还有个行权比例问题,比如2:1,也就是说2份权证+行权价格才可以得到1股股票
    补充:
    纯债部分是没有转股权利的,只有债券的价值
    是只有不分离的转债才有转股价格一说的,你的理解没错啊
    你的理解是非常正确的
    我终于是明白你拧在哪里了,呵呵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也就是公司债的一种,并没有你说的分离公司债的标准说法,也就是两种,一种可转换公司债,没有分离的,债券有转股价格,还有一种就是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债券和权证(代表转股的权益)分开交易,分别享有各自的权益
    你能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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