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的进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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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股权分置改革的内容、方式、意义、影响分别是什么?
股权分置改革;所谓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股东所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称为流通股,而公开发行前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这种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状况,为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所独有。
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二类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异和流通权不同之外,赋于每份股份其它的权利均相同。由于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异,造成了二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
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证券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性改革,这项改革必然会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产生重大而又深远的影响。
1.股权分置改革提高了证券市场的固有功能。股权分置改革实质是推动资本市场的机制转换,消除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约束机制,提高证券市场的固有功能。从长期来看对证券市场来说是重大利好,有助于营造证券市场长期上升的环境,形成并巩固所有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使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降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成本。
2.股权分置改革进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股权分置改革进程中存在着大量不确定性因素,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包括:对流通股股东如何进行对价补偿;试点企业改革后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推出的试点企业代表性如何,数量的多少与改革节奏的快慢;股权分置问题到何时才能解决完毕;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大环境下是否会有增量资金进入市场等。
3.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在新股发行时应如何定位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解决这一问题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全面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开始。从现实来看,长时间内停止发行新股,会影响证券市场自身的正常发展,而且会影响我国的经济改革进程。
4.股权分置改革对证券市场所形成的扩容压力。这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以向流通股股东送股的形式获取流通权,所送股份会使股市流通筹码增多。第二种情况是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获得流通权后,非流通股变为流通股,会对市场造成的扩容压力。
5.股权分置改革中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这项改革的核心原则。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取流通权,必须向流通股股东出让部分利益,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数量不等的对价补偿,对价的兑现会降低上市公司的市盈率。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股权分置改革作为一项制度性改革,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从长期来看,它对证券市场无疑是重大利好,将奠定中国股市长期向好的制度基础和市场基础。
Q2:中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发展过程回顾
什么是股权分置
-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
翻看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一句话概括,股权分置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股权分置是近两年才出现的新名词,但股权被分置的状况却由来已久。
很多老股民都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初,有一些股票是全流通的。打开方正科技(原延中实业)的基本资料,我们可以看到,其总股本是97044.7万股,流通A股也是97044.7万股。
然而,由于很多历史原因,由国企股份制改造产生的国有股事实上处于暂不上市流通的状态,其它公开发行前的社会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国有股也被作出暂不流通的安排,这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另外,通过配股送股等产生的股份,也根据其原始股份是否可流通划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7149亿股的总股本中,非流通股份达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非流通股份中又有74%是国有股份。
股权分置的产生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呢?1992年5月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规定,“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设置国家股、集体股和个人股,而是按股东权益的不同,设置普通股、优先股等。然而,翻看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股权分置改革与国有股减持不同。减持不等于全流通;获得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开始被提上日程。1998年下半年以及2001年,曾先后两次进行过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效果不理想,很快停了下来。此次改革试点启动后,有很多投资者问,流通与减持有什幺不同?对此,法律专家的解释是,减持不等于全流通,减持可以在交易所市场进行,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被减持的股份并不必然获得流通权;而非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
什么要改革
-股权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约了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
正是由于股权分置,使上市公司大股东有“圈钱”的冲动,却不会关心公司股价的表现
作为历史遗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早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块“心病”。市场各方逐渐认识到,股权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约了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而且,随着新股发行上市不断积累,其不利影响也日益突出。
首先是因股权分置形成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的“利益分置”,即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资产净值的增减,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二级市场的股价。试举一例,可以对“利益分置”有更清晰的了解:2000年12月,某上市公司以每股46元的价格增发2000万股股票,由于是溢价发行,增发后每股净资产由5.07元增加到6.72元。也就是说,通过增发,该公司大股东不出一文就使自己的资产增值超过30%。其后该公司股价一直下跌,大股东却毫发无损。可见,正是由于股权分置,使得上市公司大股东有着“圈钱”的冲动,却不会关心公司股价的表现。上市公司的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础。
三分之二股份不能流通,客观上导致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
股权分置也扭曲了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股权分置格局下,股票定价除公司基本面因素外,还包括2/3股份暂不上市流通的预期。2/3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导致单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等。另外,股权分置使国有股权不能实现市场化的动态估值,形不成对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和增强资产增值能力的激励机制,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和产品创新也颇受制约。
Q3: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计划 ???
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由于历史原因,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7149亿股的总股本中,非流通股份达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非流通股份中又有74%是国有股份。
作为历史遗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早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块“心病”,股权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约了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而且,随着新股发行上市不断积累,其不利影响也日益突出。
为此,2005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股改的开始,8月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出《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股改开始大规模推行。
一旦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伴随着所有的股票都可以流通,股票市场将会以全新的姿态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确立金融市场的核心地位,广义的证券市场将会迎来发展的新契机,最重要的是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将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上市公司与非流通股股东由于不直接参与二级市场交易,对于二级市场价格的影响可以说是间接的,其影响主要是上市公司的经营及业绩造成的。由于利益目标的不一致,从利益博弈的角度看,非流通股股东与上市公司有侵占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动力;而权利地位的不平等,使之成为可能。
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了同股、同权、同价,原有的非流通股股东将真正关心起二级市场股价的变化,从而能更好的约束上市公司的行为,改善公司治理。另一各方面,上市公司回购股票、高管股权股权激励等股权分置相关政策的出台,也将使上市公司更加的关心二级市场股价的变化。
股权分置改革之前,市场上多数股票的流通股规模较小,而目前市场上较为活跃的机构投资者由于资金规模较大,更加关心流动性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其投资则偏重于流通盘较大的股票,从而更加大了大盘股与小盘股之间在流动性上的差别。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市场上的可流通股数量大幅度的增加,使市场整体的流动性得到明显的改善,从而降低了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改革之前,股票市场制度性风险的存在,使其并不能很好的的反映宏观经济的变化,晴雨表的作用难以发挥。尤其2001年6月之后,由于市场一直存在着全流通预期,制度性风险随时可能爆发,使得整体市场长期下跌,严重偏离了经济周期的变化。我们预计,在股权分置问题解决之后,市场的制度性风险得以释放,整体市场走势与宏观经济周期相背离的现象将逐得以改善,股票市场经济晴雨表的作用将得以发挥。
总之,股权分置改革对于改善金融市场、宏观经济环境,改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空间,保护中小股民的利益,完善股票市场制度和降低股票市场的风险都起到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意义重大。
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证券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性改革,这项改革必然会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产生重大而又深远的影响。
1.股权分置改革提高了证券市场的固有功能。股权分置改革实质是推动资本市场的机制转换,消除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约束机制,提高证券市场的固有功能。从长期来看对证券市场来说是重大利好,有助于营造证券市场长期上升的环境,形成并巩固所有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使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降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成本。
2.股权分置改革进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股权分置改革进程中存在着大量不确定性因素,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包括:对流通股股东如何进行对价补偿;试点企业改革后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推出的试点企业代表性如何,数量的多少与改革节奏的快慢;股权分置问题到何时才能解决完毕;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大环境下是否会有增量资金进入市场等。
3.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在新股发行时应如何定位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解决这一问题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全面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开始。从现实来看,长时间内停止发行新股,会影响证券市场自身的正常发展,而且会影响我国的经济改革进程。
4.股权分置改革对证券市场所形成的扩容压力。这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以向流通股股东送股的形式获取流通权,所送股份会使股市流通筹码增多。第二种情况是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获得流通权后,非流通股变为流通股,会对市场造成的扩容压力。
5.股权分置改革中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这项改革的核心原则。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取流通权,必须向流通股股东出让部分利益,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数量不等的对价补偿,对价的兑现会降低上市公司的市盈率。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股权分置改革作为一项制度性改革,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从长期来看,它对证券市场无疑是重大利好,将奠定中国股市长期向好的制度基础和市场基础。
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启动了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工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包含了向流通股股东赠送认购或认沽权证的内容,由此,我国内地的证券市场上开始有一定数量的股票权证流通。权证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具体应用有如下三种形式:
(1) 向流通股东赠送认购权证。非流通股股东以非流通股为标的,向流通股股东免费发送相应数量的认购权证,到期时采用股票结算的方式。流通股东可以转让权证或行权获得收益,而非流通股则逐步获得流通权。认购权证的价值即为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认购权证的行权价格,可根据标的股票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流通股股东行权得到的股票可立即流通。
非流通股股东获得流通权的股票数量及流通的期限限制有两种确定方式:一是只有流通股股东行权获得的非流通股才能够流通;二是在赠送一定数量的认购权证后,相应数量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并在一定期限和条件下不能流通。
(2) 向流通股东赠送认沽权证。非流通股东免费向每位流通股东发送相应数量的认沽权证。权证行使时,按行权价与当时股价的差额结算现金,或按差价与当时股价之比折算成股份送给流通股股东。以权证行权价格来锁定对流通股股东的一定补偿(现金结算或股份),权证上市后,所有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
(3) 向流通股东赠送认购权证与认沽权证的组合。如果非流通股股东及流通股股东对股价的未来走势均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市场波动比较大的情况下,认购权证及认沽权证搭配的方案,对非流通股股东及流通股股东都是有利的。在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如果非流通股股东不能判断股价未来走势,搭配方案可以使其支付较小的对价。对于流通股股东来说,如果不能判断未来走势,认购权证与认沽权证搭配的方案,也可以降低其风险。
在股权分制改革中,将权证作为对价方式具有很多优点。一是支付对价的定价市场化;二是权证类方案有利于实现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双赢";三是上市公司可以实现"渐进融资"。同时,引入权证,也有助于开拓金融衍生市场。
Q4:截止到2008年4月30日股权分置改革的进程
一、股改
进程,很慢,很慢。
目前,以上海股市现在的843只股票为例,五只是全流通的:
600653 申华控股
600652 爱使股份
600601 方正科技
600651 飞乐音响
600603 ST兴业
两只流通95%以上:600512 腾达建设、600352 浙江龙盛。
深圳股市没有全流通的,流通比例最高的两只股票,武汉中百、ST罗牛,流通95%。
二、两市尚没有完成股改的股票(总共1546只股票)。
目前还有一共42只,没有实现股改。
上海(总共843只)还有18只未股改的股票:
S*ST秋林 S*ST万鸿 S*ST中纺 SST磁卡
SST湖科 SST轻骑 SST天海 SST新太
SST新智 SST幸福 S百大 S哈药
S吉生化 S佳通 S宁新百 S前锋
S上石化 S仪化
深圳(总共683只股票),还有24只未股改的股票:
SST合金 SST华塑 SST华新 SST集琦
SST闽东 SST亚华 SST中华 SST重实
S 三九 S 天一科 S 武石油 S 宣工
S 延边路 S深宝安A
S*ST长岭 S*ST光明 S*ST海纳 S*ST建材
S*ST兰光 S*ST盛润 S&ST物业 S*ST星美
S*ST张股 S*ST深泰
Q5:谁能告诉我股权分置到底是什么意思,它有什么危害,股权分置改革是怎么进行的,通俗点说
就是一只股票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危害,,大小非- - 其实老外的故事是没有什么股权分置的,这是中国特色,历史遗留问题 哎
Q6:股权分置改革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1、改革方案的提出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提出。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动议,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2、董事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收到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后,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定改革方案并出具保荐意见书,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分置改革操作相关事宜的合规性进行验证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保密义务,约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开前不得泄露相关事宜。
3、征求证券公司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当委托保荐机构就改革方案的技术可行性以及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时间安排,征求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证券交易所对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业务指导,均衡控制改革节奏,协商确定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4、申请公司停牌
根据与证券交易所商定的时间安排,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布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5、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
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投资者座谈会、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与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以下简称“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同时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使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
6、对改革方案的调整
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按照前条要求完成沟通协商程序后,不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董事会应当做出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做出相应调整或者补充说明并公告后,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调整改革方案。
7、召开相关股东会
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公司董事会应当申请公司股票停牌。停牌期间自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应当在指定报刊上刊载不少于两次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公告。
相关股东会议征集投票委托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
8、网络投票
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进行表决提供网络投票技术安排。网络投票时间不得少于三天。
非流通股股东执行股权分置改革利益平衡对价安排(以下简称对价安排)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并公告批准文件。
9、股东表决
(1)通过方案
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
董事会应当按照与证券交易所商定的时间安排,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及公司股票复牌事宜。
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含有外资股份的银行类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资管理审批事项的,公司应在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前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2)不通过
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
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迅速腾达通过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三个月后,再次委托公司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召集众多原创相关股东会议。
相关知识:存在异常情况的上市公司空间的股权分置改革
存在异常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按以下原则进行:
(1)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结束后方可进行改革;
(2)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机构或个人非法集中持有的,在风险消除后可以进行改革;
(3)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但有可行的解决侵占问题方案的,可以进行改革;
(4)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进行改革。
Q7:股票里面股权分置是什么意思?怎么理解?
我不知道你想知道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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