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股权是什么意思(公司给股权后可以辞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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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持有本公司股权,什么意思
你好,上市公司都会持有自己的股份。
只不过是多和少的问题,一般来说想要拥有绝对的话语权是一定要持有的。
Q2:股权是什么意思?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1、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
2、股权即股东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综合来讲,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3、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4、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
5、向合伙组织投资者的股权,除不享有上述股权中的第一项外,其他相应的权利完全相同。
Q3:股权投资是什么意思
股权投资,是为参与或控制某一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投资购买其股权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公开的交易市场上,也可以发生在公司的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场合,还可以发生在股份的非公开转让场合。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期的投资一个公司,以期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股权投资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Q4:什么是股权,什么意思。。
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并可向公司主张某种权益或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利。股权的主体是股东,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股权作为一项权利,可以从不同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1)根据股权设立目的的不同,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专为该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是为股东的利益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请求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权利、账簿查阅请求权等。(2)根据股权的行使是否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为标准,可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股东一人即可行使的权利,一般的股东权利都属于这种权利;少数股东权是不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就不能行使的权利,如按《公司法》第39条的规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必须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可行使。(3)根据股权主体有无特殊性,可分为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普通股东权是一般股东所享有的权利;特别股东权是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Q5:被并购公司的股东能辞职吗?
当然可以辞职,只是要按并购合同的约定来承担违约的责任。
Q6:持股员工离职时股份如何处置
今年25岁的冯某持有青岛某银行29000股股份,离职后被银行回购。冯某称,银行以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强行回购股权,因此诉至法院。由于冯某离职时,银行回购股份未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近日,市南法院一审判决,29000股股份仍应归冯某持有。 冯某称,她于2007年6月14日以每股1元的价格取得了青岛某银行29000股股份,因她后来申请与银行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交回股权证银行就不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她也就无法找到新工作单位,因此被迫交回了股权证。冯某表示,她拿回股权证后发现上面的29000股股份已经被注明收回。冯某认为,银行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益,所以诉至法院。青岛某银行对此表示,银行出售的股份针对员工,富含大量优惠政策,该股份明确了附带义务和条件,如果购买人在购买股份后三年离开银行,银行将有权按相应价格收回股份。冯某在购买股份的过程中,是明确知道附带条件和义务的。因此,冯某离职时,双方按约定办理相关股份收回手续,符合双方最初的约定。市南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 15日,青岛某银行董事会表决通过《员工认购待处股份实施方案》和《员工认购待处置股份管理办法》。2007年5月 24日,青岛某银行公布了这两份文件,7天后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文件中规定,具有认购资格的是该行2007年3月 31日在岗职工,认购价格为每股1元。本次认购股份设定3年锁定期;员工申请调离或被解除合同的,锁定期内的股份由银行进行回购。2007年6月 1 日,冯某申请认购股份29000股,并填写《认购申请书》,上面载明自愿遵守银行公布的两份文件。同年10月29日,冯某申请辞职。两个月后,冯某与银行签订协议书,同意以29000元的股份及利息支付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银行将冯某股权证中关于持股29000股的记录画掉。2008年4月 17日,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锁定期内辞职、辞退的员工所认购的待处置股份应当由银行回购。市南法院认为,银行回购股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2007年12月 13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的内容是债务抵消,即银行回购股份,但由于双方签订协议时相关回购方案未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回购股份的法定决议程序没有履行完毕,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虽然银行在2008年4月 17日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决议,但该股东大会决议并不具有追溯力。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有关银行收回冯某股份的约定没有法律约束力,29000股股份仍应归冯某持有。
Q7:辞职后公司给的股份怎么办
只要股份还在你手里面你就是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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