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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信托被认定为明股实债(股权信托是什么意思)

股权投资信托被认定为明股实债(股权信托是什么意思)

内容导航:
  • 如何理解明股实债涉税处理背后的道理
  • 私募基金出现 明股实债的原因是什么
  • “明股实债”怎么玩
  • 什么是明股实债?
  • 房产企业“明股实债”融资方式介绍及计量模式
  • 公司股权托管与股权信托的区别是什么?
  • 什么是股权投资信托产品
  • Q1:如何理解明股实债涉税处理背后的道理

    房地产企业中会有“明股实债”的融资方式,兼顾了债务和权益的双重属性,放眼整个资本进入和退出全程来看,本质上属于债权性质,但又披了股权的外衣,其实这件外衣也不是可有可无,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权外衣保障债权资金的安全。鉴于明股实债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专门进行了规定。
    1、正确认识资金进入和退出模式
    信托资金进入形式上采用增资的方式,拥有企业股权,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该投资:(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是说虽然形式上以股权方式进入,但本质上需要遵循债权的相关约定,日常经营中信托公司股东履行控股监督,企业原有原股东负责项目公司日常经营,不过对于影响信托计划的企业重大经营活动上信托机构具有一票否决权,这个安排其实和债权性质很类似,债权人也会对企业提出各种资金运用和管理上的限制,但并不属于参与日常经营的范畴。
    关于资金的退出方面,信托主体退出无外乎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由地产企业进行减资,实现信托主体的退出;第二种方式是由原房地产企业的大股东从信托主体回购股权的方式实现信托主体的退出或信托主体变卖股权退出。很明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采用了第一种退出模式,那么从形式上来看资金退出属于信托的减资行为。当然也有专家认为信托投资应该由其他股东将信托股权回购,并不是由被投资企业赎回或偿还本金,可能主要是为了规避股权回购时,也就是撤资时会涉及到分配被投资企业资产的相关法律的约定,但实际上“明股实债”形式上还需要考虑“股”的因素,所以资金退出作为减资处理比较合适的。如果是原股东回购股权的方式,那么当初信托进来的意义在哪里呢?股东当时缺钱?那回购的时候怎么有钱了?要么是股东当时不想出钱?既然不想出怎么又想回购了呢?因此既然企业想做大资本金获得发展,股东为什么不自己直接投钱,反而要引入信托投资这样天天给自己投反对票添堵的第三者呢?好玩?还是股东有受虐倾向?好像说不通。
    2、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问题
    明股实债混合性投资的收益来自于两部分: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主要关注这两方面的处理。
    第一是投资协议中规定的固定利率收取的利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可以确认为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关于可以扣除的利息多少实际上可以按照实际额度扣减,这样的法规精神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中规定也有体现,企业可以按照实际贷款利率进行扣除。
    第二部分是资本退出赎回价格和本金的差额,这部分作为债务重组损益进行处理,也就是说不管是资金退出的溢价或者折价都作为债务重组损益处理,也不需要按照股权转让来处理了,既然明股实债只是穿了一件股权的衣服,那么你退出的时候也不会让你按照股权的那套处理,避免了股权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问题,应该说是简化了明股实债涉税问题的处理。
    当然明股实债业务,资本退出的时候究竟是溢价还是折价,实际上在于投资各方的约定,首先投资合同规定的利率不能过高,基本上按照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浮30%以内还是可以考虑的,原因是利息过高可能在被投资单位税前将不能抵扣,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规定可以按照实际利率进行扣除,但各地执行上仍然按照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进行扣除的情况比较多,有的甚至只认可基准利率,不认可浮动利率,这样的处理着实让人难以理解。因此在投资协议的利率约定上还需要结合当地的利息扣除执行口径进行安排,将收益在利息和退出机制上进行合理安排。
    关于明股实债的认定要深入理解法规精神,不要简单以为资本退出必须让股东回购股权才行,房地产企业之所以会选择明股实债的融资方式,目的也是为了做大资本金,争取到更多的融资渠道和市场机会。所以34号公告给我们讲的是基本的道理,股东就是不想出钱的,就是想利用别人的资金壮大自己,打肿脸充个胖子图个面子,面子有了自然里子就有了。所以我们认为把道理讲清楚要比把法规讲清楚更重要,法规不会可以查,道理不明白那就彻底没救了。

    Q2:私募基金出现 明股实债的原因是什么

    私募基金由于不具备放贷资质,因此常会借道“明股实债“以股权投资加回购方式完成债权投资行为。

    明股实债是指以股权名义进行投资,但其权利义务、交易实质均类似或实际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与传统单纯股权或者债权投资的区别在于虽然形式上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标的公司,但实际上却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

    基于对股权投资的权益性以及债权投资的稳定回报的追求,“明股实债”的投资模式作为一种创新投资业务被许多企业大量运用,其是投资方、融资方以及管理人各方利益诉求的集中体现。

    首先,在“明股实债”的投资模式中,融资方一方面可以满足自身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在账目上扩大自身的股本金,不占用授信额度。同时,此投资模式也可以有效降低资产负债比;其次,投资方一方面可以规避自身不存在放贷资质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可以在较低风险前提下获得相应收益;最后,资产管理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券商资管计划等)在“明股实债”投资模式中起到非常重要的通道作用,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这种交易模式中进一步扩大管理规模获取相应的管理报酬。由此可知,“明股实债”的投资模式之所以可以实现,是各方利益诉求博弈的结果。

    Q3:“明股实债”怎么玩

    新华信托采用股权投资+固定利息回款的模式投资了某房地产项目,遗憾的是,融资人因某些原因破产清算,申报债权过程中,破产管理人认为新华信托投入的资金属于股权投资,不应当列入破产债权范围,而新华信托认为“明股实债”还是债权,应当列入破产债权,遂起争议诉至法院,目前一审法院认定新华信托投资权益属于股权,不应认定为债权,支持了被告融资人的观点。
    “明股实债”是一个实操概念,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此作出解释或规定。
    个人认为,“明股实债”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股权的形式投资于相关项目,但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使得投资仍主要依靠债权回款,而不依赖于股权回款。
    “明股实债”是金融行业的一种常见投资模式,普遍适用于信托、资管、私募等金融机构投资,投资领域多数集中在房地产领域,从名称上看,也知道业内普遍认为“明股实债”最终仍是债权融资,但如果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明股实债”为股权投资,则后续可能被其他法院借鉴,进而引导行业实操转向,完全有可能颠覆房地产业务的一种主要操作模式,最重要的是,业内仍有大量“明股实债”项目正在存续,后续必然会有部分项目因发生风险而进入诉讼程序,一旦法院判例与这些项目的设立初衷背道而驰,则可能引发无法预估的严重后果,因此,本案引起广泛关注不足为奇。

    Q4:什么是明股实债?

    1、“明股实债”一词既非法律名词,也不是专门的融资工具名称,主要表达了融资模式内在的契约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逻辑,所借以实现的具体融资工具形式并不唯一。名义上是入股,实际上是借债。估计是这公司基本面不是太好了,为了渡过困局,向他人提出入股的诉求,“明股实债”可能是提示入股的风险。

    2、典型的明股实债类融资工具交易结构通常由委托代理(认购)、投资入股、退出增信三个环节构成。

    3、明股实债类融资工具并非监管政策所直接规定的品种或类别, 而是一系列资管产品投资协议形成的组合。相关监管文件为该类产品的界定和风险识别提供了参考,对于金融机构投资方而言,涉及风险资本计量问题,对于融资方则涉及金融负债工具或权益工具的确认。

    4、明股实债类融资工具由一系列契约缔结合作多方的权利义务,其中资金方的权益保护很大程度上融合在合约条款中。市场没有不承担风险的回报,作为资产配置机构,应强化对此类融资工具的风险认知,为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和定价博弈奠定基础。

    5、回购是明股实债类融资工具交易结构的核心,回购的标的是明股实债类融资工具中投资者持有的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如果底层项目在明股实债存续期之内经营失败乃至破产清算,将导致回购标的不复存在,使回购方远期回购期限届至时回购不能。 故资金方须在决策环节审慎评估底层项目的可持续性,并约定不利情景下的替代方案。

    Q5:房产企业“明股实债”融资方式介绍及计量模式

    内容来自用户:jixu奋斗

    房产企业“明股实债”融资方式介绍及计量模式
    作为资金密集型的房地产行业,在融资环境趋紧的背景下,能有效降低财务杠杆、优化合并报表的“明股实债”融资成为房企重要的融资手段之一。“明股实债”融资主要是指以股权形式投资,同时以获得固定收益及远期本金有效退出为实现要件,交易结构的SPV主要包含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和私募股权基金。“明股实债”会计计量模式方面,会计准则要求根据合同条款经济实质来判断,但在实际操作中,房企会采用附属或隐性合同等手段来避免其在合并报表层面被确认为负债,以少数股东权益的形式体现,在分析房企真实的债务情况时要根据条款实质来调整“明股实债”的账面列报属性,关键判断依据为投资收益的约定和主体退出方式;“明股实债”的表内、表外融资取决于对项目公司是否并表的判断,在分析时应根据具体条款对房企的合并范围做出调整,关键判断因素为投资主体在项目公司中享有的权利。
    由于“明股实债”具有一定的隐性,从报表和经营数据定量和定性判断“明股实债”的难度较大,但仍能提供突破口:对于未并表的项目公司,判断难度较大;并表且确认为少数股东权益的,则需关注是否存在少数股东权益频繁大规模变动情况并且可关注披露的少数股东权益主体性质及与其资金往来情况;其他应收、应付科目规模较大且构成主要为关联方或投资方,则存在房地产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房企土地购置、建设开发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随着房地

    Q6:公司股权托管与股权信托的区别是什么?

    股权托管与投票信托的比较分析
    与股权委托另外一种极其相似的制度是英美法中的'投票信托'制度。委托是大陆法系民商法创设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财产法中创设的信托制度与委托有相似之处,但是在财产的所有权与受托人对外执行事务的名义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委托关系中,委托财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即受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委托人,而信托关系中,受托财产的'法律所有权'一般让渡给受托人,信托人只享有管理该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其次,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对外执行委托事务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作出的,而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对外管理、处置受托财产是以受托人自身的名义作出的。在美国公司法中,依据信托法的理论规定了'投票信托'(votingtrust)制度。投票信托的一方是'委托人',另一方是'受托人',委托人原来是公司的股东。在建立投票信托时,委托人将股票的'法律所有权'(legaltitle)和投票权转让给受托人,自己只保留股票的股息权和其他财产分配权。从法律角度来看,受托人是股票的'法律所有人'(legalowner),委托人是股票的'收益所有人',在公司的股票过户登记本上,股票的所有权登记在受托人的名下。各州的公司法规定投票信托的有效期为10年,行将期满时可以延期。我国的《信托法》已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将在今年10月1日生效,对于股权托管是否可以改变为信托这种方式运作,其中关键在于股权信托须作信托登记,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股权,而《信托法》对于信托登记的性质、效力没有界定,还须相应的配套法规的出台。

    Q7:什么是股权投资信托产品

    就是设立一个信托产品。这个信托产品募集的资金是投资于股权的。说白了就是一个投资于股权的信托产品。这样的产品收益是浮动的,期限一般是3-5年。风险大,收益自然也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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