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为什么是非常设机构(股东会是公司的必设机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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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在法人治理结构中属于非常设机构的是( )
应该是A股东只是议事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只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所以不是常设机构
Q2: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它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表达公司意思的非常设的机构,是每一个公司都必需的机构。
Q3:股东会的作用是什么?
股东会起到的作用: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比如董事、监事人选,利润分配,对外并购,担保,大额投资等等。只要达成股东会决议和不违反《公司法》,即可决定和改变本公司的任何事。
股东大会(Shareholders Meeting)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
Q4:公司的股东和董事是什么关系?是不是有股份的人就可以当董事?有股份的人必须当董事么?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董事,又称执行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占据董事职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股东和董事的区别:
1、股东是只要参加某个公司的利益销售就可以是股东,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
2、职权不同,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其组成人员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也就是公司是他们花钱设立和维持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构,一般是一年开一次会议,当然公司章程可以自由规定时间,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不过要有合法的召集人和法定和约定的原因。
Q5:非上市公司是不是必须设立包含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三会制度"
楼主所问在《公司法》中皆有所规定。简单而言:
先明确几个概念:
1、非上市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中还特别拿出股权结构相对特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单列,做出一些特别规定。所以,非上市公司,实际上有四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2、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在一起召开的这个会议,在有限责任公司叫做“股东会”;在股东有限公司叫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没有股东(大)会一说。
好,言归正传: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肯定是有的;董事会可以有也可以没有。在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至于何谓“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公司法并未界定,全凭企业自己体会,基本上只要自认为较少活较小,那就成。只需在《公司章程》中做好约定即可;监事会也是可以有可以没有,相关规定同董事会。
2、股东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肯定有;董事会,必须有;监事会,必须有。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没有。因为就一个股东,没法开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可有可没有,参照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然是符合“股东人数较少”,所以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通常,也是不设。但是如果股东认为有必要设立,自然是可以设立的。
4、国有独资企业。股东会,没有。国资部门履行投资人职责;董事会,有。董事会成员由国资委派和职工董事组成;监事会,有。监事会由国资委派和职工监事组成。
另外,多说一嘴,为什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单列?不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么?
因为,公司制的本质在于“有限责任”,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身只承担出资额之内的责任。一人有限公司,听上去也是按照出资额承担责任,但是前提必须是“出资人财产跟法人(即一人有限公司)财产严格分离”,如果不能自证分离,则很可能触发“揭开法人面纱”特别条款,届时,出资人很可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一来,有违公司制初衷,所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算附条件的有限责任,单列出来也是合理。
Q6: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必须设立的公司组织机构是
大致就是:
股东会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监事会或执行监事
Q7:董事会是每个公司必设立的吗?还有什么股东大会是不是只针对上市公司和股份制才开的?
不是的。
公司分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中才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在有限公司中,董事会不是必须设立的,不设董事会的公司,可以设立执行董事一名。
股东转让股权的时候,按照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有限公司中,可以有股东会。
而在股份公司中,董事会是必须设立的。股东大会是必须设立的。跟股份公司上市还是非上市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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