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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质押贷款规定(个人公司股权质押贷款)

个人股权质押贷款规定(个人公司股权质押贷款)

内容导航:
  • 股权质押贷款规范流程?
  • 股权质押贷款有什么条件
  • 股权质押贷款的注意事项
  • 个人股权质押借款合同内容都包括哪些
  •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 XX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类产品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 如何用股权质押贷款
  • Q1:股权质押贷款规范流程?

    提供明确用途,质押人和还款来源清晰,标的物的归属权,标的物是不是在可以质押的股票池里,如果这都没有问题剩下的就是利息和时间的问题了,各大信托公司都一样,如果想了解具体情况请直接手机联系,我是专门从事股权质押的;

    Q2:股权质押贷款有什么条件

    (1)股票质押登记申请书;
    (2)质押双方签定的质押合同(须经公证);
    (3)出质人的股票帐户;
    (4)质押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文件;
    (5)质押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质押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Q3:股权质押贷款的注意事项

    1、质权人应注意审查出质人的主体资格
    ①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
    ②出质人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并须有法人股东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2、质权人应认真分析处置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①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a、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b、核实企业的供货合同或订单。
    ②分析企业财务状况 :a、财务报表分析:要求企业提供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③核实企业的银行对账单及个人银行卡流水单,考察企业每个月是否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
    ④企业贷款卡信用记录查询;
    ⑤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⑥加强对公司质押股权的价值监控。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要跟踪证券市场行情,分析质押股票的风险和价值,设置警戒线,切实防范风险。涉及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每月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及贷款卡信息进行检测,监控的重点在于质押股权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或有负债情况,及时发现影响质押股权实现的潜在风险。
    3、质权人应谨慎选择出质股权
    ①股权的选择应以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通性较好为原则。一般不接受下列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作为质押标的:a、PT、ST类上市公司;b、前6个月流通股的股价波动幅度超过200%的上市公司;c、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上市公司;d、被证券交易所停牌或摘牌的上市公司;e、流通股股权被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
    ②应注意出质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③应注意出质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4、不得约定流质条款
    订立股权质押贷款合同时,出质人和贷款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出质人未受清偿时,股权转移为贷款人所有。
    5、建议质权人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下内容
    ①在质押期间发生对外担保等可能影响到质权人权益的行为时,应事先征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
    ②对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等可能影响质押权利实现的行为前应书面告知质权人,并确保质押权利不受损害;
    ③要求质押标的所在企业每月向质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及配合质权人对出质股权进行监控。
    6、必须进行质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Q4:个人股权质押借款合同内容都包括哪些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Q5: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新股优先认购权

    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注: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0-281页。)

    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中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1]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

    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中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71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

    ⑴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⑵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⑶在第⑵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参考《公司法》第141条之精神,可以认为:

    ⑴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

    ⑵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遵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⑴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若有一个股东不同意,便不能出质。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⑵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份必须是已经实际缴付出资的。

    因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所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的取得并不以是否已经实际缴付出资为前提。

    ⑶除非外方投资者以其全部股权设立质押,外方投资者以股权出质的结果不能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 25%。

    另外,公司能否接受该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出质,对此,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允许的。如日本《商法》第210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即是适例。中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该企业”。可见,中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该公司。

    Q6:XX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类产品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内容来自用户:蕉下客

    XX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类产品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类产品的投资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总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类投资业务系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出质,作为业务主要风险缓释措施,由本行通过直接或间接投资为其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权系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上市公司A股股票,包括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及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经营机构办理的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为主要风险缓释措施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项下所指质权人包括本行各级经营机构,以及具体业务项下的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相关合作机构。
    第二章 融资人准入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项下融资人以《X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华融银发[2010]34号)有关规定为准入依据。
    第七条  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4]第256号)规定,本办法项下融资人不得为证券公司。
    第三章(六)符合本行对质押股权所属公司的其它要求。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Q7:如何用股权质押贷款

    股权可以质押,但是不能抵押。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股票、基金、债券都可以。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以向银行当地分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借款人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包括:
    (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四)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
    (五)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任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
    (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七)经营稳健,与我行合作良好;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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