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对股市影响(新证券法2019对股市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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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证券法修改前后的区别
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证券法》也在第四章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但与股票条例的有关规定相比较,可以看出,证券法以下两方面表现出鲜明的特点:一方面它放宽了对收购的限制,提高了收购行为在技术上的可操作性,以此来鼓励企业通过收购进行资产重组,从而为经营有方、管理科学的公司提供了资本扩张的广阔空间;另一方面也对收购的程序有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以避免收购双方利用收购的内幕消息来操纵二级市场,从而有利于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因此,《证券法》比股票条例有了改进,标志着立法者对收购行为认识更趋科学、合理和积极,对收购的积极意义有了客观的评价和肯定。
在支持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方面,《证券法》有关规定的进步意义主要体现大以下几点:
第一,放宽了对进行收购的行为主体的限制,按股票条例的规定,自然人是不允许通过收购来控股上市公司的。针对这一法律限制,某些自然人只能采取变通的办法,即专门成立一家公司,再通过这家公司间接控股上市公司的目的。而证券法完全取消了股票条例中对法人和自然人的双重标准,把参与收购的主体统一称为“投资者”,使得自然人在上市公司的购并、控股方面取得与法人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为自然人直接控股上市公司扫清了障碍。此举必将有利于提高个人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积极性,促进二级市场的活跃程度,使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构成更趋多样性,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放宽了对持股增减比例的限定,股票条例规定任何法人在持有一家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后,每增持或减持2%须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而《证券法》将这一比例提高到了5%。这一方面减少了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的举牌次数,加快了收购的进程,从而起到降低收购难度和收购成本的作用,提高了收购成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减少收购对二级市场股价所造成的影响,避免被收购公司的股价出现大幅的飚升,以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第三,允许对收购要约进行豁免。《证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持股达到30%的股东,如要继续进行收购,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免除发出收购要约,而《股票条例》对“免除发出要约”并无专门的论述。从证券市场的实际操作来看,不少收购行为就是在免除发出要约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证券法》的规定为这一作法提供了法律依据,给收购者提供了较为灵活的选择余地,提高了收购成功的概率。
第四,取消了对要约收购价格的要求。股票条例中对要约收购价格有明确的规定,即要以“在收购要约发出前12个月内收购要约人购买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和“在收购要约发出前30个工作日内该种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两者中较高的那种定价作为收购价格,这就大大增加了要约收购方的收购成本,人为地阻碍了收购提顺利进行。《证券法》中并没有对要约收购的价格作特别的规定,使得收购者能比较主动地掌握收购价格,制定收购策略,从而确保收购工和的完成。
第五,取消了对收购失败的界定。按《股票条例》规定,若收购要约期满时收购方的持股数仍未达到50%,则视为收购失败,并对其进一步增持股份作出了限制。而《证券法》根本没对收购失败进行定义,也就是说,万一收购方通过要约收购没有达到50%的绝对控股权,它仍能通过其他方式(如协议收购)来继续完成其收购行为。这就为收购方营造了一个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使其在收购过程中有较大的回旋余地。
第六,明确将协议收购作为一种收购形式。虽然股票条例未对协议收购进行阐述,但事实上,在证券法实施前的几年中,上市公司的股权转化和大股东的更迭,绝大多数是通过协议收购来进行的。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份是在二级市场不可流通 的国家股和法人股,若仅通过二级市场的收购是很难达到控股地位的;另一方面是由于国家股、法人股的转让价格要远低于二级市场的阶段,通过受让国家股、法人股来完成控股所花的费用要大大少于在二级市场进行收购的花费。这也正是为什么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尚未发生过要约收购的根本原因。《证券法》给予协议收购以明确的法律地位,为收购行为提供一更多的操作工具,开辟了更大的制度空间。
第七,为协议收购双方提供了中间媒介。由于协议收购从文件的草签到审批直至正式公告,期间经历的时间较长,为了防止收购一方中途变卦而导致收购的失败,《证券法》规定协议双方可以通过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转让的股票并把资金存入指定银行的方法来确保收购的最终完成。
此外,相对于要约收购而言,《证券法》对协议收购所涉及的内容都着墨不多,所作决定也较为原则和宽松。这就为通过协议转让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提供了较为广阔的想象的空间,从而起到促进国有股、法人股这些“相对固化”的股权流动的作用。
在规范收购行为方面,《证券法》有关规定的进步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对收购公告和收购要约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此举消除了收购方在公布收购消息时的随意性,有利于广大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的收购动态,充分体现了证券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规定了收购要约的截止期限。在《股票条例》中,仅规定“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并未对收购要约的最后截止日期作出规定,而《证券法》则有收购要约“不得超过六十日”的规定。这不但弥补了股票条例中的法律漏洞,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快了要约收购的进程。
第三,对收购要约期限内的收购行为作了严格限制,规定在此期间,收购方只能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超越要约条件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从而真正做到对全体股东一视同仁。
第四,规定收购方在收购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此举有利于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避免了收购方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收购题材来哄抬股价、牟取暴利的可能。过去二级市场的许多股票在资产重级方案公布以前往往涨势惊人,但当正式方案公布后,股价反而一路不跌。之所以出现这种“见光死”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少机构仅仅把收购兼并当做炒作股票的资本,而不是真心想通过资产重组来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促进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证券法》的规定可以说是对这种投机行为的有力抑制。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证券法》第四间对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投机行为和黑箱操作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以此达到净化市场交易环境的目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鼓励收购的新措施。这种立法政策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于证券市场和现代瓮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与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目前还很不完备,要完全科学地规范和制约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借此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我们在立法上仍有不少工作要做,如应尽快制订《证券法》实施细则或专门的收购法规,以使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更加具体和更加易于操作等,因为,公开收购规制本身的不完善会制约公开收购应有的功能,妨碍公开收购立法政策意图的实现。
Q2:国家政策对股市有什么影响?
财政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的分配活动,它体现着国家与其有关各方面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财政资金的来源,主要来自于企业的纯收人。其大小取决于物质生产部门以及其他事业的发展状况、经济结构的优化、经济效益的高低、以及财政政策的正确与否,财政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公共事业、教育、国防以及社会福利,国家合理的预算收支及措施会促使股价上扬,重点使用的方向,也会影响到股价。财政规模和采取的财政方针对股市有着直接影响。假如财政规模扩大,只要国家采取积极的财政方针,股价就会上涨;相反,国家财政规模缩小,或者显示将要紧缩财政的预兆,则投资者会预测未来景气不好而减少投资,因而股价就会下跌。虽然股价反应的程度会依当时的股价水准而有所不同,但投资者可根据财政规模的增减,作为辩认股价转变的根据之一。
Q3: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证券从业人员能不能炒股
不能
Q4:IPO新规改变对股市影响多大
我们的票依然赚钱
Q5:注册制到底会给中国股市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作者:解码金融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8206682/answer/75329451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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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来透明信息的完备披露
实行注册制,证监会是不是就不要审了?依然要审,但证监会要审核的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备性。目前,证监会作为监管者的角色其实是错位了,证监会其实没有义务保证每个股民都赚到钱,更没有义务保证融资方一定能圈到钱,证监会要做的是保证上市公司必须清晰准确地披露应该披露的信息,把可能遇到所有的情形包括风险,都准确地披露给投资者,接下来就是自由交易,愿打愿挨的事情。
交易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是否达到上市标准,但不对盈利前景、募集资金使用提出实质性意见。上市公司在海外的上市标准很简单,它们可以接受一个不盈利的企业,因为不怕公司没盈利就怕没未来——可能这个公司现在不挣钱,但是两三年以后可能会挣很多钱,比如谷歌上市的时候也是亏损公司,可是后来的发展大家都知道。某种意义上,交易所看重的是交易性指标,哪怕是亏损公司,只要投资者接受,公司就可以正常上市;而如果一个股票如果跌到一块钱以下,而且没什么交易量,那就是说市场不认可这个公司,它就应该退市。
也就是说,注册制下,市场拥有了鉴别一家公司值不值投资的权利,市场用钞票来表达它的选择,双方利益对称,进行愿打愿挨的自由交易。注册制就是使监管者的职能和角色发生一个调整,但不代表它的缺位,就是说家长退出、变成警察——监管者仍然在那里,维持市场的秩序,保证上市企业不欺骗投资者,而不是替投资者做价值判断。
2、带来市场定价的规则
其实,不同国家的发行制度都是不一样的,包括像台湾、日本,甚至是德国等大部分国家都是从一开始管制比较严格的一种制度,慢慢转向一种比较开放的、以市场同业自治为主的制度。但是,无论哪一种发行制度,都是在投融资者之间找到利益的平衡点,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这个利益的平衡点是不一样的。
而资本市场运行的制度环境是决定发行制度选择的重要因素。我记得十多年以前中国有个很熟悉的口号,“资本市场为国企改革服务”,大家那时候觉得挺正确的,国企改革就需要资本市场。
现在想想对吗?国企是融资者,当资本市场为它服务的时候,证券市场整个的规则就是严重有利于融资者,也就是资本市场替国企来圈钱,帮它完成国企改造。当国企把大量的不良资产剥离出去后,再通过上市从老百姓那里圈了很多钱,于是,亏损的国企一下子就变成了盈利的国企,现在国有资产庞大的基础,跟那时候资本市场的功能定位是有关系的。这里我也不去做历史的评价,但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资本市场应该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否则投资者就会离开市场,所以大部分资本市场都会慢慢走向均衡性的市场。
每一个发行制度都是跟它的历史相结合的,我们新股发行制度从一开始的审批制,发展到2005年以后号称是核准制,但由于我们的核准带有太强的行政权力色彩,其实跟审批制还是没有完全脱钩,所以,我们现在有点像审批制,有点像核准制,接下来就是往注册制方向发展。从趋势上来看,各国对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标准在趋松,审核标准在不断降低,也就是说,监管者权力放到一个比较小的地位,只要拟上市公司不违法违规,股票发行的选择权交给市场,只要市场愿意接受,公司怎么亏损都可以,IPO定什么样的价格都可以。
信息披露制度:很多人说股票价格太高不公平,其实,公平与否,第一个关键在于双方信息是否对称,存不存在欺诈行为;第二个关键在于双方是否自愿交易。只要是信息透明的自愿的交易,任何一种价格都是公平的。在这种原则下面,政府就不会去管市场定价的具体市盈率,比如现在完全市场化的美国,发行时就是管住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美式累计投标询价制:为什么高报价在中国股票市场会遭到诟病,因为里面存在一种猫腻:目前机构并不需要为自己的报价负责,于是有些机构就会报很高的价格,但是报完以后只买一点点,而且最后的买价是使用大家报价的均价,肯定低于自己的高报价,这种报价制度会拉升股票的价格,导致价格操纵。而在美国股市,机构要为自己的报价负责,报了最高价就要以最高价买这个股票,就跟上海在没有进行价格管制之前的车牌竞拍制度一样:你报10万就10万块一张,你敢瞎报吗?你不敢瞎报。每一个报价的投资者,要为自己的报价负责任,既然报出这个价,就说明你认为它值这个钱。中国目前投标的报价制度是存在漏洞的,但这个操作漏洞是可以堵上的,只要让投资者为自己的报价负责,并且对购买的数量也做出一定的要求,这样的规定就能剔除价格操纵的一种猫腻。
自主配售制和超额配售选择权:现在中国股票发行既然没有自主配售,那么中介机构可以把价格抬的很高,卖不出去总承销商负责,注册制以后,机构的综合能力,包括股票客观的定价,都会成为整个发行过程中必须把握的东西。当发行股票很容易后,可能大家都觉得没有必要圈那么多钱了,也不会再有超额配售。
总之,整个发行的制度实际上都是逐渐宽松的,随着市场的成熟,市场的权力是越来越大,这是整个全球发行制度变化的一个趋势。
3、带来退市制度
注册制还会带来真正的退市制度。其实,退市制度在中国出台了很久,但几乎没什么公司退市,退市最大的障碍就是没有注册制,俗话说,“吐故才能纳新”,但在中国股市,其实纳新才能吐故。在非注册制下,上市非常不容易,不仅仅是上市公司会拼命保,地方政府也会保,所以最后就变成交易所、证监会跟地方政府在博弈,在这种情况下,吐故是很困难的,而如果不能吐故就是不断地炒作,于是就有了壳资源。IPO实行注册制以后,退市就会很容易,因为企业只要符合上市标准就可以挂牌,上市就不再稀缺,也就没人去花大价钱购买壳资源,所以一个上市公司只要没有价值就可以退市了。
目前从全球范围来看,退市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香港式的退市,一种是美国式的退市。
美国式的退市相当于逆转板,企业股票可以从一个OTC市场升到一个创业板,从创业板升到主板,同样,主板退市以后,股票仍然可以到OTC市场去交易,这样尽管已经退市,但股票仍然有流动性,也就是说还可以起死回生,盈利前景好到一定程度,这个股票还可以转回去,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但是香港不一样,香港没有OTC市场,退市就意味着破产清算,退市就是彻底的退。因为这一点,香港的退市实际上是非常慎重的,根据Wind数据,退市企业的比例为10%,但是,这个数据是虚高的,因为香港把所有转板都理解成退市,实际退市的公司里90%都是主动退市的:比如我在香港退市到美国上市了,他也理解成退市;还有一种是因为业绩好,或者业务发展改变以后,我被更大的股东收购了,收购完成原来的就退市了。也就是说,企业在香港股票市场被迫退市的比例比欧美国家要低很多,大概就是1%的股票。
在这两种退市方式中,我觉得中国将来的退市制度可能更像美国的逆转板退市,就是新三板可以进入中小板,进入主板,如果主板股票表现不好,也可以退到OTC市场或者新三板去,股票仍保持流动性。
注册制改革的目标与路径
从路径来看,我个人判断中国的IPO注册制肯定是渐进式的: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然后再到注册制,我们走了20年。台湾也是这样,台湾从1983年就开始实行核准制和注册制并行的制度,经过23年、到2006年以后才真正完成实行注册制。中国可能不会走那么长时间,但是肯定是从新三板、中小板这些比较基础的、影响力也比较小的市场里开始,最后才是主板的注册制,是一步一步来的,绝对不是休克式的。
从本质上看,注册制改革有两大主要目标:
第一个就是通过解决供求的失衡,来解决高IPO价、高市盈率和高超募现象,正是因为上市的额度和规模管制,股票供求不平衡造成了这三高,注册制就是创造一个供求平衡的环境。
第二个是通过减少审批环节去行政化,提高发行效率,减少权力的寻租。
Q6:2020新证券法会影响证券入门考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
Q7:新《证券法》有哪些影响
看点一:明确股票注册制程序放宽公开发行股票门槛
注册制推出,是大牛市真正的开端?
看点二:规范上市公司股东转售股票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股市减持套现,用”纸糊“企业换钱,证券法不修改限制其行为,中国股市无实质利好。
看点三: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可以豁免注册或核准
个人合格投资者要求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金融资产不少于300万元,并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期货投资经验。
看点四:单列投资者保护章节民事赔偿可推代表诉讼
股民可以索赔了。草案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看点五: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
证券从业人员都在买卖股票,只是没有用自己账号,用父母或者配偶的,与其暗不如明!
看点六: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
打击市场操纵行为就应该毫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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