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票投资分析报告(股票代码)
作者:锦鲤• 更新时间:2022-06-12 16:13:03 •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为了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公司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编制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公司经营布局的重要步骤,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光伏行业。2010年公司上市以前主要从事太阳能电池组件及组件的生产销售。上市以后,公司充分利用募集资金,扩大了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的生产能力,同时还配套自有资金投资太阳能多晶硅片的生产,向上游延伸了公司产品领域,有利于公司产品的协同发展。近几年来,由于光伏行业的周期性,公司积极谋求转型,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开始用自有资金涉足光伏电站的运营。近两年公司投资运营光伏电站取得了良好的业绩,给公司带来了稳定的利润。
公司近几年通过加大海内外市场的品牌宣传和拓展工作,参加国际展会等形式,树立一定的国际知名度,提升品牌价值。随着国内光伏政策密集出台,公司将抓住机遇,在巩固已开拓市场的基础上,全力推进国内市场,大力推进光伏电站建设,提升市场占有率。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投资于120MW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是深耕太阳能光伏新能源产业,顺应行业趋势,抓住市场机遇,实现公司的二次飞跃,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2、股权融资可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近年来由于业务发展,公司对资金的需求较大。公司通过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来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导致公司近两年的资产负债率较高,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达到61.69%,行业内处于较高水平。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使得公司利息支出负担较重,2013年、2014年公司利息支出分别为9,230.50万元和9,058.40万元。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以增加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另外,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资金实力将获得大幅提升,为公司经营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公司的综合竞争力进一步提高,为公司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必要的。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面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不超过5名的特定对象。发行对象除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单个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认购数量合计不得超过12,000万股;若该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公司股份,则该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加上该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本次认购的股份数量之和不得超过12,000万股,超过部分的认购为无效认购。
若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单个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认购数量的上限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Q1=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单个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认购数量的上限,即12,000万股;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Q1为调整后的单个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认购数量的上限。
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且均为现金方式认购。
具体发行对象将在取得本次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最终发行对象最终确定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不超过5名的特定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或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定价基准日前一/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一/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一/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已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式可行。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五)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六)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同时公司不存在违反《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情形: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慎研究并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同时公司将于2015年4月3日召开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就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此外,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能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五、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自身发展战略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助于巩固公司的行业领军地位、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5名,为符合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
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且均为现金方式认购。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是公开、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股本数量将较发行前有较大扩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产规模也将大幅提高,但由于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真正发挥出来需要有一定的时间,短期内难以将相关利润全部释放,公司即期回报将因本次发行而有所摊薄。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拟通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等手段,以填补回报。
1、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尽早发挥项目效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公司现有业务良好的发展态势和经过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的,若能得到顺利实施,公司的行业地位和盈利能力将得到提升,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日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制度对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遵照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率及盈利能力公司自创业板上市后,主营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过去几年形成的行业领先地位和技术研发优势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保持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落实《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以及浙江监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2]1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日葵于2012年8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订,以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为了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公司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编制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公司经营布局的重要步骤,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光伏行业。2010年公司上市以前主要从事太阳能电池组件及组件的生产销售。上市以后,公司充分利用募集资金,扩大了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的生产能力,同时还配套自有资金投资太阳能多晶硅片的生产,向上游延伸了公司产品领域,有利于公司产品的协同发展。近几年来,由于光伏行业的周期性,公司积极谋求转型,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开始用自有资金涉足光伏电站的运营。近两年公司投资运营光伏电站取得了良好的业绩,给公司带来了稳定的利润。
公司近几年通过加大海内外市场的品牌宣传和拓展工作,参加国际展会等形式,树立一定的国际知名度,提升品牌价值。随着国内光伏政策密集出台,公司将抓住机遇,在巩固已开拓市场的基础上,全力推进国内市场,大力推进光伏电站建设,提升市场占有率。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投资于120MW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是深耕太阳能光伏新能源产业,顺应行业趋势,抓住市场机遇,实现公司的二次飞跃,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2、股权融资可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近年来由于业务发展,公司对资金的需求较大。公司通过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来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导致公司近两年的资产负债率较高,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达到61.69%,行业内处于较高水平。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使得公司利息支出负担较重,2013年、2014年公司利息支出分别为9,230.50万元和9,058.40万元。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以增加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另外,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资金实力将获得大幅提升,为公司经营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公司的综合竞争力进一步提高,为公司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必要的。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面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不超过5名的特定对象。发行对象除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单个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认购数量合计不得超过12,000万股;若该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公司股份,则该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加上该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本次认购的股份数量之和不得超过12,000万股,超过部分的认购为无效认购。
若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单个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认购数量的上限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Q1=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单个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认购数量的上限,即12,000万股;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Q1为调整后的单个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认购数量的上限。
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且均为现金方式认购。
具体发行对象将在取得本次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最终发行对象最终确定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不超过5名的特定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或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定价基准日前一/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一/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一/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已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式可行。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五)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六)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同时公司不存在违反《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情形: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慎研究并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同时公司将于2015年4月3日召开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就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此外,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能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五、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自身发展战略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助于巩固公司的行业领军地位、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5名,为符合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
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且均为现金方式认购。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是公开、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股本数量将较发行前有较大扩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产规模也将大幅提高,但由于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真正发挥出来需要有一定的时间,短期内难以将相关利润全部释放,公司即期回报将因本次发行而有所摊薄。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拟通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等手段,以填补回报。
1、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尽早发挥项目效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公司现有业务良好的发展态势和经过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的,若能得到顺利实施,公司的行业地位和盈利能力将得到提升,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日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制度对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遵照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率及盈利能力公司自创业板上市后,主营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过去几年形成的行业领先地位和技术研发优势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保持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落实《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以及浙江监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2]1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日葵于2012年8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订,以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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