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基础知识

企业出售股权后怎样算收入(股权转让收入是什么)

企业出售股权后怎样算收入(股权转让收入是什么)

内容导航:
  • 企业转让股权怎么计算税率
  • 转让股权收入在会计上属于其他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为什么?
  • 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 股权出售后取得的投资收益怎么处理
  •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什么?
  • 怎样确认股权转让纳税时间
  • 企业应何时确认股权转让收益?
  • Q1:企业转让股权怎么计算税率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Q2:转让股权收入在会计上属于其他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为什么?

    属于投资收益,投资收益不是其他业务收入,也不是营业外收入,但是属于营业收入。

    Q3: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Q4:股权出售后取得的投资收益怎么处理

    对于纳税和避税
    A上市公司需支付境外香港投资方2010年股息1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A上市公司应为香港投资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规定,假如香港投资方是直接拥有该上市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则适用税率为5%,即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5万元(100万元×5%),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个人股东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要缴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要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取得以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要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股权投资避税方法
    利用股权投资进行巧妙避税,是股权投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话题。通过股权投资收益进行合理避税,不但可使投资者获取更多的利润,而且也能使其方法符合游戏规则。

    Q5:股权转让收入是指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七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Q6:怎样确认股权转让纳税时间

    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缴纳总体上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企业持有的股权转让涉及的所得税缴纳,一类是个人持有的股权转让涉及的所得税缴纳。企业持有的股权转让涉及的所得税缴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所以企业应在收到股权转让款之后预缴税款,并在年终进行清算汇缴。个人持有的股权转让涉及的所得税缴纳,主要依据国税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具体有: 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
    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章 股权原值的确认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
    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第十八条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纳税申报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卓一知识产权为您解惑

    Q7:企业应何时确认股权转让收益?

    企业转让股权收益的确认,应采用与转让其他资产相一致的原则,即,以被转让的股权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为标志。在会计实务中,只有当保护相关各方权益的所有条件均能满足时,才能确认股权转让收益。这些条件包括:出售协议已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通过;与购买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企业已不能再从所持的股权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关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则股权转让收益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并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时才能确认。

    本文由锦鲤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showinfo-1-3273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