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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资格确认如何确认案由(股东纠纷案由大全)

股权资格确认如何确认案由(股东纠纷案由大全)

内容导航:
  • 确认之诉可以是案由吗?
  • 公司股权确认纠纷如何处理
  • 如何确定案由
  • 如何确定案由?
  • 关于股东退股的经济纠纷
  • 股权纠纷有哪些?求专业的律师?
  • 我作为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相关文件,这是什么案由?
  • Q1:确认之诉可以是案由吗?

    少年求知,受益终生
    李嘉诚对自己14岁之前的求学、求知经历,曾有过这样的感叹:“少年时期学到的知识弥足珍贵,它令我终身受益。”
    李嘉诚出生在一个书香世家。家学渊源对少年李嘉诚的影响是深刻而久远的,李嘉诚的许多优秀品德就是在这深厚的家学中得到了培养。李嘉诚的曾祖父李鹏万,是清朝甄选的文官八贡之一。李嘉诚的祖父李晓帆是清末的秀才,也属鸿儒饱学之士。李嘉诚的父亲李云经,自幼聪颖好学,15岁时就以优异的成绩考入省立金山中学,毕业时成绩名列全校第一名,由于家境贫寒无力继续求学,只得秉承家训,走上了治学执教之路。李嘉诚三岁就能咏《三字经》、《千家诗》等诗文,正是幼童时代的启蒙读物,使李嘉诚接受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李嘉诚五岁入小学念书,“之乎者也”的读书声与观海寺的诵经声交相混杂,回荡在街头巷尾。年幼的李嘉诚并不满足于先生教授的诗文,极强的求知欲带领他展开了更为广泛的阅读,尤其对那些千古流传的爱国诗篇,他更是沉醉其间,这在李嘉诚年少的心里,深深埋下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的根基。李氏家族的古宅,有一间珍藏图书的藏书阁,李嘉诚每天放学回家,便泡在这间藏书阁里,孜孜不倦地阅读诗文,由此他被表兄弟们称为“书虫”。年少的李嘉诚读书非常刻苦自觉,经常点灯夜读。
    李嘉诚在这样的求学、求知的氛围中,读完了小学,也完成了对他一生都有深刻影响的少年时代的国学知识的汲取,为李嘉诚后来的发展与辉煌奠定了宝贵的基础。
    “抢学问”
    “抢学问”这个词是李嘉诚创造的,它反映了作为企业家的他几十年来不屈不挠追求知识、创造财富的艰辛历程。
    14岁的李嘉诚因生活所迫,来到茶楼打工,每天要工作15个小时以上,回到家后,他还要就着油灯苦读到深夜。由于学习太用心,他经常会忘记时间,以至于想到要睡觉的时候,已到了上班的时间。他的同事们闲暇之余聚在一起打麻将,李嘉诚却捧着一本《辞海》在啃,时间长了,厚厚的一本《辞海》被翻得发了黑。
    到中南公司做学徒后,白天做工晚上的时间全由自己掌握。这时,李嘉诚给自己定下了新的目标——利用工余时间自学完中学课程。尽管李嘉诚有十分强烈的求知欲望,但却为没有教材而发愁。因为他的工资微薄,既要维持家用还要供养弟妹上学,根本没有多少多余的钱用来买教材。李嘉诚只能买旧教材。当李嘉诚回首这段往事时这样说:“先父去世时,我不到15岁,面对严酷的现实,我不得不去工作,忍痛中止学业。那时我太想读书了,可家里是那样的穷,我只能买旧书自学。我的小智慧是环境逼出来的。我花一点点钱,就可买来半新的旧教材,学完了又卖给旧书店,再买新的旧教材。就这样,我既学到知识,又省了钱,一举两得。”
    李嘉诚在香港生活,要融入这个国际化的大都市,必须要解决广州话和英语这两个语言关的问题。李云经要求儿子“学做香港人”,一来可以立足香港社会,二来可以直接从事国际交流。倘若将来有出人头地之日,还可以身登龙门,跻身香港的上流社会。李嘉诚把学广州话当做一件大事来对待。他拜表妹表弟为师,勤学不辍,苦练不止,很快就学会一口流利的广州话。李嘉诚学英语,几乎到了走火入魔的地步。在上学、放学的路上,他边走边背单词。夜深人静,他怕影响家人的休息,独自跑到屋外的路灯下读英语。天刚亮,他又一骨碌爬起来,口中念念有词,不是在朗读就是在背诵英文。即便在茶楼打工、中南公司当学徒,在每天10多个小时的辛苦劳作后,李嘉诚仍从不间断的坚持业余时间学习英语。功夫不负苦心人,李嘉诚凭着刻苦学习的毅力,几年后熟练地掌握了英语。就是到晚年,年逾古稀的李嘉诚在接受采访时还说:“我每天晚上都要看英文电视,温习英语。”
    在李嘉诚日后几十年的商海搏击中,广州话和英语都使他在生意上得心应手而受益匪浅。在香港,华人中流行广州话,不懂广州话可以说寸步难行。英语更是给李嘉诚带来了无法估量的巨大财富。在长江塑胶厂创业之初,李嘉诚凭着一口流利的英语直接与外商接洽,从而赢得了至关重要的致使塑胶厂起飞的订单。
    李嘉诚曾这样形容过自己“人家求学,我是在抢学问。”他认为,善于“抢学问”,就是在抢财富,抢未来。
    “知识改变命运”
    李嘉诚语重心长的谆谆告诫人们:“知识改变命运。”他坚信:“今天的商场要以知识取胜,只有通过勤奋的学习才能通往人生新天地。”这都是李嘉诚积几十年从商历程的肺腑之言和经验之谈。
    从清贫困苦的学徒少年到“塑胶花大王”,从地产的大亨到股市的大腕,从商界的超人到知识经济的巨擘,从行业的至尊到现代高科技的急先锋……李嘉诚一路走来,几乎都能占得先机,发出时代的新声,争得巨大的财富。他一生勤奋学习,博览群书,靠知识引导前行,敢于不断尝试新的未曾涉猎的领域,并屡有丰厚的斩获。他的每一次战略抉择,既能适应产业、行业趋势的变迁,又能够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有学者评价李嘉诚说“他是跃进到现代化的永无止境的变动之中的人”。
    在李嘉诚创建“长江塑胶厂”的头几年,在香港当地的塑胶及玩具厂已有300多家,长江塑胶厂只不过是其中的一家,而且还只是一家经营状况良好,但缺乏特色的名不见经传的小厂。显而易见,这样的市场竞争是激烈的,工厂的生存处境是艰难的。李嘉诚意识到,只有寻求巨大的突破,才能使长江塑胶厂从同行业中脱颖而出,获得飞速的发展。李嘉诚时刻敏锐地关注着塑胶行业的任何一个动向。终于,李嘉诚在阅读英文版《塑胶》杂志时,发现一则有关意大利的一家公司,用塑胶原料设计制造的塑胶花即将销往欧美市场的消息。李嘉诚当即做出判断:塑胶花的面市,必将引发塑胶市场的革命性变化。于是,他在一无资金二无技术三无人才的窘境下,只身一人飞赴意大利求师学艺。在意大利的这段日子,李嘉诚靠着坚忍不拔的毅力、吃苦耐劳的精神、好学求索的智慧和精明能干的胆识,非同寻常的学到了塑胶花生产技艺,不久便满载而归。从此,香港迎来了一个塑胶花的黄金时代,也使李嘉诚荣获蜚声香港的“塑胶花大王”的美誉,为李嘉诚打造未来的商业王国攫取了第一桶金。
    其实,李嘉诚一生中无数次的把握住财富的机会,每每得到幸运之神的眷顾和垂青,别无他法,不过是他孜孜不倦的追求知识的必然收获。正如李嘉诚自己所说:“我们身处瞬息万变的社会中,全球迈向一体化,科技不断创新,先进的资讯系统制造新的财富、新的经济周期、生活及社会。我们必须掌握这些转变,应该求知、求创新,加强能力在稳健的基础上力求发展,居安思危。无论发展得多好,你时刻都要做好准备。财富源自知识,知识才是个人最宝贵的资产。”
    “不断地学习”
    有记者问李嘉诚:“今天你拥有如此巨大的商业王国,靠的是什么?”李嘉诚回答:“依靠知识。”有人问李嘉诚:“李先生,你成功靠什么?”李嘉诚毫不犹豫地回答:“靠学习,不断地学习。”是的,“不断地学习”就是李嘉诚取得巨大成功的奥秘。
    在六十多年的从商生涯中,李嘉诚一如既往地保持着旺盛的求知欲望。他每天晚上睡觉前,都要看半个小时的书或杂志,学习知识、了解行情、掌握信息。他说,读书不仅是乐趣,而且令人启迪心智,刺激思考。据他自己讲,文、史、哲、科技、经济方面的书他都读,但不读小说。他不看娱乐新闻,认为这样可以节省时间。他在回忆过去时这样说过:“年轻时我表面谦虚,其实内心很‘骄傲’。为什么骄傲?因为我在孜孜不倦地追求着新的东西,每天都在进步,这样离我的目标就不远了,现在仅有一点学问是不行的,要多学知识,多学新的知识。”
    李嘉诚荣膺世界华人首富以后,并没有退休养老的打算,他仍在不断地学习,每天继续在他的办公室里工作。他是一位真正身体力行“活到老,学到老”的杰出企业家。他说:“不读书,不掌握新知识,不提高自己的知识资产照样可以靠吃‘老本’潇潇洒洒过日子,是旧时代不少靠某种‘机遇’发财致富的生意人的心态。如今已经不可取了。”
    李嘉诚说:“一个人只有不断填充新知识,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不然你就会被那些拥有新知识的人所超越。”李嘉诚正是这样—奋力追逐着时代的脚步,在现代社会的激流中领跑急行。

    Q2:公司股权确认纠纷如何处理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须证明以下事实:

    (一)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券、土地使用权等向公司出资;继受公司股权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

    (二)已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公司股东。

    2、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之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签发记载义务。

    3、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交付股票;公司不予交付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交付义务。

    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而成为股东者,其股东身份可以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其起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记载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公司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公司无相反证据证明其请求无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形式认可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张权利。

    5、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登记条例将出资人或者股权受让人作为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公司不予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享有公司股权并请求公司履行登记义务。

    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仅以其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登记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6、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支付受让资金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未将其作为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履行签发、记载或申请登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在上述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发生的纠纷中,可以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8、债权人向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公司名义股东主张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按照约定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上诉纠纷中,公司债权人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名义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为股东的,不予承担责任。

    Q3:如何确定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是立案、审判实务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同时废止。该规定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审判实务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科学性。
    一、民事案件案由的涵义
    所谓民事案件案由,是指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主要是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立案、审判实践,将民事案件案由分为四级案由。一级案由10种,如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纠纷等;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30种,作为第二级案由,如婚姻家庭、所有权、合同、劳动争议、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361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是实务中最常见、最广泛使用的案由;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300多种案由,作为第四级案由。
    二、如何正确确定民事案件案由
    1、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的依据。一般地是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货款、工程款)、侵权方式等要素,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在坚持以法律关系的性质来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民诉法理论“诉”的分类里的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如“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系确认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确认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诉讼,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所争议的出资权益。
    2、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确定民事案件案由,只能适用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不得擅自编造案由,如自定“欠款纠纷”作为案由,这是准确的,也是不严谨的。如果出现应当规定为新的第三级或第四级案由,可以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整理、筛选、补充相关的案由。
    其次,一审法院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应当根据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或依据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先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中选择;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依次类推,则适用第三级案由;再没有,则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直至第一级案由。
    再者,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应当以主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如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应以主法律关系即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来确定;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此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则应当相应地变更案件的案由。
    还有尚要注意的,对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确定的民事案件案由是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予以纠正,重新确定案由。

    Q4:如何确定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是立案、审判实务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同时废止。该规定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审判实务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科学性。
    一、民事案件案由的涵义
    所谓民事案件案由,是指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主要是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立案、审判实践,将民事案件案由分为四级案由。一级案由10种,如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纠纷等;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30种,作为第二级案由,如婚姻家庭、所有权、合同、劳动争议、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361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是实务中最常见、最广泛使用的案由;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300多种案由,作为第四级案由。
    二、如何正确确定民事案件案由
    1、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的依据。一般地是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货款、工程款)、侵权方式等要素,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在坚持以法律关系的性质来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民诉法理论“诉”的分类里的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如“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系确认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确认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诉讼,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所争议的出资权益。
    2、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确定民事案件案由,只能适用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不得擅自编造案由,如自定“欠款纠纷”作为案由,这是准确的,也是不严谨的。如果出现应当规定为新的第三级或第四级案由,可以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整理、筛选、补充相关的案由。
    其次,一审法院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应当根据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或依据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先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中选择;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依次类推,则适用第三级案由;再没有,则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直至第一级案由。
    再者,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应当以主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如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应以主法律关系即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来确定;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此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则应当相应地变更案件的案由。
    还有尚要注意的,对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确定的民事案件案由是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予以纠正,重新确定案由。

    Q5:关于股东退股的经济纠纷

    直接去找相应的律师处理吧,律师都是要钱的,不会在知道上给你解答清楚的。

    Q6:股权纠纷有哪些?求专业的律师?

    你好!
    比较常见的股权纠纷主要有:
    1、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股东出资纠纷
    3、股权转让纠纷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从242到266个案由都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几乎都和股东权利的行使相关。
    从你的问题看,也许是想咨询相关风险,比如股权转让纠纷有哪些,如何规避风险?
    因无法确定你想咨询的具体问题,只能简单作答。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如有帮助请采纳,谢谢!
    如有其他具体问题,可私信或追问。

    Q7:我作为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相关文件,这是什么案由?

    知情权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当然,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公司法对此作如下设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关联交易审查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在作出该项决议时,关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文件,是实行股东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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