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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无偿划转(股权转让的5个条件)

股权无偿划转(股权转让的5个条件)

内容导航:
  • 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拨的会计处理?
  •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什么意思?
  •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和协议转让的区别
  • 公司股权可以无偿转让吗?
  • 股权 转让有那几种形式?各自有什么条件要求?
  • 股权转让的确认条件有哪些
  •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股价涨跌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啥影响?
  • Q1: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拨的会计处理?

    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拨资产和所有者权益都可以计入赠与收入项,如果是国资委先进账再划拨,可以计入投资人资本金注入项目;划出的一方计入赠与支出或者出资人抽取资本金;负债划转走反流程,注意债权人的手续变更和法律流程。

    Q2:“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什么意思?

    打个比方 国家所有产业10亿 转入到我公司10亿 无偿的 就是没有费用

    Q3: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和协议转让的区别

    两者的不同在于:

    国有股权属于国有产权,在无偿划转时必须服从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即受《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按程序办理,不能逾越规定。

    国有股权协议转让(无偿转让除),属于当事人(包括法人)的意思自治的协议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和第三方利益都是有效的,程序要求没有前者那么严格。

    Q4:公司股权可以无偿转让吗?

    您好,很高兴能够为您解答问题,首先股权转让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对内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二是对外的非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一般情况下是以有偿的形式进行转让的。
    那么不一般的情况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对内无偿转让股权是公司股东对内部其他股东无偿转让股权,对外无偿转让股权是对公司外的投资者无偿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和公司,所以对内转让股份和对外转让股份所受到的法律限制是不相同的。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自由地在将股权转移给公司内部其他任何股东,《公司法》对其没有限制。
    但是,对于对外转让股权,《公司法》是规定了程序性的限制条件的,该法规定:?1、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如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这些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从实践来看,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多发生在公司内部,而股权对外无偿转让股权而成功的情形比较少见。
    因为按着《公司法》规定,无偿对外转让股权很容易受到内部股东的阻挠和干预,况且在同等条件下,内部股东应该更优先地获取无偿转让的股权。
    没有经过内部股东同意的对外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很容易被内部其他股东申请撤销。
    上述案例中B在向A转让股权时未完成上述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的程序性条件,股权转让协议依法被撤销。
    而B向C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却获得了法律的支持。
    ??同时无偿股权转让需要注意以下风险无偿转让股权协议的成立、生效的风险防范??(一)无偿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成立的防范?在股权协议的成立上来看,无论是无偿转让还是有偿转让,协议成立的条件是一样的。
    无偿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
    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并这两种情形例外。
    约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转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为防范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的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债务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例如向公证机关提存保证金。
    ?(二)无偿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风险的防范?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协议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
    ?现有法律并无股权转让协议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登记不是协议生效的要件。
    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附协议生效的条件,例如,约定本协议经转让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协议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起生效,但所附条件应当合理。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
    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就不可能发生股权转让的后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就不可能进行,因此,不得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为附条件。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无偿转让股权协议的生效是受限制的。
    同上所述,对外转移股权需要受内部股东优先权行使的阻隔。
    实践生活中,很少有股东向外无偿转移股权而内部股东不行使优先权的。
    所以,如果没有经过内部股东的认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无偿转让股权的股权协议是不生效的。
    上述案例的判决结果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Q5:股权 转让有那几种形式?各自有什么条件要求?

    股权转让的金额分实缴和认缴,具体的条件和要求根据经营地址的不同所需要的条件也不同,想知道更加具体的答案就找中智信元吧。

    Q6:股权转让的确认条件有哪些

    一是原则上转让股权必须签订转让合同,注明转让股权的种类、数量、过户时间、转让款支付办法和时间、债权债务的处理、法律责任的归属等内容。有的民间小企业特别是农民入股的企业,由于多种原因造成个人股权转让基本上没有签订合同,而是口头协议或说说,只要资金过户了,转让便实现。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确认的办法要么有人证明,要么在企业财务处理上有记录。

    二是企业章程改变。按照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企业股东变化的,要到工商部门作变更登记,没有变更登记,是没有法律保障的转让。当前民间小企业中,个人股权转让存在没有变更登记的现象,企业章程、工商登记均是原来的,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则责任仍属原股东。

    三是转让款已经过户。过户的确认,涉及个人所得税收入实现的确认原则,而这恰恰是个人所得税法没有明确的法律缺陷。通常的理解是,除经营所得(即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外,个人所得税其他应税项目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收入的实现与否,但在具体认定上还比较复杂。笔者认为,股权转让中,有以下情况的均属收入的实现,第一是现金的实际转移,如通过银行过户(有银行过户凭证),或有人证明的私下现金转移,或支付原股东应当支付的债务,或帮助原股东购买其所需的财产、物资等。第二是财务账上有明确的会计记录且有签字(分录、凭证)。当然,款项过户的方式方法要与合同载明的办法联系起来考虑。

    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应当可以确认为股权转让的完成和转让者收入的实现并据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某一条件未履行完毕,又因执行仲裁或其他原因最终没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不能确认转让的完成,也不能确认个人收入的实现。

    如能提供详细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周详的回答。

    Q7: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股价涨跌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啥影响?

    是利好。
    国有股权无偿划拨带有极强的行政性,政府色彩较为浓厚,是中国资产重组中的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 
    股权无偿划转的优点在于:交易成本低,简便易行。政府直接参与,整个过程几乎没有阻力,而收购的成本也接近于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上市公司的融资功能及区域产业调整。
    政府参与这一重组行为的动机在于理顺管理体制,打破条块分割。在极端情况下,当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不佳时,地方政府为了维持上市公司的市场形象,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从而更好地利用“壳”资源,可以使有发展前景的大集团、大企业取代经济效益低下、产业前景黯淡的绩差公司。
    股权无偿划转的标的只能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而且只能在国有资产的代表中进行转让。
    股权无偿划拨是指国有股无偿划拨,国有股受让方一定为国有独资公司,其实质是公司控制权转移和管理层重组,目的是调整、理顺国有资本运营体系,利用优势公司管理经验重振处于困境中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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