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在外的加权平均股数(加权平均股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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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何算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1)发行新股应按照时间权数进行加权计算(加到分母)。回购股份也应按照时间进行加权计算(从分母中减去)。
(2)送红股是将公司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转为普通股,转化与否都一直作为资本使用,因此新增的股数不需要按照实际增加的月份加权计算,可以直接计入分母。
【总结】股数变动有两种情况:一是资本变动的股数变动;二是资本不变动的股数变动。资本变动时,股数变动要计算加权平均数;资本不变动时,不计算加权平均数。
加权平均值即将各数值乘以相应的权数,然后加总求和得到总体值,再除以总的单位数。平均数的大小不仅取决于总体中各单位的标志值(变量值)的大小,而且取决于各标志值出现的次数(频数),由于各标志值出现的次数对其在平均数中的影响起着权衡轻重的作用,因此叫做权数。
Q2:通俗的讲解下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时,作为权数的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通常按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如按月数计算。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含溢价或折价摊销)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二)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一般不变;分母的调整项目按照第十条中规定的公式计算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同时还应考虑时间权数。公式中的行权价格和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在认股权证合同和股份期权合约中已作约定。公式中的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通常按照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价格进行简单算术平均计算。在股票价格比较平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代表性价格;在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值作为代表性价格。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平均市场价格,都应当一贯地加以运用,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原计算方法不再适用。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发行日起计算。
Q3: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如何理解 股票股利影响系数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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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求助关于计算流通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的问题
(1000W+200W*6/12)+300W*2/12
Q5:如何利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数据计算加权平均股数?
每个月末的股本总额*股份在年度内的占用月份/12(各月累计相加)
Q6:加权平均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
股市EPS是“加权平均每股收益”的代称,计算公式如下:
P
———————————————— = EPS
S0+S1+Si×Mi÷M0–Sj×Mj÷M0-Sk
其中: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Q7:股票股利计算普通股加权平均
股利指股份公司按发行的股份分配给股东的利润。股息、红利亦合称为股利。股份公司通常在年终结算后,将盈利的一部分作为股息按股额分配给股东。
股利的分配原则:
1)制度原则:公司分派股利应遵循利润分配的基本程序和制度,一般不允许发生下列情况:未扣除税金而分派股利;未弥补亏损而分派股利;未提存公积而分派股利;无盈余而分派股利。
2)股权平等原则:股利分派时,对分派日期、分派金额等要素,在各股东之间不得有判别。
3)基准原则:对认股时股款的预缴或迟缴、股票转让的过户交割等影响股东持股比例的因素,应该确立一个基准,以便具体规定和限制。
4)例外原则:对于发行特别股的公司,如章程规定特别股有先行分派股利的权利,或其所受分派率高于普通股,则依章程规定行事。对新建企业无盈利而发放建业股利,可以不受上述某些原则的限制。
1、股票股利的核算公式:
每股股利计算公式,每股股利=股利总额/普通股股数=(现金股利总额-优先股股利)/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股利总额是用于对普通股进行分配的现金股利的总额,普通股股数是企业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不是加权平均数)。
2、会计处理:
1)上市公司(即被投资企业)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该方案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完增资手续后,按实际发放的股票面值,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股本”。
2)投资企业(即上市公司股东)
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规定:被投资单位分派股票股利的,投资方不做会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也就是说,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不用作会计处理,只需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
原因是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并没有增加资产或所有者权益,持股比例也没有增加。在股票未出售前,未实现增值,因此除权日不能将股票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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