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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鹰解除唐山金控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没收到转让金)

长鹰解除唐山金控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没收到转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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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山金控是城投吗?
  • 股权转让后没收到出让金是否可以收回股权
  • 股权转让打借条 转让方可否凭借条诉受让方归
  • 未收到全部转让款,能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吗
  • Q1:唐山金控是城投吗?

    唐山金控的话,他不是城投。

    Q2:股权转让后没收到出让金是否可以收回股权

    周树人·周作人·周建人
    【周树人】
    鲁迅(1881-1936)
    中国现代伟大的文学家和翻译家和新文学运动的奠基人。原名周树人,字豫才,浙江绍兴人,出身于破落的封建家庭。青年时代受进化论思想影响。
    1902年去日本留学,原学医,后从事文艺等工作,企图用以改变国民精神。1909年回国,先后在杭州、绍兴任教。辛亥革命后,曾任南京临时政府和北京政府教育部部员、佥事等职,兼在北京大学、女子师范大学等校授课。
    1918年5月,首次用"鲁迅"为笔名,发表中国现代文学史上第一篇白话小说《狂人日记》,对人吃人的制度进行猛烈,地揭露和抨击,奠定了新文学运动的基石。五四运动前后,参加《新青年》杂志的工作,站在反帝反封的新文化运动的最前列,成为五四新文化运动的伟大 旗手。
    1918-1926年间,陆续创作出版了《呐喊》、《坟》、《热风》、《彷徨》、《野草》、《朝花夕拾》、《华盖集》、《华盖集续编》等专集,表现出爱国主义和彻底的民主主义的思想特色。其中,1921年12月发表的中篇小说《阿Q正传》,是中国现代文学史上杰出的作品之一。1926年8月,因支持北京学生爱国运动,为反动当局所通辑,南下到厦门大学任教。1927年1月到当时革命中心广州,在中山大学任教?四一二"事变以后,愤而辞去中山大学的一切职务。其间,目睹青年中也有不革命和反革命者,受到深刻影响,彻底放弃了进化论幻想。1927年10月到达上海。
    1930年起,鲁迅先后参加中国自由运动大同盟、中国左翼作家联盟和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等进步组织,不顾国民党政府的种种迫害,积极参加革命文艺运动运动。 1936年初"左联"解散后,积极参加文学界和文化界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从1927-1936,创作了《故事新编》中的大部分作品和大量的杂文,这些作品收录在《而已集》、《三闲集》、《二心集》、《南腔北调集》、《伪自由书》、《准风月谈》、《花边文学》、《且介亭杂文》等专集中。鲁迅的一生,对中国的文化事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他领导和支持了"未名社"、"朝花社"等进步的文学团体;主编了《国民新报副刊》、《莽原》、《奔流》、《萌芽》、《译文》等文艺期刊;热忱关怀、积极培养青年作者;大力翻译外国进步的文学作品和介绍国内外著名的绘画、木刻;搜集、研究、整理了大量古典文学,批判地继承了祖国古代文化遗产,编著《中国小说史略》、《汉 文学史纲要》、《唐宋传奇集》、《小说旧闻钞》等等。
    1936年10月19日病逝于上海。
    【周作人】
    作者简介:
    【周作人】 (1885~1967) 现代散文家、诗人。文学翻译家。原名栅寿。字星杓,后改名奎缓,自号起孟、启明(又作岂明)、知堂等,笔名仲密、药堂、周遐寿等。浙江绍兴人。鲁迅二弟。1901年入南京江南水师学堂。1906年东渡日本留学。1911年回国后在绍兴任中学英文教员。1917年任北京大学文科教授。“五四”时期任新潮社主任编辑,参加《新青年》的编辑工作,参与发起成立文学研究会,发表了《人的文学》、《平民文学》、《思想革命》等重要理论文章,并从事散文、新诗创作和译介外国文学作品。他的理论主张和创作实践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新文化运动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五四”以后,周作人作为《语丝》周刊的主编和主要撰稿人之一,写了大量散文,风格平和冲淡,清隽幽雅。在他的影响下, 20年代形成了包括俞平伯、废名等作家在内的散文创作流派,一个被阿英称作为“很有权威的流派”(《现代十六家小品·〈俞平伯小品〉序》)。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后,思想渐离时代主流,主张“闭户读书”。30年代提倡闲适幽默的小品文,沉溺于“草木虫鱼”的狭小天地。此时直至40年代所写的散文,格调 “一变而为枯涩苍老,炉火纯青,归入古雅遒劲的一途”(郁达夫《〈中国新文学大系〉散文二集导言》),影响日益缩小。 抗日战争爆发后,居留沦陷后的北平,出任南京国民政府委员、华北政务委员会常务委员兼教育总署督办等伪职。1945年以叛国罪被判刑入狱,1949年出狱,后定居北京,在人民文学出版社从事日本、希腊文学作品的翻译和写作有关回忆鲁迅的著述。主要著作有散文集《自己的园地》、《雨天的书》、《泽泻集》、《谈龙集》、《谈虎集》、《永日集》、《看云集》、《夜读抄》、《苦茶随笔》、《风雨谈》、《瓜豆集》、《秉烛谈》、《苦口甘口》、《过去的工作》、《知堂文集》,诗集《过去的生命》,小说集《孤儿记》,论文集《艺术与生活》、《中国新文学的源流》,论著《欧洲文学史》,文学史料集《鲁迅的故家》、《鲁迅小说里的人物》、《鲁迅的青年时代》,回忆录《知堂回想录》,另有多种译作。
    周 建人
    周建人(1888—1984年)字松寿,又字乔峰。浙江绍兴人。鲁迅之弟。1920年入北京大学攻读哲学。早年从事生物学的研究。1921年担任商务印书馆编辑,《东方杂志》、《妇女杂志》、《自然》杂志编辑、撰稿人。1023年任上海大学、安徽大学教授。大革命失败后,曾为鲁迅与中国共产党人的交往担任通信联络及掩护工作。 1932年参加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后任生活书店、新知书店编辑。 1945年与马叙伦等在上海发起成立中国民主促进会,并任中央理事。 1946年上海人民团体联合会成立,当选为理事。 194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49年参加筹备并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新中国成立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副署长,高等教育部副部长,浙江省人民政府副主席,浙江省副省长、省长,民进第三至五届中央副主席和第六、七届中央主席,民盟第三届中央常委。为第一、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三至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第五、六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是中共第九至十一届中央委员。 1984年 7月29日病逝于北京。著有《略讲关于鲁迅的事情》、《生物进化浅说》,译有达尔文《物种起源》。

    Q3:股权转让打借条 转让方可否凭借条诉受让方归

    一、股权转让打借条
    2011年被告王某系德兴市某砂场业主。2012年初,王某与方某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主要约定有,双方共同合作开发经营白沙关砂石场砂石项目;王某负责砂场前办证、照、征用土地、协调关系等事宜,方某负责购置设备、经营管理砂场,合作期间方某按照销售砂石数量支付被告利润;合作期间方某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切行为以及砂石的定价权,王某应支持不得干预。2012年4月20日,原告魏某与方某、殷某等人签订一份《沙场股东协议》,对出资、享有权利、经营、职能机构、砂场负责人职权作出约定。后因原告魏某与其他合伙人之间对沙场经营事宜发生争执,在2013年4月间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一份《股份转让协议》,将其在砂场的股份作价19万元转让给王某,被告王某则出具一张“今借到魏某白沙关砂场转让费人民币壹拾柒万元”的借条。后原告魏某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人民币17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被告与方某系合作关系,魏某与方某等人才系合伙关系。砂场负责人方某得知原被告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后拒绝王某作为砂场合伙人,王某无法实际取得合伙股份,被告虽出具借条给原告,但不存在借贷关系,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转让方可否凭借条诉受让方归还借款
    本文认为,原告王某虽向原告魏某出具借条,该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原被告之间的股份转让关系产生,双方并未发生真实的借贷关系;双方现因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本案并非系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在审理中作出释明后,原告不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按照原告所坚持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后判决驳回。
    被告王某虽向原告魏某出具借条,该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原被告之间的股份转让关系产生,现双方对原被告是否系合伙关系以及该股份转让协议是否依法有效均发生争议。民事合伙最基本的特点是基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成立经济合作组织,我国关于普通合伙的法律规定甚少,但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51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认定入伙无效。”而《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以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从本案来说,“原被告是否存在合伙关系以及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与方某等其他合伙人具有利害关系,如涉及到方某等其他合伙人的股份优先购买权,方某与被告是否有合伙关系等等,原告不能证明该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而借条又基于该股份关系产生,故本案系合同纠纷并非系民间借贷纠纷。

    Q4:未收到全部转让款,能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吗

    2004年8月28日,A公司就转让其持有的C公司股权事宜与B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A公司以5000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C公司的90%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股权转让价款分期支付,最后一笔1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为2004年12月10日;合同同时约定,在B公司未能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前,无权向其他方转让、质押受让的股权,无权转让C公司的项目,无权以任何形式处分C公司的资产;若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A有权终止该股权转让合同。
    上述协议签订后,A公司如约履行了C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90%的股权分别变更到B公司及其指定的第三方H公司名下的义务,但是,B公司未依约向A公司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2007年10月6日,B公司、H公司与L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L公司以7500万元的价格受让B公司与H公司在C公司90%股权。协议签订后,B公司、H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了L公司,L公司也支付了相应对价。
    在上述情形下,请问A公司能否主张解除其与B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将C公司的股权状况恢复原状,并要求B公司及H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就A公司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虽然《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若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A公司有权终止该股权转让合同,虽然B公司未依约向A公司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但是,我们依然认为A公司在此情形下不能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理由如下:
    第一,解除权是《合同法》赋予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相对方严重违约时,根据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终止合同关系的权利。我国合同法对于解除权的行使规定了适用条件和行使期间。合同解除权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即解除权人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权益被侵害之后的合理时间之内向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超过了合理期限,则不能行使解除权。
    在本案中,根据《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争讼的第三笔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的支付时间为2004年12月10日。在B公司未能按约付款后,A公司本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但是A公司始终没有提出。时至今日,距其知晓自己的权益受损即可以开始行使解除权的时间已达四年以上,显然超出了合理的期限,A公司不能在四年之后再行使合同解除权。
    第二,《股权转让合同书》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为5000万元,B公司已支付4000万元,C公司90%的股权亦已按约定过户至B公司和H公司,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已经实际履行。因此,即使不考虑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从维护交易稳定的角度看,B公司未支付剩余1000万元的行为尚不能构成严重违约。《股权转让合同书》关于“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约定也不很清晰,只有理解为“未能按时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方为合理。因此,A公司不能在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仅仅因为B公司未支付剩余1000万元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第三,涉案的C公司90%股权已转移至案外人L公司名下,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L公司亦已支付相应对价,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L公司系属善意受让第三人,其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如果允许A公司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恢复C公司股权原状,将会给L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因此,在此情形下,A公司无权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尽管A公司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A公司仍然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损失赔偿,则须确认A公司的损失是否因为B公司的违约而直接造成。
    1、股东认缴和实缴资金不一致时,股权又进行转让,股权转让协议的写法为:只要是甲乙丙都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归还乙缴纳的财产份额,乙就算协议退伙,公司章程一般是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管人员的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股东会决议采取资本多数原则,进行表决通过,全体股东要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2、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去腾讯众创空间看看
    3、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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