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未实缴出资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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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债权人如何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为债权人在执行程序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该规定,债权人在执行程序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的条件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结合司法实践,本文总结追加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具体条件及步骤:
1、有需清偿一定数额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
2、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能足额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及时要求执行法官出具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书(证明“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4、向执行法官提出调查被执行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调取公司设立及增资时注册资本是否全部到位,当发现股东拥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下,向法院提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
5、不管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届满,只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都可请求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6、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仅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提示:若被执行人是有限合伙企业时,除“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有限合伙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即“有限合伙人出资期限已届满”)这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无论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届满相区别。
未足额出资股东在执行阶段承担清偿责任,无疑加大对债权人的保护,对债权人是一重要利好消息。
Q2:最高法院:如何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为
在2016年11月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经明确: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3:因出资不实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可以直接执行吗?
如果工商登记中,没有验资记录的,那么就是股东没有履行出资的法律责任,依法需要对公司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
Q4:执行案件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情形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以下为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法定情形:
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追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和《合伙企业法》第39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三、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是《执行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主体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验资单位在企业成立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应在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上海高院([1999]执他字第5号)的答复,对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单位不应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而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四、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定义务时,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是《执行规定》第76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五、追加总公司、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是《执行规定》第78条、《适用意见》第272条及《公司法》第14条中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函(1991)38号]和[法函(1995)158号]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时,先执行分支机构财产,其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该企业法人直接管理经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追加该企业其他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
六、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是《关于适用民诉法问题的意见》第270条和《执行规定》第85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期限届满后不履行义务的,或在审理期间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七、追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是《关于适用民诉法问题的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却擅自向被执行人偿付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令其在所负的债务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
八、追加妨害执行人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是《执行规定》第37条、56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5(51)]答复函的规定,案外人有上述行为的,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同时,应在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在实践中,如案外人追回非法转移的财产或被执行人仍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不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只需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
九、追加被挂靠企业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主体的企业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应当追加挂靠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被执行主体履行给付义务。近年来,部分个体企业挂靠到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名下,由这个挂靠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然后由被挂靠单位按比例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Q5:公司注册资金一个亿。五个股东。但是没有实缴,欠了别人的钱,成为被告,可以执?
股东在认缴注册资本金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如果法院判偿还债务,是可以执行的。
Q6:股东未按约定的期限出资,承担什么责任
股东之间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Q7:公司被诉并进入执行程序,发现股东未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是否可直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分析如下:
1.不行
1〉实体上不行。〈公司法〉3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即对外,公司担责,对内,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担责。
2〉程序上不行。〈民事诉讼法〉207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由…法院执行。即要执行该股东,法定条件是判决书已认定该股东与公司为连带责任人。所述为执行中才发现,说明原未判有。
2.建议
申请法院中止执行(或由原执行申请人申请);同时申请对该股东进行诉前财产保全(防止其转移财产);以公司或其他股东名义起诉该股东,依据:〈公司法〉20条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么\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8条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还应当向…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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