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社会道路救助基金可以垫付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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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道路救助基金怎么办?什么样的流程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建立这项制度,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在制度设计上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Q2:为什么很多人都不知道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出车祸的时候,可以垫付抢救费用?
不知道找哪个部门,不知道要什么手续
Q3: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怎样垫付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详解】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垫付抢救费用的规定。
Q4:关于道路救援基金向谁追偿?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其中第75条规定:“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在国家立法后,国务院又在2006年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道路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形及资金来源作了更为详细的划定。2009年,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就道路救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作了详细系统的规定。
此后,北京、上海、江苏、福建、陕西、深圳、长沙等省市先后制定了有关道路救助基金实施细则、管理办法或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交强险为救助基金贡献巨大
道路社会救助资金是从哪里来的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道路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等。
Q5:道路救助基金怎么办?什么样的流程?
道路救助基金费用申办的基本程序: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Q6:道路救助基金6个月到期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及使用
顾名思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用于救助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基金。早在救助基金制度出台之初,五部委56号令第二条规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关于可享受该救助基金的受害人,五部委56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按照上述规定,救助基金只限于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在救助范围。
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五部委56号令规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日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因特殊情况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需救助基金垫付的,医疗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如何运转
根据规定,省公安厅是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筹集、垫付、追偿情况,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省公安厅交管局是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机构,主要职责:(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三)依法追偿垫付款;(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设区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其同级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承办单位按规定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追偿垫付费用。
省财政部门负责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缴纳救助基金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向涉及农业机械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要求,及时抢救受害人和依法申请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Q7:道路救援应该打什么电话
全国统一的中国延保救援集团24小时道路救援电话4006244007,在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都可以查询。
一些主要公路的救援电话:
集呼高速路况查询:0474-4703468
华北高速(京津塘): 010-58021166 010-58021888
沪宁高速路况查询: 025-84364006/84362700-301800
成渝高速路况查询:电话:成都028-84710690、84710617,资阳0832-6652393,内江0832-2201154
内宜高速公路: 0813-8101234
隆纳高速公路: 0830-2599099
成乐高速公路: 0833-8030810
成灌高速公路: 028-87956996、87957128
成南高速公路: 028-84208421
成雅高速公路: 成都028-85137278,雅安0835-3224904
成绵广高速公路: 028-83058380,0816-3366652,0839-8623267、3411315
八达岭高速: 010-62920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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