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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基金提取和使用情况说明(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安全基金提取和使用情况说明(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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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金提取比例是多少?余额需要做纳税调增吗?
  •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 企业基本账户里资金使用情况说明怎么写?
  • 公用经费使用方案
  • 如何上级发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写出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金提取比例是多少?余额需要做纳税调增吗?
  • Q1: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金提取比例是多少?余额需要做纳税调增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Q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红利ETF属于那个公司旗下的基金?红利ETF属于友邦华泰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

    Q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1. 大亚湾核电站不是上市公司。

    2. 大亚湾核电站(Daya Bay Nuclear Power Plant)位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鹏半岛 (北纬22°59′42.19″,东经114°54′74.01″[2]  )离香港尖沙咀直线距离51公里  ,由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和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建设与运营,隶属于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拥有两台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机组,所生产电力70%供应香港,30%供应广东 。大亚湾核电站从1987年开工建设 ,于1994年5月6日正式投入商业运行 ,此后,在大亚湾核电站之侧又建设了岭澳核电站,两者共同组成一个大型核电基地。大亚湾核电站是中国大陆第一座大型商用核电站,也是大陆首座使用国外技术和资金建设的核电站。

    Q4:企业基本账户里资金使用情况说明怎么写?

    企业基本账户里资金使用情况,应该包括存入资金的来源--拨款存入,营业收入存入,,等存入资金或资金增加的情况。
    还有支付资金的项目--支付税款,支付工资,支付货款,,,,等等,以及资金减少的项目。
    总之就是一定期间内,收入多少钱,都是什么项目的钱,支付多少钱,是哪些项目的支出。

    Q5:公用经费使用方案

    内容来自用户:飞翔图文

    广安市广安区兴平镇小学校
    公用经费使用方案
    为加强我校公用经费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日常专用材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06〕13号),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支出范围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级科目下的1、办公费2、印刷费3、水费4、电费5、邮电费6、交通费7、差旅费8、维修(护)费9、培训费10、招待费11、劳务费等11个款级支出科目。
    二、 教师培训费在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中按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三、学校要按规定在公用经费中足额安排信息技术费,用于教学资源和软件的购置以及网络信道费用支出。
    四、学校要按规定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

    Q6:如何上级发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写出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传统意义上的项目管理软件更多的是管理项目的资源、任务、进度、质量,而忽略了项目管理的最终目标——项目成本控制。诺明软件为例,通过项目管理软件,可全面核算各类项目成本,其中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设备、管理分摊、外包等项目成本的精细化管理,帮助财务人员轻松完成项目成本核算过程,同时帮助项目经理实时了解项目实际产生的各项成本。。。。

    Q7: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金提取比例是多少?余额需要做纳税调增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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