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和股权并购的区别(公司收购与股权转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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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的区别
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无绝对优劣,
首先看买卖双方的需求。
如果买方需要的就是卖方的资产一般就是资产收购,如果买方需要的卖方的人才或者业务一般就是股权收购(如互联网公司的收购一般都是股权收购,因为资产在公司里往往不是最重要的部分)。
其次看实现过程中的法律障碍,有些众多创造资产在转让上可能存在法律障碍,如某些地区的采矿权、土地使用权。如果迅速腾空直接转让需要种种复杂的审批,那么如果把这些资产放在一个空壳公司里通过转让股权的形式空间就能一定程度上避免审批实现间接转让。(比如北京限制外地人买房,但是没有限制外地人买受让公司股权,如果一个非北京人购买一家只有一间房的公司就相当于实现了外地人买房)。另外通常来讲收购资产法律关系简单,收购股权可能还涉及隐瞒负债、诉讼等潜在问题。
同样的,有些公司的股权转让可能存在法律障碍(如某些国有股或外资股),如果想转让部分业务,通过转让经营性资产的方式可能更容易实现一些。
再次就是税收考虑,如果通过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能够达到的实质意义相同并且在法律上都可行,就可以看看用哪种方式能够少交税。通常来讲通过股权转让避税会更容易一些。
Q2:什么是股权投资?它与股权并购有什么区别?
股权投资(Equity Investment),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指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
股权并购,系指投资者协议购买其他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其他企业增资,使该企业变更设立为自己的下属企业.
Q3: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有什么区别?
一、负债风险差异
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但因为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对今后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在股权收购之前,收购公司必须调查清楚目标公司的债务状况。对于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在收购时往往难以预料,因此,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而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状况一般比较清晰,除了一些法定责任,如环境保护、职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因此,收购公司只要关注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就基本可以控制收购风险。
二、主体和客体不同
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而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
三、税收差异
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而与目标公司无关。除了合同印花税,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目标公司股东可能因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本身。根据目标资产的不同,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不同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
四、政府审批差异
股权收购因目标企业性质的不同,政府监管的宽严程度区别很大。对于不涉及国有股权、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审批部门只有负责外经贸的部门及其地方授权部门,审批要点主要是外商投资是否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是否可以享受或继续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对于涉及国有股权的,审批部门还包括负责国有股权管理的部门及其地方授权部门,审批要点是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国有资产是否流失。对于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审批部门还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要点是上市公司是否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对于资产收购,因目标企业性质的不同,政府监管的宽严程度也有一定的区别。对于目标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我国尚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需要审批机关的审批,但是因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经过审批,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经营规模和范围都有明确的说明。若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后,其经营范围或内容有所改变是否需要审批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13条明确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
因为该《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情形,而不能直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的情形,因此可以认为就现有规定来看,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是不需要审批的。此外,若转让的资产属于曾享受过进口设备减免税优惠待遇并仍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机器设备,根据《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规定必须首先得到海关的许可并且补缴关税后才能转让。对于目标企业是国有企业的,资产收购价格一般应经过审计和政府核准。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变动的,还应按照《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报证监会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至今尚无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对公司收购行为予以规制。仅在不久前开始实施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第9条中原则性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有权“对可能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的,在审核前组织听证”。但是,因为《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外资收购国有企业的情形,对于其他企业的收购行为,政府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反垄断审查。
五、第三方权益影响差异
股权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必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此外,根据我国《合资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因此股权收购可能会受制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资产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对该资产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押权人、商标权人、专利权人、租赁权人。对于这些财产的转让,必须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须履行对相关权利人的义务。
此外,在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都可能因收购相对方(目标公司股东或目标公司)的债权人认为转让价格大大低于公允价格,而依据《合同法》中规定的撤消权,主张转让合同无效,导致收购失败。因此,债权人的同意对公司收购行为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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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股权转让和并购有什么区别
股权转让是单体行为,并不能一定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并购是一个整体行为,要达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股权转让可以说是并购的手段之一。
Q5: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区别?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资产转让是指针对具体某部分资产或者全部资产进行转让,仅仅属于财产上的处分。
Q6:股票转让通用公司股权利好吗
该公司是资本的一个联合产品。资本的自由流动是企业资本的命脉。自由和安全,以保护资本流动是立法的首要任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调动和外部传输点。股份公司进行了股东之间的内部转移,不涉及第三人比其他股东,强调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因素的影响,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并没有改变,所以法律对公司的国家极少数的内部资金转移的限制,没有其他股东同意,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共识,转会可以成立。 “你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行转让中所有或股份的一部分”的规定“公司法”第72条第一款是真实的前提是没有其他的限制,只有在最后一段,“的本次股权转让的章程另有规定外,该规定是“给予股东更大的自由,在联想可能使异常的公司章程的结论。外部传输,因为它会吸收新股东加入公司,改变股东的原有结构,股东之间的信任受到影响的基础上,为人们综合因素占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此重要,所有权的对外转让是严重限制。新“公司法”规定,“股权的股东比其他股东转让须经大多数其他股东,竞合”,这是从原来的“公司法”的规定不同,原来的“法”规定,“股份转让须经本公司股东在批准的一半”,这意味着股东的投票权所有权的转移被排除在外,这样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但原来的“公司法”只对股份转让的实际操作的规定,并没有什么可行的。例如,如果你原谅其他股东不知道是谁的股东想不是所有权转让的其他股东,或认可的知道这一点,但迟迟不作决定,既不同意也不反对,留下无限期拖延股权转让和等待,在某种程度上,实际上限制了所有权的转移。鉴于上述情况,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于本次股权转让是程序规定“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其股份转让给寻求其他股东的同意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三十日届满的书面通知没有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该股东不得同意购买股权的转让,不买,视为同意转让。“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如果其他股东自接到整整三十天书面通知对象,将生成一个默认已同意转让的法律效力,这使得股东所有权的转移不希望陷入“眼泪”的位置。但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是一个关键环节。对于股东转让股权必须证明其他股东已收到书面通知送达你的股权转让事宜,并且日期它曾在一个有效率的方式固定,否则没有其他意义。因为用心,以防止大股东股权转让可以说我没有接到任何通知,我不知道这件事,即使他实际上已收到通知,也知道这一点。因为诚信在我国大力提倡,这样的事情是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发生。因此,股东可以采用法律武器所有权的转让公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利用公证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收到书面通知之日”的有效性的证据是最好的选择。法律公证的有效性的证据是公证的效力三天,民事诉讼法“,通过法定程序公证,法律事实和文书法律行为的第6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基础为查明事实。“因此,股东的所有权的转移,可向公证处提供的证据“股权转让的通知,”公证保全,伴随公证,并给其他股东每服这样的通知,将“收到通知”这一事实和固定的公证方式这一重要日期“收到之日起”提供法律支持,并确保其自身的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此外,我们正面临着在新的领域公证的做法。因为“公司法”股权首次提供了可连续发生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这不只是继承传统财产继承,而且还包括由股东享有的权利,参与管理它继承事务。这是一个新的领域,不仅拥有产权,以及非财产性权利。在新“公司法”第76条是这样规定,“自然人股东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
Q7:股权转让属于利空消息还是利好消息
股权转让会给公司增加一笔投资收益.短期对股价有一定影响.如果经常出卖股权.这公司并不是一家好的企业.对自己的经营已没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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