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类基金有哪些(知识产权类股票有哪些)
内容导航:
Q1:基金里面知识产权状况分析怎么写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初探摘要21世纪,人类进入了知识与信息主导的时代,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受到法学界的关注,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难以应对不断升级的犯罪新形式、新问题,本文即对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状况进行简析,并结合现实情况,表明观点,以期得出有益之建议。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完善“知识产权”一词源于18世纪的德国,20世纪后成为广泛使用的法律概念之一。在知识经济大背景下,知识产权已然成为衡量一国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因而,知识产权保护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特别是对其进行刑法保护有着特殊的意义,从国际趋势来看,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越来越成为不可忽视的话题。一、必要性探讨知识产权作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因其特殊的存在形态,极易复制或非法使用,侵权结果易达成且成本低廉①,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侵权行为呈增加趋势;知识产权虽是一种私权,但当侵权达到一定程度时,结果可能关涉集体甚至国家的、社会的利益,刑法自始具有强烈的社会保护功能,对犯罪的惩治有不可替代的效能,为了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刑法的介入则成为必然。②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进程与现状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经历了以下过程:1.1979年《刑法》在知识产权犯罪方面保护范围仅限于“工商企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1985年4月《专利法》第36条规定了对“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3.199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规定对非法窃取重要技术秘密的行为以盗窃罪追究。5.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在《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列举了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6.1997年新《刑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罪”单列一节,规定了对“假冒专利”行为、“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情节严重”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严重侵犯著作权”和“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以最高“七年”并可“单处或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③。7.2004年两高联合公布《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已有法律中相关词语的具体涵义、涉及范围作了规定,并对数罪并罚和共犯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极大增强了已有法律的可操作性,使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的完善化推进一步。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不利的宏观分析总体,我国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尚处不发达阶段,其中存在一些阻碍保护力度及实现程度的问题,宏观上讲:(一)强保护与弱保护的决择一般,发达国家为了通过“合法垄断权”获得最大利润对知识产权实行“强保护”,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民族产业的发展,摆脱国际贸易中对发达国家的技术依赖,普遍主张“弱保护”④。而我国政府至今没有一以贯之的态度来支撑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直接影响了相关制度建设与执行力度的稳定性。(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中的行政权立场知识产权保护呼吁良好的法治环境,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为题中之义,应起到推进作用,而不可基于利益或所谓“效率”,动辄以罚款或强制调解解决,使案件根本无法进入司法程序,这种行政态度直接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等束缚。(三)“入罪”标准过高刑法典中对于知识产权犯罪定罪标准过高,并且存在大量“应知”“明知”“严重”等模糊性规定,实践中难以操作和举证,这样规定符合刑法自身的谦抑性要求,却忽视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迫切性与全面性。四、微观探究与建议以下我们将从微观方面,对我国相关法律具体规定加以分析,并适时提出相关建议:(一)在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构成中新《刑法》21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须“以营利为目的”,但现实中很多侵权行为仅仅为了增加知名度或进行职务评级等,且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直接关涉其社会危害性,我国对此要件限定的必要性值得商榷。(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著作权方面:我国对于数字化的新的著作权形式尚无具体法律法规予以保护,有必要加速对此的立法研究;此外,对于著作人身权,我国仅有第217条“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简单规定,显然应在今后加强规定和保护。专利权方面:新《刑法》仅在216条规定对“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给以处罚,两高《解释》中虽列举了四项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列举有必要在以后的立法中加以扩充。商业秘密方面:新《刑法》219条中“明知”“应知”概念过于模糊,直接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困难,胜诉率低,甚至由于无法取证而被拒之于刑法保护之外。(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网络讯息的新时代,互联网极大丰富和促进了交流与沟通,但是由于其无形性与虚拟性⑤,盗版、走私知识产权成果等犯罪形式,使人们防不胜防,单纯的民事、行政手段已不适宜,网络时代知产权呼吁刑法的保护。(四)刑罚方式改革方面我国现行刑法典对于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自由刑与罚金制,并以自由刑为主。从世界范围来看,以罚金刑为代表的财产类刑罚作为应对知识产权犯罪已被普遍应用,而且施之以资格的剥夺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我国不仅需要强化刑罚关于财产刑的适用力度,且不妨引入资格刑,彻底剥夺其再犯的机会,以起到警示的作用。五、结语随着知识产权犯罪手法的日益升级、影响日益加剧,民事、行政的手段固然不可或缺,但一如某德国学者的观点:刑法的防线作用日益显现出其强有力性,我国经济在“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大背景下正在进行跨阶式发展,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已经成为焦点,两者需要相互推进,共同解决前进中的各种问题。
Q2: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有限合伙)怎么样?
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有限合伙)是2016-11-08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6幢三层301-4室。
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有限合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000MA009EWU3G,企业法人北京屹唐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有限合伙)的经营范围是: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有限合伙)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有限合伙)更多信息和资讯。
Q3: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是什么时候提出的
不同地区的成立时间不同
Q4:哪些省份成立了知识产权运营基金
广东省和珠海市政府分别为珠海的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横琴金融与国际特色试点平台配套2500万元,陕西省政府为西安的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军民融合特色试点平台配套1000万元。运营基金方面,地方财政已确定的配套资金合计3.45亿元,其中,四川省力度最大,省市两级财政共配套投入1.3亿元;江苏省明确了围绕创新链部署资金链的运行模式,聚焦专利产业化,并结合初创期、成长期、发展期企业特点,研究起草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子基金设立方案,探索支持苏州、南通、镇江等市成立市级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风险补偿基金方面,辽宁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通知》,在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锦州、阜新、辽阳、朝阳和盘锦10个市开展试点;中央财政出资5000万元,按照2:1比例由各试点城市共同出资1亿元,计划募集资金规模达1.5亿元。
Q5:什么是知识产权概念股
今日,博鳌论坛讲话指出:今年,我们将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善加大执法力度,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我们鼓励中外企业开展正常技术交流合作,保护在华外企业合法知识产权。同时,我们希望外国政府加强对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而就在不到1个月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明确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相关规定,对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进行审查。审查类型包括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及其申请权。
种种重磅信号已经证明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再叠加最近中美贸易战,美国就是以知识产权为借口的。所以知识产权的保护势在必行。
而今日,知识产权概念股也表现抢眼。盘面上,安妮股份(002235)直线封板,光一科技(300356)、中国科传(601858)随后涨停。
Q6:现今,知识产权的主要模式有哪些?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
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2017年4月24日,最高法首次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在中国台湾和香港,则通常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
Q7:知识产权交易有几种操作模式?
可以报警,这属于典型的经济犯罪,如果你们起诉的话,需要比较充分的证据。当然,如果你们私下关系很好,而且不愿意闹的太僵,也可以自己协商解决。
本文由锦鲤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showinfo-2-13616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