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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市公司公告与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市公司公告与披露)

内容导航:
  • 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媒体非要由权力指定吗?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哪个网站找啊
  •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目的是什么?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哪些
  • 上市公司年报、季报的披露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 Q1: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媒体非要由权力指定吗?

    “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方式值得推敲众所周知,现有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内的相关金融市场信息披露平台,多年来一直是由相关监管机关指定的。所以,公众往往会在一些媒体首页(目录)看到类似:“XXX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等字样。不过笔者认为,虽然不能否认由行政指定特定媒体披露信息的方式有一定的益处,但同时由于其中夹杂着一定的利益,所以这样的“指定”方式应该说是有利也有弊。对此是否应该有所改进,显然可以说是一个值得推敲的问题。首先就行政管理要求上讲,众所周知,现在上市公司在指定媒体刊登(披露)包括财务报表在内的各类信息并不是免费,而是有偿的。换句话也就是说,根据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与证监会要求,包括IPO在内的各类上市公司不仅应当承担全面、客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而且还要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才能说是符合了要求。而这固然不能说有错。可与此同时要注意的是,由于随着这种行政“指定”关系,同时也意味着相关媒体从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能够获得不菲的收入。所以人们自然而然地或许会产生这样一种想法:如果说在国内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这样的行政指定信息披露方式还有一定必要性与合理性的话,那在证券市场已经走过30年发展时期的今天,这样由行政指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是不是可以说已经到了可以有所改进的时候了?而其中道理说来也简单,因为这样的资本市场信息是由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固然应该是一种必须在市场公开的公共信息。可问题的关键,同时也是笔者想强调的是,由于这样的信息披露过程伴随着不菲的经济利益,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经济利益的分配如果能由竞争来解决,结果往往要比行政分配会好得多。而且与市场办法相比,,现行的行政指定方式或许还免不了会让人或多或少地产生一种“不公平”的想法。而与现行由行政指定特定的媒体来披露信息相比,如果相关监管部门在自已与相关上市公司网站做好有关信息披露的同时,进而对现行信息披露制度作出改进设计与安排,并不再采用指定媒体方式,而是能够让符合制度要求的更多媒体参与其中。那显然应该不难预见,一方面,由于引入了竞争机制,因而由此产生的成本肯定会有所间低,而结果应该不仅对上市公司,同时对投资者也不失为是一件好事;另一方面,由于监管机关不再牵涉“指定”所有利益关系之中,而是扮演了纯是监管者的立场,所以对行政监管公信力的提升无疑应该也是有好处的。

    Q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很庞杂,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

    1.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2.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应当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Q3: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哪个网站找啊

    你好,目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报刊;投资者也可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官方网站查询上市公司披露信息。

    Q4: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目的是什么?

    信息披露实行的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以,目的就是为了公开么,上市公司股东最基本的权利-知情权,股东投资的目的是获得收益,信息披露就是要让股东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现状、财务状况以作出投资决策。所以,信息披露的内容应该包括能够影响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任何信息,具体就多了吧,财务信息、高管信息、组织机构、人事更迭、增发、配股、分红、光重大事项必须披露的就很多。

    Q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哪些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包括三类:
    (1)上市披露(对一级市场的招股说明书;对二级市场的上市公告书)。
    (2)定期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采取定期披露方式。
    (3)临时披露(重要事件公告、收购与合并公告等)。

    Q6:上市公司年报、季报的披露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年报的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季报的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具体法律法规如下: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拓展资料: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

    参考资料:中国证监会官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Q7: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很庞杂,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

    1.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2.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应当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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