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代企业持股股权转让(股权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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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关于股权转让的大概流程以及费用的问题!
自己办的话,没什么费用。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价格自定,可以是象征性的价格,也可以是无偿赠与。
公司股东会出具同意认可的文件,然后由公司持相关手续到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手续。
Q2:企业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股票之所以要上市,是因为上市可以给公司带来以下好处:
1。可以推动企业建立完善,规范的经营管理机制,以市场为导向自动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提高运行质量。
2、上市股票价格的变动,形成对公司业绩的一种市场评价机制。那些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公司的股价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使公司能以较低的成本筹集大量资本,进入资本快速、连续扩张的通道,不断扩大经营规模,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公司的竞争优势和竞争实力,增强公司的发展潜力和发展后劲。
3、各国对公司股票上市都限制拉明确的标准,公司能上市,表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管理,发展前景等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同时,公司证卷的交易等信息通过中介、报纸、电视台等各种媒介不断向社会发布,扩大了公司的知名度,提高了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影响力,十分有助于公司树立产品品牌形象,扩大市场销售量,提高公司的业务扩张能力。
Q3:股权转让及代持股协议书
内容来自用户:陈海娣
股权转让及代持股协议书甲方:______,身份证:_________,
住址:电话:乙方:,身份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电话:鉴于:
1、甲方与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方占股95%,邱兵占股5%。
2、考虑到乙方对公司的投资中并不是主要投资者、及更有效参与公司的决策管理等因素,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甲方将其所占股权的1%转让给乙方,转让对价为人民币陆万元整,本次股权转让形式将采取代为持股的方式进行,即乙方占公司1%的股权(下称“代持股权”)将由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代为持有,并登记在甲方的名下,而乙方则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其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所应得的权益和收益。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同意将公司股权交由甲方代为持有,以甲方名义在工商登记和公司股东名册中具名。
2、由代持股权产生的股权分红归乙方所有,在甲方将上述股权分红交付给乙方之前,
甲方系代乙方持有该股权分红。股权分红必须是先行扣除了工作人员工资社保费用、购买或租赁设备费用、办公场地租赁费用、日常经营开支等后的利润。
3、股权分红的分配以公司每月公布的财务报表为依据,年底按各个股东的4
Q4:关于公司并购中股权转让由第三方代持股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可以找个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代持的,但是股权代持需要取得过半数股东同意。
Q5:股权代持是否合法
公司是资本联合之产物。资本自由流通是资本企业的生命线。保障资本流通的自由与安全秩序是立法的首要任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就是股权在公司的股东之间进行,不涉及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对于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各国的公司法对公司内部的出资转让极少限制,并且不需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转让即可成立。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也是如此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该条款并无其他限制性规定,仅在最后一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赋予了公司股东更大的自由度,在订立公司章程时可以做出例外规定。而外部转让则因为会吸收新股东加入公司而改变股东的原先结构,影响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所以对于人合性占重要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权的外部转让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有别于原《公司法》的规定,原《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应当经公司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这意味着转让股权的股东被排除了表决权,这样的规定更具有合理性。但原《公司法》仅有这个规定,在股权转让的实际运作上,并没有任何的可行性。例如,如果其他股东借口并不知道股东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或者承认知道此事但迟迟不作决定,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而使股权转让处于无限期的拖延和等待中,在某种程度上这实际是限制了股权的转让。鉴于以上情况,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进行了程序性的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条款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如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答复的,将产生默认已同意转让的法律效果,这就使得欲转让股权的股东不至于陷入“欲哭无泪”的境地。但这其中“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是个关键环节。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必须证明其他股东已接到你送达的股权转让事项的书面通知,并将这送达之日以有效的方式固定下来,否则其他的都没意义。因为有意阻止股权转让的股东可以说我没有接到任何通知,我也不知道这回事,即使他实际接到了通知,也知道此事。因为在我们这个大力提倡诚信的国家,这样的事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可能发生的。因此,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用公证这个法律武器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运用公证的证据效力来固定这个关键的“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就是一个最好的选择了。公证的证据效力是公证的法定三大效力之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送达《股权转让事项通知书》的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员的陪同下,向其他股东逐一送达该通知书,将“收到通知书”这一事实和“收到之日”这一重要日期用公证的方式固定下来,为自己股权的转让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的支持和保证。除此之外,我们在公证实践中又面临了新的领域。因为《公司法》在股权转让中第一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发生继承,而这种继承不仅仅是传统的财产权的继承,而且是包括股东所享有的参与公司事务管理的权利的继承。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不仅有财产权利,还有非财产权利。在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Q6:工商变更代持股人需要什么材料
工商变更推荐多有米
Q7:什么是股权代持
就是找机构或者个人代为持有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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