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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2014(新旧证券法对比)

证券法2014(新旧证券法对比)

内容导航:
  • 我国现行《证券法》最后是哪一年修改的
  • 2020版新的证券法从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了,相对于2014版的证券法主要做了哪些?
  • 上市公司对刑满释放人员有我何职业或职务上的限制?如禁入等
  • 刑满释放后有一些什么规定
  • 2020新证券法会影响证券入门考试吗?
  •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已经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3月1日后是按新证券法还是老证券法执行?
  • 新旧审计准则的区别?
  • Q1:我国现行《证券法》最后是哪一年修改的

    修订时间
    2005年10月22日,2013年6月29日

    Q2:2020版新的证券法从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了,相对于2014版的证券法主要做了哪些?

    额,如果要细致的话,只有你自己去翻看具体内容了。我的大致理解就是两个点,第一,注册制,第二,就是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提高犯罪惩罚措施;比如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要求加强这些。

    Q3:上市公司对刑满释放人员有我何职业或职务上的限制?如禁入等

    刑满释放人员以下限制:
    大人犯法,小孩受罪的情况:
    在公务员政审中,有一项是审查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则孩子公务员政审不通过。那直系亲属的哪些行为会影响子女考公务员呢?
    一、老赖,老赖指的是有能力还账,但是却耍赖拒不还款的人。
    二、直系亲属如果有判处死刑的情况,亦或者正在服刑(不管是什么刑罚)、曾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正在被立案审查的,都会影响到考生的“仕途”。
    三、父母有醉驾前科,影响孩子的公务员政审。
    在警校招生中: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一)曾因行政违法或者刑事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三)曾因严重违纪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四)曾参加过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五)有过吸毒史的;
    (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八)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征兵政审中: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因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受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纹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
    (二)收听、收看境外反动广播、电视等传媒,观看过反动宣传品、淫秽物品,思想受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
    (四)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者进行过迷信活动的;
    (五)纹身的;
    (六)长期在外地,现实表现不易查清的;
    (七)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
    (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情形的。
    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三十二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修正)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四)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五)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六)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七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八十二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订)
    第七十六条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
    第一百三十五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并及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
    (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艺人
    2018年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宣传例会上,宣传司司长高长力提出广播电视邀请嘉宾应坚持“四个绝对不用”的标准,即:对党离心离德、品德不高尚的演员坚决不用;低俗,恶俗、媚俗的演员坚决不用;思想境界、格调不高的演员坚决不用;有污点有绯闻、有道德问题的演员坚决不用。另外,总局明确要求节目中纹身艺人、嘻哈文化、亚文化(非主流文化)、丧文化(颓废文化)不用。
    记者证
    不发证的范围
    1.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
    2.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者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采编新闻稿件的其他人员。;
    3.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以及没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期刊编辑人员;
    4.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
    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
    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
    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
    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五)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修订)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2月22日国务院批准 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发布 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驾驶证: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取得驾驶证的;
    (二)以欺骗、贿赂、倒卖、租借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因撤销驾驶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驾驶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证:
    (一)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驾驶证持有人不能继续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
    (三)驾驶证持有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考相关规定: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中华人民共和注册会计师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注册税务师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三)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四)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五)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
    (一)死亡或者失踪的;
    (二)同时在二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四)年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五)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世界各国全部没有前科消除制度,记入的档案跟随终身,具体我就不说了,对其它前途没影响,望采纳!

    Q4:刑满释放后有一些什么规定

    1,刑法中有关累犯的一些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应该予以注意。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活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或者赦免之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对于累犯我国刑法给予了较严重的处罚,刑法规定对于累犯从重处罚,而且不得假释,不得适用缓刑。
    2,其它我国法律没有对刑满释放人员有什么限制,他们不仅是公民,享受公民应有的相关待遇,而且他们也是国家政府部门重点帮扶的对象。

    Q5:2020新证券法会影响证券入门考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

    Q6: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已经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3月1日后是按新证券法还是老证券法执行?

    按照新证券法正式实施日期来执行。

    Q7:新旧审计准则的区别?

    财政部发布的新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针对新旧审计准则做对比讲讲新旧审计准则的区别。
    一、框架结构对比
    原准则共六章二十六条,新准则扩充到七章三十七条。新准则取消了原第二章“一般原则”这一较为模糊的概念,代之以“管理层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一章,并新增了第六章“解除业务约定”。
    二、制定目标对比
    新准则将其中“会计报表审计”改为“财务报表审计”,这是新准则的一项重要改动,体现了制定新准则的基本目的;在其他准则中也都遵循了这一变化。因为会计报表不等于财务报表,原准则中所指的“会计报表审计”其实是财务报表审计,而非“会计报表审计”。
    三、适用范围对比
    原准则主要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时,检查和报告违反法规行为的责任和做法。但同时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而新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本准则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接受专项委托审计并报告被审计单位遵守特定法律法规的业务。”明确了不适用的情况,即专项委托审计。
    四、基本概念——“法规”与“违反法规行为”
    原准则第二条对“法规”作出了定义,是指“除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之外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新准则第三条则定义了“违反法规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有意或无意地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这里有必要对“法规”的定义作些说明。
    关于“法规”的定义,主要考虑到: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是财政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属于法规的范畴。而在英、美等国,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属于民间颁布实施的行业规则,不属于法规范畴。因此,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在界定违反法规行为定义时将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排除在违反法规行为中的“法规”之外,考虑的就是要与国际惯例统一,这一点对于理解违反法规行为的含义非常重要。
    此外,违反法规行为和错误与舞弊是有区别的。被审计单位在编制和出具会计报表的过程中,如果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就将此界定为错误与舞弊;相应地,如果违反了除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之外的法规诸如公司法、税法或者证券法,注册会计师则将其界定为违反法规行为。
    最后总结从新旧准则的比较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新准则增强了易理解性和可操作性。在写作体例、文字表达、逻辑性、一致性方面针对中国文化、思维和表达的习惯,做了必要改进。对相关条款的解释进行了修改,更具严密性,便于行业会员正确理解和运用,也便于行业与社会公众的交流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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