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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涉税(债转股什么时候转股)

债转股涉税(债转股什么时候转股)

内容导航:
  • 个人----自然人股东可以债转股吗?涉及的税收有那些?
  • 债权债务转让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 债转股需要缴哪些税
  • 对债转股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 债转股护航供给侧改革 受益龙头股有哪些
  • 债转股在现金流量表里怎么做
  • 什么是债转股?
  • Q1:个人----自然人股东可以债转股吗?涉及的税收有那些?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主要有以下几项:
    1、营业税:国税总局明确个人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印花税:按照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双边征收,如果合同中股权转让价款低于股权合理价值的,税务局可以对股权转让价款进行调整;
    3、个人收入所得税:按照股权合理价值扣除取得股权的成本及税费后款项总额的20%缴纳。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纳税或者以较低转让款金额计算税款: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Q2:债权债务转让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以下是债权债务转让税务处理: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总局第13号令第二十一条对于此类资产损失认定如下:
    债务人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国家税总局第13号令第二十二条对于此类损失认定所要求提供的证据规定如下: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三)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六)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七)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Q3:债转股需要缴哪些税

    答:要交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进行特殊税务处理时,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Q4:对债转股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主要是在降杠杆和债转股过程中,涉及到交易的各个环节,财政部都有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比如在企业重组方面,规定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重组,财政部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的税收方面都有相应的减免优惠。
    在企业的破产注销方面,财政部现在明确企业破产所涉及到清算的费用,还有企业职工工资等等,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进行扣除。对企业资产证券化方面,财政部规定证券化所涉及到的有关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最后对银行呆账,财政部明确只要是符合“真实损失”原则的呆账,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进行扣除。所以,在涉及到债转股企业降杠杆,涉及到交易的各个环节,财政部都有相应的税收支持优惠的政策。

    Q5:债转股护航供给侧改革 受益龙头股有哪些

    业内人士表示,债转股的关注明显升温,预计债转股将成为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手段之一,允许企业不良贷款转股对银行和企业都是利好,其中周期龙头股和不良资产管理公司最为受益。那么债转股龙头股有哪些呢?下面为您介绍。
    债转股概念股一览:
    1、海德股份(000567)、一拖股份(601038)、风范股份(601700);
    2、秦川机床(000837)、中钢国际(000928)、陕国投A(000563);
    3、东兴证券(601198)、泰达股份(000652)、天津普林(002134);
    4、信达地产(600657)、重庆水务(601158)、世联行(002285);
    5、长航凤凰(000520)、中国一重(601106)、闽东电力(000993)。

    Q6:债转股在现金流量表里怎么做

    原来是在经营活动中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的现金中,现在是在筹资活动中收到的现金.仅供参考.

    Q7:什么是债转股?

    债转股定义:债权转股权是指公司债权人将其对公司(以下称“被投资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出资(认购股份),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不适用于公司设立。
    债转股条件:⑴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⑵债权应当基于双务合同产生并以货币给付为内容;⑶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当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⑷债权人如果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该债权人实施债权转股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债权抵销所承担债务后的余额;⑸债权出资评估作价金额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⑹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性质单位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债转股要求:⑴债权人应当与被投资公司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依照《债权转股权协议》的约定,相关债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为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⑵转为出资的债权应当经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⑶公司以债权转股权形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验资证明应当依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载明该债权的审计和评估情况。
    注意事项:⑴审计和资产评估应当采用同一基准日。⑵债权转股权的作价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经审计确认的帐面值,也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⑶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增加的注册资本不得分期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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