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借资金不能用于(同业拆借拆入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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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么是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我国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足准备金、留足5%备付金、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严禁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参与同业拆借活动。
特点:
1.一是融通资金的期限比较短,我国同业拆借资金的最长期限为4个月(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第46条取消了对拆借期限不超过4个月的规定),因为同业拆借资金主要用于金融机构短期、临时性资金需要;
2.同业拆借的参与者是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参与拆借的机构基本上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拆借市场交易的主要是金融机构存放在该账户上的多余资金;
3.同业拆借基本上是信用拆借,拆借活动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市场准入条件较严格,金融机构主要以其信誉参与拆借活动。
4.利率相对较低。一般来说,同业拆借利率是以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率为基准,再根据社会资金的松紧程度和供求关系由拆借双方自由议定的。由于拆借双方都是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其信誉比一般工商企业要高,拆借风险较小,加之拆借期限较短,因而利率水平较低。
Q2:什么是同业拆借,资金拆借?
同业拆借是指同系统间的结算资金不足时,进行拆借
资金拆借,是资金不足时的拆借,它不受限制
Q3:同业拆借的行为,哪些违反了法律规定
下列商业银行同业拆借的行为,哪些违反了法律规定( )
A.约定拆借期限为6个月
B.用拆人资金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
C.拆出资金为交足存款准备金之前的闲置资金
D.将拆人资金用于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商业银行法》第46条有关商业银行同业拆借的法律规定。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货款之后的闲置金。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故此,应选ABC。
Q4:商业银行同业拆借的《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法》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充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Q5:同业拆借市场的功能有哪些?
同业拆借市场的重要作用在于,它使商业银行在不
用保持大量超额准备金的前提下,就能满足存款支付的
需要。在现代银行制度中,商业银行经营的目标是利润
最大而风险最小。商业银行追求高利润、高收益,必须
通过扩大高收益的资产规模,但同时可能使流动性不足
,准备金下降,影响其正常经营甚至难以保证存款的支
付。相反,保持过多的准备金,高收益的资产就相对减
少,利润就降低。商业银行需要在不影响支付能力的前
提下,尽可能地降低准备金水平,以扩大高收益的资产
比重,使利润最大化。同业拆借市场,使准备金盈余的
金融机构可以及时地贷出资金,获得较高收益,准备金
不足的金融机构可以及时地借入资金保证支付,有利于
商业银行实现其经营目标。 同业拆借市场是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
要载体。一方面,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在中央银
行账户上的多余资金,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
金率,改变商业银行缴存准备金的数量,进而影响商业
银行的信贷扩张能力与规模。另一方面,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价格即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反映了同业拆借市场
资金的供求状况,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的一个重要
指标。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基本代表了市场资金的价格,
是确定其他资金价格的基本参照利率。中央银行可通过
调控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影响其他利率,实现金融宏观
调控目标。
Q6:企业间能进行资金拆借吗,怎样使资金拆借合法化
一、企业间能进行资金拆借吗
从我国目前相关规定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有如下规定:
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 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下简称《答复》)(银条法[1998]13号1998年3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在答复中,人民银行还对禁止企业借贷之间借贷的目的作了进一步解释:“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二、怎样使资金拆借合法化
通过上述分析,企业间借贷,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但企业之间借贷的可以通过一些途径使其合法化。以下方式仅供参考。
1、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它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产物,是一种变相的直接企业借贷。虽然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会增加交易成本,但由于企业有权决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对企业来说拥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2、信托贷款
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贷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的目的。
以上即是企业间能进行资金拆借吗,以及怎样使资金拆借合法化的问题,在实践中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之间借贷,法院一般判令归还本金,还要判令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约定的利润(或利息)不论取得与否不再追缴,对借用方也不再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而对于怎么使这个行为合法化,除了上述的方法,您可以先存后贷,存贷结合,具体如何操作建议您咨询律师。
Q7:请问同行拆借资金是什么意思?
同行拆借是货币市场的一种业务类型。它属于临时性的资金调剂。期限一般为七天,拆放利息按日计算,拆出和拆入双方必须是金融同行业者,非金融机构不得参与。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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