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基金架构(私募基金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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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申请和母基金进行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实际控制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首先要具备合格的运营资质,实收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管理机构可以是已经运行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或是为申请母基金投资而专设的投资管理机构,但应在申请前完成注册,且应是该管理机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以确保管理团队的延续性。然后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再一个管理机构具备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和独立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完备的投资管理制度和完整的投资档案体系,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最后管理团队有2个以上的种子期、初创期或成长期企业投资成功案例。各个地区的要求不一样,仅供参考。君曜资本作为专业的母基金管理人,“循趋势、择时点、选赛手”,以专业管理人视角甄选全市场优质资产,为投资者提供稀缺投资机会,在支持产业发展的同时,为投资者带来财富增值。
Q2:结构化基金是什么 结构化分级基金有什么好处
结构化基金又叫分级基金,是指在一个投资组合下,通过对基金收益或净资产的分解,形成两级(或多级)风险收益表现有一定差异化基金份额的基金品种。它的主要特点是将基金产品分为两类或多类份额,并分别给予不同的收益分配。分级基金各个子基金的净值与占比的乘积之和等于母基金的净值。例如拆分成两类份额的母基金净值=A类子基净值XA份额占比%+B类子基净值XB份额占比%。如果母基金不进行拆分,其本身是一个普通的基金。分级模式主要有融资分级模式、多空分级模式。债券型分级基金为融资分级。在分级基金投资策略组合中,母基金的战略地位丝毫不逊色于A、B份额。
结构化分级是希望投资于能够产生较高收益率的更长久期的资本中。通过这种方式,以期为投资者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分级基金应该做到结构简洁、标的清晰(比如指数投资)、保证流动性与杠杆适度等,从这种角度看,分级产品更适合被动投资,完全复制指数,投资者只需要把握市场趋势。
Q3:前海母基金投资子基金尽职调查清单
你想做长线还是短线,还有你的资金量有多大,有些股比较适合大资金买卖,小资金不适合
做股票低买高卖才能赚钱,那么我们就应该买入那些是上涨趋势的股票,所以要先学会画趋势线,这个很有用
Q4:结构型基金与分级杠杆基金是什么意思
分级基金通俗的解释就是,A份额和B份额的资产作为一个整体投资,其中持有B份额的人每年向A份额的持有人支付约定利息,至于支付利息后的总体投资盈亏都由B份额承担。以某融资分级模式分级基金产品X(X称为母基金)为例,分为A份额(约定收益份额)和B份额(杠杆份额),A份额约定一定的收益率,基金X扣除A份额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入B份额,亏损以B份额的资产净值为限由B份额持有人承担。当母基金的整体净值下跌时,B份额的净值优先下跌;相对应的,当母基金的整体净值上升时,B份额的净值在提供A份额收益后将获得更快的增值。B份额通常以较大程度参与剩余收益分配或者承担损失而获得一定的杠杆,拥有更为复杂的内部资本结构,非线性收益特征使其隐含期权。
看晕了?那我们用帅牛老师的故事版,A有1块钱,B有1块钱,A把自己这1块钱借给B,这样B就有2块钱去炒股了。B每年按约定(目前一般是年化6%-7%)付给A利息,B炒股亏的和赚的都和A无关,但如果B炒股把这2块钱亏损到了(1.25元+A当年应计利息)这道红线时,会触发低折以保护A的1块钱本金以及相应利息不受损失。
换句话说,A类份额具有保本保收益的特点;B类份额具有杠杆放大风险和收益的特点。
Q5: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区别及优缺点?
在国内,PE(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采取什么样的公司制度开展PE业务,具有不同的优劣利弊。从国外看,PE业务的开展可以采用投资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等多种模式。但这里所说的投资公司不同于现存的中国投资公司,它是指美国等西方国家投资公司有关法律确立的投资公司,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型基金,这类基金几乎都是以公募方式运作的。中国的《公司法》只包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范,并不包括对于这类公司型基金的规范,但目前在国内,这种以有限责任形式存在的公司,具有可操作性。因此,中国PE可行的公司制度模式实际上只有三种: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
目前,在许多开展PE业务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中,大多采用的是合伙制,而信托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对此,许多信托公司业内人士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信托公司与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比较,其激励机制相差很远,因此,以信托公司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开展PE业务并不是最好的模式。实际上,以不同的模式开展业务利弊也各不相同。
在合伙制模式中,资产管理机构(或团队)设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从事直接投资的资产管理业务,其中投资顾问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的其他普通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该模式的优点是合伙制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无该企业层次的所得税纳税义务;该模式的缺点首先是国内《合伙企业法》刚颁布实施,企业注册时候经常遇到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查障碍;其次是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得以保障。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逃废债务的情况非常普遍,所谓的承担无限责任,在实践中根本无从落实。因此,一般合伙人侵害投资者利益的问题难以解决。再次,税收法规配套不全,实施难度大。
在公司制模式中,资产管理机构(或团队)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立主营业务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资产管理机构不作为股东参与,仅直接或以子公司方式承接管理委托。该模式的优点是:模式清晰易懂;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委曲求全,成为迄今为止市场上最常见的基金形式;《公司法》立法早,公司形式最易为各种参与主体接受。缺点是:资本金缴付的僵化安排(按章程计划缴付,或经常修改章程);先退出项目的本金返还投资人需要按减资操作;投资公司是独立纳税主体,有所得税纳税义务,纳税额较高,目前所得税率为33%,从明年开始为25%。
在信托制模式中,是由信托公司集合多个信托投资客户的资金而形成的基金(信托计划),直接或者委托其他机构进行PE投资。该模式的优点是:首先,通过信托渠道筹集资金可以有效地放大PE业务资金额度,有利于迅速集中PE业务投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信托公司作为营业性的信托机构,其存在的根本价值,在于能够将广泛的社会资金,通过特定的规则(信托制度)和载体(具体信托业务形态)转化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所需的投资资本。其次,在目前的制度架构之下,信托产品是一种标准的金融产品,不但信托财产的保管职能由银行专司,而且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活动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且在银监会的监督管理之下。这个特点与合伙制模式的缺点恰恰形成鲜明对照。再次,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进行了重新定位,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一种符合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非债权融资信托,既符合信托行业的功能定位,又能体现出信托制度优势,发挥信托公司运作领域广泛、手段灵活的业务特点,必然成为信托公司重点拓展的业务领域。缺点是信托资金往往是一次性募集,但是PE业务运作时需要根据每个具体项目投资进行资金的分阶段投入,信托募集资金可能出现暂时闲置现象。
因此,从比较中可以看出,中国在目前的阶段,发展信托模式的PE更具优势,以信托模式作为PE的组织载体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且现有法规齐全。而信托公司究竟采用什么样的模式参与和开展PE业务,则应该由信托公司在实践中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来选择。
Q6: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分类有哪些
合伙制私募基金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们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只私募基金。不同以往合伙制私募基金只能投资PE类投资,合伙制私募基金也能开设账户进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企业是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2007年6月1日,我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一批有限合伙企业陆续组建,这些有限合伙企业主要集中在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领域,
信托制
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也是阳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核心机制是为专业投资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及约束机制,提高基金的运作水平和效率,以实现投资方利益的最大化。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限制
私募股权投资属于高风险投资方式,因此约束投资范围、投资方式以及每个项目的投资比例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投资范围、投资方式的复杂和无法穷尽,实践中往往采用"否定性约束"的方式,以达到控制投资风险的目的。例如,约定不得对某一个项目的投资超过总认缴出资额20%,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不得为已投资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以及合伙企业的银行借款不得超过总认缴出资的40%等等。
2、控制
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种,管理费包括运营成本。好处是可以有效控制运营费用支出,做到成本可控。目前,为了吸引资金,很多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采取了这种简便的方式。第二种,管理费单独拨付,有限合伙企业运营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成本列支,不计入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用。这是国际通行的方式,管理费的数额按照所管理资金的一定百分比,通常为0.5%-2.5%,提取方式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
3、分配及激励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可以就投资收益的分配方式进行灵活约定;通常而言,在预期投资收益内的部分,双方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按照较低的比例享有收益,如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普通合伙人可按照较高的比例享有收益,投资收益越高,普通合伙人享有的比例就越高,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奖励,由此可以促进普通合伙人积极、有效、有利的履行合伙企业事务。在国内的实践中,为了吸引到投资人,有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往往采用"优先收回投资机制"和"回拨机制",确保在有限合伙人在收回投资之后,普通合伙人才可以享有利润分配,以保障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利益的一致性。
(1)关于"优先收回投资机制"
所谓"优先收回投资机制",是指在基金期限届满,或某个投资项目进行清算时,合伙企业分配之前首先要确保有限合伙人已全部回收投资,或达已到最低的收益率。例如,可以约定如下收益分配方式:
首先,有限合伙人取回投入基金的全部投资;
其次,核算内部收益率(IRR),如内部收益率低于8%的,则全部投资回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人按照出资额享有收益;
再次,如内部收益率高于8%,但低于10%的,其中低于8%的部分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而超过8%以上的部分的20%先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剩余80%部分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最后,如内部收益率高于10%的,10%以内的收益按照前述原则进行分配,高于10%收益的部分的25%先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其余75%部分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2)关于"回拨机制"
所谓"回拨机制",是指普通合伙人在已收到的管理费,以及所投资的项目退出后分配的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特定账户,在基金或某些投资项目亏损或达不到最低收益时,用于弥补亏损或补足收益的机制。例如,某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约定,普通合伙人应留存收益的40%,在基金亏损或未能达到8%的最低收益时,用于弥补亏损或补足收益。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优先回收投资机制"或是"回拨机制"均反应了国内普通合伙人在募集资金方面的困境,为吸引资金,在利益分配方面所作出的妥协与让步。
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方式及转让出资额的限制
在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成立后,仍可以允许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通常而言,有限合伙人的入伙由普通合伙人决定,但也会设定一些限定条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伙人应属于合格机构投资者及相应的资金要求等。此外,还需要明确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的权益计算方式,或者对原合伙人的补偿方案。关于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实践中,合伙协议均要求有限合伙人保证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得退伙。
为保证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稳定性,通常对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的出资进行一定的约束。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的出资可以分为自行转让和委托转让两种形式。"自行转让"是指有限合伙人自行寻找受让方,由普通合伙人审核并协助办理过户的方式。"委托转让"是指有限合伙人委托普通合伙人寻找受让方,并普通合伙人协助办理过户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人转让出资,普通合伙人均要求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而且根据转让形式的不同,手续费的费率也不同;自行转让的手续费费率较低,例如可为所转让出资额的1%,委托转让的费率较高,例如可为所转让出资额的5%;通过收取一定转让手续费,可以控制有限合伙人频繁的转让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所收取的手续费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收入,如普通合伙人提供居间服务的,还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居间报酬。
Q7:私募基金的母子架构是什么意思?
私募基金的母子架构是指该私募基金以母基金和子基金的形式运营的。
客户申购子基金,子基金申购母基金。这样,母基金下面设立多个子基金,可以扩大规模。另外,由于私募基金有投资人数不能超过200的规定,母子基金的结构可以摆脱这层限制。
扩展阅读:
私募母基金:又称为基金中的基金,简称FOF,其实就是投资其他基金的基金。私募母基金通过汇聚大量资本,得以和众多优秀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成为他们的“有限合伙人(LP)”,分享投资成果。
私募母基金的优势
1、降低合作门槛。母基金大幅度降低了与机构投资者合租的门槛,一般门槛降低到100万左右。
2、降低投资风险。私募母基金能够同时与多个机构投资者合作,这最大程度的降低了风险。
3、受市场波动影响小。私募母基金的投资周期往往是一个长达数年的封闭期,母基金管理者在这个过程中会坚定自己的投资策略,这种坚持往往会帮助投资者避过市场波谷,在波峰实现退出,享受时间和复利带来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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