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人股份股东(北人集团上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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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有国资控股的ST,*ST股 都有哪些?
有的 你可以从大智慧上找下
Q2:沪深两市同时上市的股票有哪些?
两市一块上市的股票是不存在的!只有可能A股在上海、B股在深圳;或者A股在深圳、B股在上海
Q3: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内容:
(1)资产转让:2010年6月4日,公司拟将向大股东北人集团转让8项资产,预计将为公司带来17067.58万元利润。根据公司公告,该8项资产出售情况分别为,以17637.04万元向集团转让子公司北人亦新(北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以1149.05万元向集团转让公司位于北京垡头的房产;以316.28万元向集团转让公司位于北京垡头与房产相关的部分配套设备;以218.01万元向集团转让四开业务-BEIREN200四开四色平版印刷机专有技术;以1998.38万向集团转让四开业务的债权;以1828.65万向集团转让四开业务的存货;以2306.32万元将公司所持有的海门北人富士印刷机械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集团;此外,集团给予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人富士搬迁补偿1074.69万元等。
(2)通过国际认证:公司生产的对开单色胶印机和对开四色胶印机荣获国家金质奖,对开双色胶印机和对开四色胶印机荣获国家银质奖;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的认证,通过了欧共体安全标准(GS)和国际电气通用标准〈CE〉,公司具有国际水准自主产权,使产品达到了国际水准。公司在国际印刷机械德鲁巴展览会,Beiren300对开高档多色机通过了德国GS认证,Beiren300对开高档多色机、Beiren200四开高档多色机达到欧洲CE标准。
(3)外资合作:公司与日本三菱重工合资组建了三菱重工北人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4600万人民币,北人持有该公司49%股份。据悉,三菱重工是日本最大的机械制造集团,在印刷机械设备方面拥有世界尖端技术和最先进的生产工艺流程。目前新公司正常运营。第一批由合资公司生产的钻石1000型四开四色胶印机将于今年下半年投放市场。
(4)新产品投放:公司设计制造的BEIREN3840A卷筒纸商业轮转印刷机日前正式投放国内市场。这是我国第一台按照国际通行标准配置的适用于广告、宣传画、彩色画报、杂志等精品印刷的该类设备,是由北人股份自主知识产权制造安装的。该机主要辅机采用专业的进口设备来满足印刷品质,从结构设计到机器制造上达到了完善统一,完全满足印刷商业印品的要求。
Q4:誉衡药业股票明天会涨吗?
今日涨停原因:江苏北人发布公告称,临时股东大会全票通过拟科创板上市的议案。
公司间接持股江苏北人机器人。今日联名股份、软控股份涨停之际,与软控同为间接参股的誉衡药业,将成唯一充满补涨需求的概念股。
后市分析:今日强势涨停,后市继续看涨。
Q5: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个公司吗
公司的股东实际上就是公司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就是公司,如果A公司投资于B公司,A公司就是B公司的股东
Q6:北人集团公司的公司业绩
按照新的企业发展战略,自2000年以来,北人凭借自身的优势,在整合行业资源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2000年12月兼并了印后设备专业厂------上海力顺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使北人在印后领域一步跨入上海。
2001年11月底与日本著名的印后设备制造厂日本东京出版机械株式会社以OEM方式合作成功,使日本名牌产品贴上“北人”牌商标进入中国市场,此举被列为中国印刷年度十件大事之一,在行业引起很好反响,日本产经新闻报道说:日本产品打上中国的商标上市销售在日本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2001年兼并了国内凹印机制造行业最大的企业-----陕西黄工集团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使北人在凹印机制造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2002年与德国马贝格公司合作,在北京成立输纸机专业生产厂。
2002年与美国GI公司在卷筒纸胶印机方面开展合作,并开始有产品返销美国市场。
2003年5月与日本郡是公司签署了在北京建立合资公司生产印刷后续设备的合同,合资公司将于今年9月开业。
2003年6月将与台湾有恒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在天津的独资企业建立合资公司生产印后包装设备。
2003年3月还在俄罗斯成立了“北人---欧洲”销售公司,准备进一步拓展欧洲市场。
Q7:公司股东有哪些权限
一、 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基于股东的资格在公司的法律地位。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 1、自益权。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受利益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时的优先受让权。这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2、共益权。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表决权、监察权、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查阅会计表册权等等。这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 由二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享有下列内容的权利: 1、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参加股东会议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4、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8、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9、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10、 依法分配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以上诸多的权利,而其权利的实现主要是通过股东会这个形式来达到目的的,故论及股东权利必然要谈到股东会,因股东会是股东们行使其决策权的机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均应由股东会来决定。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机关。股东会对外并不代表公司,对内也不执行业务。但是,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的职权,主要是听取报告和作出决议。由于股东会属于一种合议制机关,因此,只能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作出决议。股东的决策权是通过股东的表决权来实现的。 我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但该条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尚有不尽人意的地方,操作起来颇为麻烦,有待于修改或补充。笔者在办理一起非诉讼案件中,就遇到了这样的棘手事情,下面简要介绍: 某有限责任公司由五位股东出资组建而成,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三人各出资30万元,丁、戊二人各出资5万元。由甲、乙、丙三位股东成立董事会,甲为董事长兼总经理,乙为副董事长。该公司成立后开始经济效益不错,后同一台湾商人合资成立中台合资企业,甲又被聘用为合资企业的总经理。后由于中、台双方工作人员的矛盾导致了该公司其他四位股东同甲的矛盾,四位股东一致认为甲已经不适合再担任本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了,故联名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解决甲的问题,但甲置之不理。甲自己既不主持召开股东会议,又不指定副董事长主持会议,使得股东会议开不起来。后来其他四位股东忍无可忍,自行召开了股东会议,罢免了甲的职务。但甲认为该会议无效,拒不办理移交手续。其他股东亦无可奈何。如等待定期会议的召开,恐怕也于事无补。 通过以上案例,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第43条只规定了一定数量表决权的股东的召开临时会议提议权,而并未规定股东对召开临时会议具有决定权。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不同意开会,其他股东应当怎么办?否则紧急会议将开不起来,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较大损失。这不能不认为是个缺憾。另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的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的权利,在公司股东人数仅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情况下,就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和限制,否则将有悖于《公司法》。《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例如,由两个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股东要求转让出资,如果乙股东不同意,根据《公司法》第35条之规定,乙股东应当购买甲股东转让的出资。但是,乙股东购买了甲股东的出资后,该有限责任公司就应当变更为独资企业,否则有悖于《公司法》第20条第一款之规定;如果乙股东同意甲股东将其出资转让,但在同等条件下,乙股东又有优先购买权,否则有悖于《公司法》第35条第三款之规定,无形中剥夺了乙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此,笔者认为:对于这种特殊情况或者由此产生的出资转让纠纷,应当在《公司法》实施细则中或司法解释中加以规范,也可以在适当的时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总结《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施行以来的各种情况,对其中不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部分加以修改,使之更加严密,更加完善。 二、 股东的义务 所谓股东义务,从狭义上讲,是对股东的出资义务而言,即股东对公司章程所记载的各股东出资额负有于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一次全部缴足的义务,不得分期缴款。从广义上讲,是指股东应当履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上规定的股东各项义务。因此,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我国《公司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股东甲出资50万元,股东乙出资70万元,股东丙以专利权作价80万元出资。通过计算,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六点七,超过了百分之二十的定数,故股东丙出资部分无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不会批准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 通过以上例子,告诫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股东,其出资比例是有一定限制的,超出的部分,必须以现金或其他财产出资,否则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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