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会产生税费吗(股权转让税费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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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股权转让要交哪些税?
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Q2:股权转让是否交税?
按照相关规定,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转让方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转让方以原价转让的,不交个人所得税。
一、法律规定
股权转让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一、纳税人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或者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地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贵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同时办理法人和股东的变更的,则地税部门也可同时办理。
企业自然人(个人)股东股权变更的,需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上加具审批意见,然后到登记分局大厅或登记外点办理变更手续。
我市纳税人办理地税变更登记所需资料请详见本站首页“分局链接-登记分局-业务指引-办理变更登记需提交资料-一般变更”。
所需表格请在本站首页“分局链接-登记分局-业务指引-税务登记(社保缴费登记)电子表格下载”中选择下载。
二、如属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征税:
对于自然人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具体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Q3:股权转让需要交哪些税
购买股权的人A只需按照成交价格缴纳印花税,万分之五;
出售股权的人B以大于其初始投资数额出售的,则其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依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小于或等于其初始投资数额出售的,则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同时按照成交价缴纳印花税,万分之五。
依据:所得税法、印花税条例
转让过程中通过挂牌还产生了其他的费用,比如在挂牌支付了交易费1万的,目前在中国这1万不可以减去再算所得税。
股权转让双方都要按照实际成交额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是在签订了转让合同之后,双方去企业驻地地方税务局缴纳,凭完税证去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股东出让股权,一般来讲公司权益没有变化,企业一般不用缴纳所得税。
Q4:股权转让都涉及哪些税种,如何计算
1、印花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属印花税税目为“产权转移书据”,其税率为所载金额万分之五。
参考文号:国务院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财税【1988】255号第五条和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
2、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个人股权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转让收入-原值-合理费用)*20%。其中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如印花税、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
Q5:股权转让如何才能不交个税?
zyq135333[雅典娜女神] 根据《个人所得税》(2007年修订)第6条第5款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实际上就是指个人股东因股权转让的获利金额,或者说只有在溢价转让的情况下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股权转让是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则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因此,个人股东在股权溢价转让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成本-转让费用)*2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综上,股权转让不交个税,只能是平价或折价转让。
Q6:股权转让如何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2007年修订)第6条第5款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实际上就是指个人股东因股权转让的获利金额,或者说只有在溢价转让的情况下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是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则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因此,个人股东在股权溢价转让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成本-转让费用)×2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法律还规定了不需要交税的特殊情况,1994年、 1996年及199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防止重复交税:采取先增资、后转让的办法避免重复征税。
二、增加交易费用:增加交易费用是财务上的惯常操作方式
三、采取先上市,后转让股权的方式避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确定了上市公司转让股权暂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大型企业自然人股东来讲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办法,不但能够进行融资,还可以金蝉脱壳。
四、不可违法签订阴阳合同避税,存在极大法律风险。
根据《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签订阴阳合同避税其实是一种逃税行为,可能引发民事诉讼,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Q7:股权转让如何做避税处理?
(1)利用“正当理由”实现低价转让股权
根据67号文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见,股权低价转让,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从本质上讲这一条与第十条“公平交易”并不矛盾,也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在形式审查重于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比如,目前在国内外的大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业运营困难,相关转让方可以借用上述第一条进行筹划;对于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则可以通过第二条进行筹划;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条,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四条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2)恰当运用“核定”法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3)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利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做法通常如下:第一步,将转让公司的注册地址变更到目标地区,相应的调整经营范围,以满足特定的政策要求,同时与当地政府签署相关书面协议;第二步,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工商变更,缴纳税款;第三步,根据地方出台的政策及双方协议返还部分税款给转让方。但是,这种方法目前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除了以上三种方式外,在实践中,还有通过向第三方筹措“过桥资金”变债权为股权等林林总总的税务筹划方式,但大多都因操作有诸多不合规之处,潜藏的法律风险巨大,难以实际落地。在上述三种方案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无效、地方承诺无法兑现、一般反避税被纳税调整等法律风险,尤其需要转让方在企业章程、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合同等文件中对涉税条款进行事先的筹划,鉴于《税收征管法》修改方案中已加入了事先裁定的规则,转让方更应该在重大交易之前通过税务专业人士的精心筹划,再去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裁定,在提高交易税务成本确定性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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