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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关于股权的规定(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中关于股权的规定(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规定)

内容导航:
  • 公司法关于股权制的规定何时开始的?
  • 请问《公司法》中关于股权的部分主要是哪些章节?
  •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 股权的法律特征?
  • 股东公开转让股权详细流程有哪些法律知识大全
  • 股权转让法律法规有哪些
  • Q1:公司法关于股权制的规定何时开始的?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Q2:请问《公司法》中关于股权的部分主要是哪些章节?

    有限责任公司称为股权,主要在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股份,主要在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你顺便问一下的应当是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登记托管,这个在公司法里没有明确的表述。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2种情况:一是非上市公众公司,这类公司请参阅《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85号发布);二是非上市的股东在200人以内且股份不公开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些地方为了规范第二类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文件要求这类公司的股东将其股份委托产权交易所(或股份登记托管中心)等机构代管。

    Q3: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型: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无时间限制,但是基于有限责任的人合性质,《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的,可以随便,转一部分还是转全部股权随便。
    对外转让的,必须书面或者以其他确定能够知道的方式 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能转让。不同意转让的应该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设立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募集设立是发起人认购至少35%的股份后剩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的的股份原则上可以随便转让,但是发起人的股份在公司成立一年内不能转让。
    董监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不能超过本人持有的25%。
    公司股份上市交易的一年内,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上市前发行的股份不得转让,董监高离职后 半年能不能转让所持股份。
    此外,在不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 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进行其他限制性规定。

    Q4:股权的法律特征?

    您好!
    一般认为公司股权具有以下特征:
    1、股权同时具有非财产性和财产性
    股东以其所享有的股权为依据而能够获得相关的财产权利,与此同时公司也给予股东相关的非财产性权利,使得股东能够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从而更好行使其财产性权利也能够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非财产性权利主要包括表决权、质询权等。由此可知,股权是一个具有非财产性与财产性的综合的权利体系。
    2、股权具有可分割性
    即在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股权,当为后一种情况时,股权就被分割,此时股权的原股东以及继受取得股权的股东都对自己的股权享有独立的股权。这种股权的部分转让就直接体现了股权的分割性特征。
    3、股权可以双重取得
    从取得方式讲,股权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在原始取得的情况下,股东缴纳其认缴的出资,公司赋予其相应的股权。在继受取得的情况下,股东通过继承或者是受让原股东的股份而取得股权。
    4、股权取得体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
    并不是所有想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都能得偿所愿。就“人合性”方面来说,能否成为一个公司的股东,不仅需要向公司出资,公司有时还会考虑股东个人的资产状况、信誉、道德品质等因素。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Q5:股东公开转让股权详细流程有哪些法律知识大全

    股东公开转让股权详细流程
    一、经可行性研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股权转让书面决议(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企业转让方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如有其他股东);
    三、经区国资办审核并报区管委会批准(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制地位)或区国资委核准,相应提供如下资料:(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审批)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应包括:
    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五)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五、转让方按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国资监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七、办理产权交易委托手续。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转让产权的委托书;
    (二)表明转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照);
    (三)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
    (四)权益人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文件;
    (五)标的情况说明;
    (六)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七)其他需要的材料。
    八、信息公开挂牌。转让方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九、接受咨询,组织交易。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十、由产权交易机构主持,签定产权转让合同;
    十一、办理产权交易鉴证及结算交割;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十二、变更登记。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以及税务、土地、房产等变更手续。

    Q6:股权转让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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